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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遇害后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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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A聘请了保姆B来照顾她脑瘫的儿子。一天,A夫妇上班去了,家里只有保姆和A的儿子,有人敲门,保姆打开了房门,进来的是一个入室抢劫的歹徒,歹徒把上前阻拦的保姆杀害。因歹徒已被执行了死刑,保姆的家人状告A请求其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因为雇佣合同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劳务合同关系适用公平原则。
   【分析】
   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实际上,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显著特点: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院就是以此做出上述判决的。
  然而,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时间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难怪本案原告说“我没听说谁家请保姆还得给保姆配个保安”。
  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故雇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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