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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重要性与商法教学的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培娟

  摘 要 在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下,商法的地位在随着的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显得日益重要;然而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人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不同形式上的商法从而产生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成了社会的主流,为了适应社会和改善这种经济下的商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为了适应调整商事关系而出发,维护和调节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也要通过商法的改革,培养良好的商法学应用型人才。
  关键词 商法 价值 理论 实践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商法的重要性
  1.1 商法的兴起
  商事活动在古代就兴起了,以一种交易的方式存在。而商法的起源与商人是密切相关的,商人往往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商法的历史很久,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德岛法,甚至可以追溯到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1.2 商法的发展
  商法其实有一个艰难的过程,它经过了时间的洗礼后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中世纪,商法步入了变化的关键期。在西方人的眼中,商法第一次被认为是一种完整、不断发展的体系,是一种法律上的体系,它意味着,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下,商人也变得越来越强大,商人也慢慢得到了应有的尊重。
  1.3 商事关系的形成
  商在人们眼中,往往是为了盈利而存在的,突破了原有的以买卖的观念。商行的行为从基本的买卖发展为批发商、仓储、运输、保险业等。正是这种情况下,中世纪的“商人法”被上升为国家制定法,把更广泛的商事关系纳入了商法的调整范围。随着现代商事关系的发展与改变,商法也随之不断地变迁与革新。现代社会经济与技术革命的发展,商事的活动日益广泛,也趋于现代化和变得复杂化,商法也应随之而改变,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服务不同的群体。为了适应现代商事发展的需要,在快速发展的今天,商法也要在社会的适应中不断地革新。
  1.4 商法的功能
  1.4.1 确认商事主体的地位
  商事主体,也就是商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不同国家的商法是不一样的,所以,对待商人的基本态度也有所差异。商人资格的确定有几种不同的形式,有采取客观主义的,有采取主观主义的,也有折衷主义的。但是在现代的商法来看,主流群体认为商人和商行来确定商事主体制度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商法发展的趋势。
  1.4.2 交易的迅捷、灵活
  为了使交易在快捷、灵活的条件下更好地盈利,降低成本、增加交易的机会是商人盈利的方式。商人创造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商法也应顺应商人盈利的目的而服务,对交易的快捷和灵活做出回应。商法在快捷、灵活的特点下,它的功能性措施有:第一,定型化契约的承认。这类契约是以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留待交易对方的权利只是“接受与否”的条件。这种契约在传统私法上是具有法律的效应。但这种契约只是一方的行为基础,没有通过契约自由的原则,所以,这类契约在一段时间后被否认了,不作为发源。这种弊端的存在,商法也可以强行约束。第二,权力证券化。权利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财产,它能够转让,但不能够流通。如果想让权利以一种实物进行流通就必须有某种合适的载体表现出来,这种载体就是证券。第三,创设短期时效制度。为了达到商业主体的及时交易,实现盈利并能不断营业,这种短期条件下时效制度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并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性来换取交易的迅捷,这将是商法价值的一个发展方向。
  1.4.3 保障交易安全
  在交易的过程中,安全的交易条件是首要的,符合这种安全交易的原则下,才能与迅捷交易相得益彰。
  1.5 商法的价值
  第一,交易自由。指商事主体的财产自由、缔约自由、经营自由和联合自由。第二,交易平等。指商事主体在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意见自由,双方在其资金、技术、人力、社会关系上都应该达到相互平等,不得胁迫任何一方。第三,交易效率。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产出。第四,交易安全。指商事主体从事的各种商事活动中,需要一个安全有序的法制环境,也就是交易的秩序价值。
  2 商法教学改革
  2.1 传统的商法的教学
  在早期的商法教学中,主要是采取讲授法的方式来进行教学,通过口头组织语言,向学生描绘情景、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等,虽然能在短时间让学生获得大量的、系统性的科学知识,知识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利于大面积培养人才;但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每个学生来说,这种填鸭式的教学不能培养他们的兴趣和注意,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得不到提高,既影响了教学的效果,也使理论与实际相互脱离。
  2.2 我国现阶段教学的改革方式
  2.2.1 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的第一步是选取合适的案例。在教学的案例选取上,依照案例的功能,坚持以下的几个标准:(1)经典性。案例在法律领域是不可多得的,是无法回避的案例。(2)重要性。选取的案例应该是很重要的,能够揭露法律问题、所适应的规则和具有影响社会的案例都是很有必要的。如王老吉与加多宝的产权问题,农夫山泉的合格问题等。(3)争议性。在各种争议的前提下,这种类型的案例是不适合教学的客体,更适合在理论的讲授中的举例。
  2.2.2 课前的准备
  (1)教师与学生通过互动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兴趣,让每一位都能参与,最终形成全班的讨论的集体中,有利于更透彻地理解问题。(2)可以分成不同的组,按组为单位,经过组员之间的讨论,综合合适的建议,然后找出代表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支持和反对各抒己见。(3)定期给同学阅读案例,做出发言的准备,并写下的观点,让同学间进行讨论,老师定期对每个人进行交谈,以达到对案例有更透彻的理解。(4)课外实践。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去社会上调查存在的商法问题、法律维权、提出解决问题等,并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时事,有利于问题的更形象化,对案例的分析更透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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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政辉.案例教学的实践安排与理念选择——以商法教学为例[J].唐山学院学报,2011(1).
  [5] 郭丽媛,田毅.基于社会需求视角的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卷宗,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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