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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超生子女可否追索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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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邻居王某一年前与丈夫陈某在法院离了婚,两个女儿归王某抚养,由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于第三个孩子陈生(男孩)属超生子女,所以在他俩离婚时未向法院提出要求,一直由王某托人照看着。现在,随着孩子的上学及生活需要,王某已无能力再抚养陈生,无奈,王某找到陈某,让陈某承担陈生的抚养费或者抚养陈生。陈某(此时已有新欢)却以判决书上没有写明让他承担陈生的抚养费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不抚养陈生。请问:超生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吗?法院会不会受理?――读者:金小花
  金小花读者:
  所谓超生子女,是指合法夫妻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超生子女虽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但他们属婚生子女,其出生是基于父母的过错造成的,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因此,法律保护超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的各项权力。我国婚烟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你的信中得知,由于王某和陈某离婚时,对第三个超生男孩的抚养问题没有提出要求,所以法院也就没有就陈生的抚养问题给予判决,但这并不影响陈生在父母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任何一方抚养或支付子女抚养费,对这种诉讼请求,法院是会受理的。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牛凌峰陈艳
  
  公证遗嘱能否变更
  
  问:3年前,我立下了一份遗嘱,公证机关在确认该遗嘱的有效性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如今,我想变更那份遗嘱的部分内容,请问法律是否允许。
  答: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单方个人意愿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遗嘱是一种要求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的变更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通过公证程序,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若不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江苏省东海县包庄乡法律服务所李配银邮码:22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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