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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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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问卷调研、访谈方式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调研数据进行分析,深入探讨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农村社会治理
  Abstract: Through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view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and survey data of 58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 Changji Hui Autonomous Prefectur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Prefecture were analyzed, and the current status and problems of Changji Prefecture farmer cooperatives participating in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were discussed in depth.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results, mak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Key words: ethnic areas;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current status;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1 调研背景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型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發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1]。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快速增长,成为日益重要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随着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组织内部条件、外界环境以及同类组织的示范效应作为动因,发挥出有效的社会治理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条件、有能力通过其多元化发展趋向的调整,为农村社会治理带来客观的现实价值和新的提升机遇,在组织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促进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调研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简称昌吉州)农民合作社数量直线攀升,入社人数和入社率上升趋势明显,经营类型和经营方式多样化,全州工商登记的各类合作社4 510家,联合社11家。经清理整顿,保留1 372家合作社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7家、自治区级示范社169家、州级示范社301家。合作社成员达到58 070户,带动非成员47 920户,合作社经营收入达到8.9亿元。在未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各种类型合作社必然是重要载体[2]。为了解当前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及问题,推进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促进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本研究对昌吉州7个县(市)5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共发放问卷270份,回收有效问卷258份。
  2 调研数据分析
  2.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2.1.1 合作社人员年龄结构 表1显示,目前昌吉州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大部分是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30岁以下的年轻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相对比较少,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大多会选择外出务工,从而导致农村人才流失,劳动力不足。人才缺乏成为了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最大障碍。
  2.1.2 调查对象身份情况 调查对象的身份情况见表2。其中,理事长年龄大部分在40岁以上(占比80%),这可能与这部分人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经历和能力有关。调研发现有一技之长的带头人相对较多,经营管理型、复合型带头人相对较少;特别是创业型领头人严重匮乏;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领头人相对较多,面向流通、服务领域的领头人相对较少。
  2.1.3 调查对象文化程度 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见表3。其中,理事长的文化程度较高,23.3%为大专及本科学历,50%为高中或中专学历,初中学历占比26.7%。大部分理事长具有一定管理能力,有从事与农业生产或农业技术服务相关的工作经历,且能及时了解和把握近年来国家相关农业政策。
  2.2 参加合作社情况
  2.2.1 成立时间 调研的58家合作社中,2014年以后成立的有34家,占总数的58.5%,成立10年以上(含10年)的仅有9家,占总数的15.5%。说明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相对比较短。
  2.2.2 合作社分类情况 据表4,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部分为农产品种植和畜禽养殖类,占比63%;服务业合作社占比13.7%;加工合作社相对较少,加工能力薄弱。
  2.2.3 合作社组建方式 在调研的58家合作社中,由村民自发组织的有37家,由经营大户组织的有18家,企业牵头的仅有3家;有31家合作社注册了商标。目前昌吉州比较规范的合作社都在创建品牌。
  2.3.4 参与的主要方式及意愿 大部分农户都愿意加入合作社,最主要的原因是加入合作社可以带动经济增收。在调查的258位农户中,38.8%是通过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31.8%是通过土地联营的方式参与,16.3%是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参与,14%是通过入社托养的方式参与,5.4%是通过土地托管的方式参与。
  2.3.5 村民大会及社员大会参与情况 大多数村民都会在村民大会上发言并投票,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在村中重大事务的话语权变重,有关合作社的相关事项都有建议权。在调研的258位农户中,69.8%的农户表示会参与村民大会、发言并投票;20.2%的农户表示参加村民大会、会投票但不发言;5.4%的农户表示参加村民大会,但不发言也不投票;4.6%的农户表示不参加村民大会。79.1%的农户经常参加社员大会,19.4%的农户偶尔参加社员大会。比较规范的合作社每月都会举行社员大会,社员的积极性也都很高。   2.3.6 机构和管理水平 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大都有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办法及职责,并且配备了财务、销售、办公室管理人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处于“静止”状态,没有实际经营,即空壳型合作社[3]。76.7%的农户肯定了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好;19.3%的农户认为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但管理水平低;4%的农户认为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
  2.3 参加合作社后的变化情况
  2.3.1 参加合作社收入变化 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个基础性标志是农民生活富裕[4]。参加合作社之前,16.3%的农户月收入在1 500元以下,主要是年龄比较大、缺乏工作技能的人;有55%的农户月收入为1 500~3 000元,18.6%的农户月收入为3 000~5 000元;10.1%的农户月收入在5 000元以上,主要是种植、养殖大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机械化的应用解放了劳动力,社员可以通过农闲时外出务工,63.6%的农户表示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6.2%的农户月收入超过了10 000元,32.6%的农户收入达到5 000~10 000元,51.2%的农户月收入达到3 000~5 000元。
  2.3.2 产业规模提高程度 在提高产业规模方面,昌吉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土地规模化程度,改变了传统一家一户的种植方式,节约了生产成本,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水平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46.5%的农户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提高产业规模化程度很明显,48.1%的农户认为提高产业化程度较明显。
  2.3.3 技术水平提高程度 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合作社的理事长开展合作社法、种植养殖技术、财务知识及农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到内地发展规范的合作社进行交流学习。合作社的理事长会教授社员先进的农业技术,或者聘请农业专家到种植养殖现场教学。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用新型智慧农业技术大大提高农业种植水平,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惠及每一位社员。在258位农户中,44.2%的农户认为农民专業合作社的发展对技术水平的提高程度很明显,47.3%的农户认为较明显。
