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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捷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于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保法制建设走上了一个新台阶,意义重大而深远。全面实施新《环保法》,将进一步提高地区环保执法水平。
  关键词:环保法实施 执法水平
  中图分类号:X-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7(b)-0000-00
  1 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修订草案,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贯穿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回应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切,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主要有以下特点。
  1.1突出强调了各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环境保护工作区别于其他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需要全社会上下共同重视并践行,新环保法从四个方面突出了这个特点,一是强化了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委员会的监督;将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二是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三是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环境保护除了污染防治,还有生态和资源保护,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统一行使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利于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格局。四是对公民的环保义务做出要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既是环境的享受者,同时也是环境的加害者。
  1.2体现了全民参与的环保理念
  新《环境保护法》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一章内容写入新法,充分体现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及监督的重要性。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利,强化了公众参与机制,设置了公益诉讼制度,满足了公众的环境诉求,将有利于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力量有限,监管缺位等问题,尽早发现环境污染行为,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1.3加大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解决此问题,新环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增加了一些新的处罚手段,一是规定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予以责令停业关闭;四是规定了行政拘留,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2 新常态下广西环境保护面临的新情况
  当前我区经济发展由高速转为中高速,更加注重提质增效。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是紧密相关、相互作用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形态,就有什么样的环境形态;有什么样的产业结构,就有什么样的污染结构。当前,广西环境保护面临以下新情况:
  2.1经济与环保矛盾依然突出
  广西双核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的重点发展区域在沿海沿江,北部湾的产业布局90%以上是“两高一资”项目,西江经济带流域原有的落后产能短期内不可能全部完成转型升级,同时西江经济带新的布局马上开始,对资源的压力和环境容量需求不会降低。有的地方、区域环境承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线。
  2.2污染物排放呈加剧态势
  广西尚在工业化中期,因此仍是“二三一”产业结构,工业化积累性污染尚未消化,城镇化发展的新增性污染呈井喷趋势,特别是2012年以来,广西“两高一剩”项目投资额占千亿元产业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连续3年突破70%,2014年上半年高达74.8%,这些项目将陆续投产,污染物排放将呈加剧态势。
  2.3污染物结构呈现复杂化
  从污染物性质来看,二氧化硫、COD、等低端污染问题尚未彻底控制,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高端已经倒逼我们,多种污染叠加形成污染结构复杂化。治理进度赶不上恶化速度,重蹈“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覆辙。
  2.4环境风险进入高发期
  2014年PM10浓度比上年上升,灰霾的出现率越来越高;北部湾近岸海域水质异常频率明显增加,发生赤潮的风险在加大;企业偷排污染屡禁不止,非法小企业隐蔽生产转移污染排放;生态系统退化、资源环境透支、环境污染严重的趋向性明显。
  2.5环境管理综合要素薄弱
  广西环保基层能力建设虽有进展,但基层人员不足、业务骨干缺乏、装备技术落后、乡镇空白点多以及不能管、不会管、不敢管、管不了的问题突出。环保工作不仅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进行监管,还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纳污介质,进行统一监管,相关环境要素管理部门还没有形成综合协调管理体系。   2.6群众对良好环境的期待迫切
  老百姓对良好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和民生福祉的理念不断强化,对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影响损害健康的的环境诉求越来越强烈,环境污染投诉和邻避事件的发展率不断上升,环境质量的负重滑坡与群众对环境质量新期待之间的矛盾,已然成为新常态之一。
  3 实施对策
  3.1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目前我国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十分淡薄,在追求经济利益时忽视环境保护,超标排放、恶意偷排、未批先建、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不公开或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成为常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如果不实施它将成为一纸空文。
  3.2 探索垂直管理等制度,防止地方政府及官员干预环境执法
  中国的行政执法面临着很多干扰,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干预成为环境执法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在新常态下,虽然各地投资冲动型经济发展模式有所收殓,但各地为了能在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都把地方经济的增长速度定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投资推动型发展依然是后发展地区的主要发展动力,承诺性招商引资依然盛行,县乡为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经济时,不择手段地引进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或企业,对当地的环境安全构成极大的隐患;新常态下,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为了节省企业的运行成本,不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恶意偷排时有发生,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地方经济发展速度,对违法企业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是通过各种渠道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环境保护部门面临强大的压力经常是无奈的退缩,致使环境违法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也更加助长了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地方环保部门太过分散的管理权和太弱的职能,而不是由地方环保部门缺位的管理造成的,因此他们也不得不去执行地方领导的意志,为了解决此问题,一是实施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垂直管理,在此管理框架下,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负责人不由所在地政府任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执法干扰问题;二是建立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防止环境执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其干预活动划出“红线”,参照防止领导干预司法活动的做法,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环境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的情况,相关办案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环境执法要靠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否则也是一句空话,但现实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环境监管机构不健全问题,如乡镇普遍存在没有配备环保监管人员,工业企业集中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很容易造成监管上的盲区,很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大多数集中在人烟稀少、监管难度大的农村偏远地区;二是环境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使其难以胜任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需要,很多法律知识欠缺,对企业的工艺流程不了解,不会调查取证,不会使用法律,也存在野蛮执法等不文明行为;三是环境监管执法的装备和手段落后,基层环境保护部门好多没有配备相应的执法车辆,执法依然使用传统手段,而现代化的信息手段运用在环境执法上普遍薄弱,影响了执法效率的提高。
  4 结语
  环境是公共产品,良好的环境是稀缺产品,提供良好的环境既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除了规定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外,更强化了政府的职责,因此作为各级及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倒逼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意识的树立,保障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曦.论新《环保法》的功能和特点[J].中国环境法治,2014(1).
  [2]易理旺.新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广东科技.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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