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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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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本文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探讨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必要性;构建思路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被保险人以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的标的,投保人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人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主要体现在各种商业保险的附加条款上,如地震保险、远洋污染保险、油污处理保险等,而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仅有少量尝试但不很成功。本文就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探讨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 环境安全管理状况需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
  (1)中国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卓越成果,但是生态环境方面却衍生出不少棘手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间接损失难以估量。2007年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故达110起,2008年升至135起。2004年3月,四川省沱江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数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鱼类大量死亡,各种经济损失达3亿元。生态损失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恢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2)应当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调控各种行为.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经济外部性的存在和市场条件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出现市场调控失灵的情况.这就产生了“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社会买单”的现状,致使环境保护领域的发展亟需政府干预。
  2. 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建立并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是政府帮助环境保护发展的最佳途径。环境经济政策是指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杠杆来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经济政策中的保险手段,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非常巨大,大到连排污单位都无法承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使污染的受害人能够快速得到赔偿,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核保和防损检查阶段就可能会发现投保人的风险隐患并督促其采取措施,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参与企业的环境风险监督和管理,排查企业的环境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事故就很可能得以避免,即使事故不幸发生。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污染受害人进行赔偿也会极大地减轻企业和政府的经济负担,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具休来讲,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维护公众的权益、社会安定及生态平衡。环境污染带来的后果往往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涉及到自然界所生存的所有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十分重大。现实中致害企业往往无法独立承担其造成污染的后果,致使公众的权益所受到的侵害具有延续性,对社会的安定和生态的平衡产生长期的影响,环境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2)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的同时维持企业的稳定经营。环境污染可能对第三者产生严重的伤害,致害企业应当依照侵权行为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而且环境污染造成的巨大损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超出企业的自身承受能力。而环境污染的风险对于排污形企业来说又是普遍存在的,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规避风险,转移失,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生存发展的稳定。
  (3)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当企业无法承担环境污染的后果时,往往需要政府出面对环境进行整治和修复,这就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财政压力。环境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利用商业手段,通过承担相应的损失分摊修复环境的成本,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4)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并推进市场经济的完善.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都会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来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必然会加强对被保险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监督和排查力度,有效的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在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对于被保险人,根据价值规律,资源的配置原于企业对投资回报的理性预期,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完善。
  3.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路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考虑以下几点:
  (1)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在《保险法》里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让保险人在开展经营这一险种时有法可依。二是修改《侵权行为法》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适用。并建立与环境责任保险相适应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机制。三是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采用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对污染较轻的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投保。通过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铺垫和缓冲作用减少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的震动,保证保险的顺利实施。
  (3)政府加大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例如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以进一步分散风险.给予保险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不断壮大保险基金,并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参与环境责任保险,在以省为单位对环境污染责任险实施统保的前提下,每年从企业的排污费和环境污染责任险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管理调节基金”,解决突发重大事故的超限赔偿问题等。
  (4)对环境责任保险予以再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再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在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由于环境侵权具有被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侵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所以,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能否广泛开展的关健在于能否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分散问题。保险人为了防止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可以通过寻求其他保险人的方式来分散风险,这对于原保险人来说,可以避免所担风险过大,对于再保险人而言,通过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予以保险,可以收取保险费,开展保险经营,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人分散了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可以获得稳定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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