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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组织的登山活动中被同学拉扯摔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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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是一所民办学校的副校长。今年6月初的一天,我校初二(3)班班主任经过学校同意组织学生举行了一次登山活动。在活动前,班主任针对登山的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是,在登山比赛过程中还是出了问题:学生张某(14周岁)与王某(14周岁)跑在最前而,眼看张某将要第一个登上山顶,紧随其后的王某突然拽了张某一把,致使身体失去平衡的张某突然从山上摔了下去,幸亏有两名同学勇敢地迎上去接住了张某,张某才没有滚落到山底,但张某的身体还是受到了伤害。老师和同学及时将张某送到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张某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了一个月,花去医疗赞9000余元。张某及其家长认为,张某是在学校组织的登山活动中被同学拉扯摔伤的,学校和拉扯他的同学王某及其家长应负赔偿责任,其中学校要负主要责任。请问,在登山过程中被同学托扯摔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 姜雨庭
  
  姜雨庭读者:
  关于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或者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所在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关键是看学校对学生的这一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学校以及学校教师的行为与这一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学校对学生张某受到伤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学校和学校教师组织登山的行为与这一事故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学校组织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进行登山活动没有什么不适宜,完全是正当的,并且在登山前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在张某受伤后及时送到医院救治,从法律的角度看,学校完全没有过错。如果认为凡是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就什么活动也不能组织了,学校甚至也没有办法办下去了。本案中学生张某受到伤害,虽然是在学校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发生的,但从法律上说与登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在登山过程中被紧随其后的同学王某突然拽了一把造成的,是同学王某的行为导致了张某受到伤害,因此也可以认为,同学王某有一定的过错,因为他作为一名14周岁的学生,应当认识到这样做的后果,但他还是这样做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所受到的伤害,依法应当由王某及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责任。
  福建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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