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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婚房纠纷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学友

  受《婚姻法》解释及限购房政策的影响,购置婚房时出现了登记在谁名下、在房产证上加名、婚前合资购房等问题及误区,读者应特别注意提防。
  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为一方房产?
  案例:大学毕业后,王某和妻子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100余万元,其中王某父母资助50万元,王某与妻子出资50万)。因妻子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新房登记在王某名下。装修期间,妻子与张某出轨,二位年轻人协议离婚。妻子提出均分房产,王某认为自己父母出资50万元,该房又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更何况是因你的过错导致离婚,拒绝均分。
  点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此处所指的出资应理解为父母全额出资。而本案是王某父母出资一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一半。此种情形下,王某父母出资的50万元应视为对王某的赠与;对于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应视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至于妻子外遇之过错,并非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过错,不能成为王某多分财产的理由。
  在房产证上加名就更有利?
  案例:赵某与于某婚后购房,双方父母主动出资85万元(其中赵某父母出资55万元)。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因赵某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便先将婚房登记在于某名下,赵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之后,办理了新房加名手续。婚后不久,夫妻发生纠纷导致离婚。在分割房产时,赵某及父母要求按双方父母出资额分割,于某要求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法律会支持谁呢?
  点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争议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但未标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且双方父母均未有特别说明和约定。此种情形下,无论双方父母出资多少,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若事先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均等分割。
  婚前合资购房署谁名就是谁的房产?
  案例:马某与田某确定婚姻关系后,决定购买一户两居室婚房。马某自己拿出积蓄10万元,田某支付5万元,马某的父母资助25万元,余款12万元贷款解决。因马某没有住房公积金,只好以田某名义用房屋公积金贷款,房产权证上落的是田某的名字。事后,双方因布置新房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马某提出应将房子更名给自己,田某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没有必要归还。该房屋应如何处置?
  点评:房屋产权登记一般系证明权利人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出现争议权属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本案中,马某与田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属于按份共有性质,双方所占份额多少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计算。其中,马某父母出资部分,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又因马某出资较多,该房屋归马某所有为宜。田某出资部分及以田某名义贷款部分,应由马某予以返还,并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予以补偿。
  综合点评:上述案例告诉我们,要防止婚房争议纠纷,关键是在出资购房时做好3件事儿:一是保留好出资证明(如资金来源何处、转账到何处等);二是无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最好在房产证共有性质一栏中标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或者是个人所有;三是父母出资多少、给哪一方可事先做出约定。免得事后无凭证、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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