  2.3.4 纠纷调解方式 随着其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也在逐步扩大,在乡村的话语权也随之提升,渐渐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成为了“第三者”,周旋于村“两委”和村民之间,处理一些村“两委”职责范围内但又处理不了的事情,使其在乡村治理格局中的位次逐渐向上移动。相反,乡镇政府和村“两委”的影响力相对减弱。但又由于合作社和“两委”与村民互动频繁,而乡镇政府与村民互动相对较少,又使得村“两委”的影响力略高于乡镇政府,进而又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村‘两委’-乡镇政府-乡村精英-其他主体”这样新的农村社会治理主体顺序。多元治理主体意味着“突破了传统政府和社会管理中国家主导甚至单一角色的固有模式,转而寻求更加多元、开放、民主、规范、科学、包容的治理体系”[5]。调查发现,在村中社员发生的纠纷事件中,62%的纠纷由合作社领导和村干部出面调解,32.6%的纠纷是由合作社领导和社员一同出面调解,11.6%的纠纷是由合作社领导出面调解,7.8%的纠纷仅由社员出面调解。
  2.3.5 提供服务情况 农民组织化水平是一个国家农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服务影响着农户组织化水平[6]。调查发现,82.2%的社员表示享受到农业技术培训,种植水平大大提高;69%的社员表示合作社提供了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购买服务,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收入水平;65.1%的社员表示合作社提供了良种引进和推广的服务,提高了产量,新品种抵抗病虫害的风险也大大增强,带动了收入的提高;59.7%的社员享受到了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对市场信息了解更加全面,销售渠道更加宽泛;53.4%的社员享受到合作社提供产品销售服务,31.8%的社员享受到产品加工的服务。调查显示,35.7%的受访者认为合作社稳定了其就业岗位,合作社为年龄比较大、残疾人群提供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其收入;24%的受访者认为合作社提供了产品运输和储藏服务;24.8%社员表示享受定期分红的服务;21.7%受访者表示享受到了合作社的资金扶持。69.8%的受访者表示参加合作社提高了种植养殖技能;61.2%的受访者表示参加合作社降低了生产资料费用;56.6%的受访者表示加入合作社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率;50.4%的受访者表示参加合作社提高了产品销售价格。
  2.3.6 参与村上主要事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显著作用,同时还在乡村治理的网络系统中产生了较大的价值,这也深刻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趋向[7]。调查发现,合作社在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助力产业扶贫,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了村里的环境整治,社员积极参与周边道路的卫生、除草、绿化工作;种植合作社大大减少使用化肥、农药的量,并使用有机肥料,养殖类的合作社则将牛羊等粪便集中后经过免疫处理制成肥料,提高土壤肥力;合作社积极推进田间道路、水渠、滴水灌溉设施等建设;对村里的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助力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对村里的贫困户进行了帮扶,通过吸纳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口到合作社务工,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助推产业扶贫工作;有的合作社还建立起了残疾人培训基地,对残疾人进行按摩推拿等相关技能培训,给予相应的工作职位增加收入;合作社向农户宣传村里的惠民政策,及时了解与农民相关的信息,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合作社还支持协助开展农村文艺节目演出、村民运动会等,大大丰富了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有些合作社的党支部还会每周定期对社员进行政策、技能教育,对少数民族社员进行国语教育,在重要节日,会到少数民族社员家中进行节日慰问。调研中还发现个别合作社建立起红色文化博物馆,传承红色基因,宣扬爱国主义思想,提高社员及周边村民的思想意识,爱疆爱国,维护民族团结。还有渔业合作社建立起了海洋生物博物馆,展示海洋生物标本及海洋知识,增加村民对海洋生物的认知水平。   3 存在的主要困难
  调查发现,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困难是4个方面,依次是资金不足、缺乏优秀的管理人才、贷款困难、农产品价格不稳定。其他的困难还包括市场信息获取难、生产经营设备不完善、合作社内部制度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产品销售难、政策落实不清楚等。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建议
  4.1 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合作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普及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合作社的成功典型及带领农民致富的先进故事,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和推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合力。设立培训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业知识培训。在培训模式上可与高校、培训机构合作,有条件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现场教学指导,鼓励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融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来,给予合理的待遇报酬和奖励,鼓励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农民合作的意识以及自治理念,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综合管理素质。
  4.2 加强政策倾斜,加大财政扶持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和示范社的支持力度,落实税收、用地、用电、金融、人才、农产品运输、有关规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大财政对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力度,用于合作社项目补助、规范升级、合作社人才队伍体系建设、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媒体宣传、经验交流等,提升规范化程度。优化信贷政策,提高农业信贷在信贷总支出中的比例,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扩大资本金投入,增强信用社服务能力,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发放办法,正确引导规范农户互助金、联户生产周转金等民间信贷形式。
  4.3 完善法律法规,维护法治环境
  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政府应完善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清晰地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定位和职责。明确界定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和職能界限,理清党的基层组织和非政府农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健全法律体系,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增强农民法治思维,鼓励农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加快建设自治、德治、法治的农村社会治理新格局。
  4.4 坚持党的领导,促进各主体协同治理
  新时代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作用,坚持党委领导,增强农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支持社会组织等参与到协同治理中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型社会治理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发挥带动作用,引导社员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参与对村镇建设环境卫生的改善工作。
  参考文献:
  [1] 孔祥智. 从2019年中央1号文件看合作社发展[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3):46.
  [2] 孔祥智. 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1978-2018)[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18(6):1-10,157.
  [3] 邵 科,朱守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良类型、成因与应对思路[J]. 农业经济与管理,2014(1):35-41.
  [4] 熊 磊,胡石其. 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路径找寻:重庆案例[J]. 当代经济管理,2019,41(7):31-37.
  [5] 任 勇,周 飞.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政治文化重塑[J].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32-58.
  [6] 李 敏,杨 涛,陈洪宇.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服务问题研究[J]. 世界农业,2019(3):94-99.
  [7] 马丽娜.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助推乡村社会善治[J]. 人民论坛,2017(9):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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