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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运货撞伤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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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李某系A村村民,一日中午,李某请朋友张某吃饭喝酒,请张某开车将李某的一批货物运至城里,张某应允。后张某在行驶过程中,将一正常行走的路人宋某撞伤,造成宋某3级伤残。经检测,驾驶员张某在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系醉酒驾驶。事后,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为此,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法院的审理结果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特殊损害赔偿案件。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行为。义务帮工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其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帮工关系和如何界定被帮工人是审判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一般而言,界定被帮工人应当以实际受益为标准,谁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谁就应当为被帮工人。本案中,被帮工人李某是实际受益者,因此与帮工人张某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但是,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是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此时要求被帮工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是否公平合理呢?对此,《解释》第13条亦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张某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规则,未能尽到一个驾驶员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有事实依据的。因此,张某作为对本案人身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助人为乐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甚至诉至法院,所以被帮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在帮工活动中也有义务对帮工人进行必要的选任,进行安全指导。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到头来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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