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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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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对劳动者进行更完善的保护。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社会面临着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必须通过救济手段加以保护。
  关键词:劳动者 权益 保护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表现在劳动关系领域,要求我们更加关注为经济建设作出主要贡献的广大劳动者,对劳动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人性化的保护。
  
  1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目前,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体系,《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实体到程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力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在规定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尽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
  
  2 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常见情形
  劳动关系是一个国家重点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下,尽管劳动者的地位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劳资冲突(或者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冲突)依然存在,并且在某一时期还会出现激化的现象。就现阶段而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平等就业权。
  一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往往设定了歧视性的规定,将性别、籍贯、身高、婚姻状态、“乙肝小三阳”等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因素作为是否录用的条件。下面这则广告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技术人员。应聘者须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这样的招聘广告可以说随处可见,人们已经熟视无睹。但实际上,它是违反了劳动法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是就业歧视的一种普遍表现。
  2.2 劳动合同权利。
  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企业变相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三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四是新的劳动形式如劳务派遣因相关制度不完善易引发争议。
  2.3 劳动报酬权。
  这是劳动权利的核心,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等方面。
  2.4 休息休假权。
  表现为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劳动条件恶劣。在珠三角的一些企业里,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此外,劳动法中规定的探亲假、带薪年假的制度,在企业中也普遍没能执行。
  2.5 社会保险权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前依然存在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
  
  3 特殊劳动群体权益的保护的困境
  劳动者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其中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不同的子集,标记为不同的群体。同一标准下的群体具有相同的特点,便于对其进行质的概括。从劳动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当今社会上较为关注的群体有三个,其劳动权益保护呈现出不同的困境:
  3.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
  中国经济经历了二十多年高速增长,农民工为此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却未能同步获得相对的利益。究其原因,政策的导向性偏差,法规和制度的缺位、不健全或滞后,以及实践中执行不力的因素等,共同造成了今天这种局面。
  现实中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岗不同酬。(2)报酬和待遇未能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没有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3)某些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解雇农民工,恶意拖欠工薪,还有不少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4)强制加班加点,普遍超时工作,加班工资不能保障。(5)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人身安全和健康无保障,伤亡事故频发。(6)社会保障机制缺位。
  3.2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
  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在某些方面,甚至有日益严重的倾向。
  现实中应该注意这几方面的问题:(1)因性别在就业和再就业中受到歧视。在招聘过程,同等条件下,男性录用比例大大高于女性,造成女性就业面临巨大压力。同时,招工时用“青春期”,签订劳动合同时则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现象也非常普遍。(2)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孕期女职工加夜班、产假没有休完就要上班、很多企业未能给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等等,都是突出表现。(3)特殊工种的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休息、休假权利受到侵害。在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行业尤为严重,部分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严重危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4)就业职位偏低或被强制退休。女性就业职位偏低已经是世界各国普遍的现象,仅从管理层中女性占的比例就可见一斑。同时,即使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但是在工作年龄上,女性却短于男性。(5)职业场合的性骚扰,也成为当今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
  3.3 大学生就业困境。
  我国高校扩招政策的所带来的后果,既使得我国高等教育步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同时也使我国高校毕业生激增,而在短期内,如果国家经济不能有效转型,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增加不会有很大变化。
  在激烈的竞争中大学生就业弱势地位愈加明显,大学生就业困境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1)大学生为生存的需要被迫降低自身地位,在与企业的双向选择中处于弱势,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要求或降低自己的要求。大学生当洗浴工、研究生当门卫等事件时有所闻。(2)就业陷阱问题。集中表现为以实习关系代替劳动关系;不签合同或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滥用;劳动合同中格式化“霸王条款”等方面。
  
  4 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的途径
  一旦劳动者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必须寻求相应的救济手段,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亦称为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目前我国设计的一般解决途径是:劳动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上设置了劳动仲裁前置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是,如果当事人要发动最后的救济手段――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必须首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且当事人不服裁决,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不服,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由于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一方是弱者,在各个方面都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又存在隶属关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家实行劳动监察制度,在各级劳动厅、局均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应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保证《劳动法》的全面实施。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处、科举报,要求查处,使劳动监察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另一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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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马磊.“毕业失业”现象的原因与对策[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劳动合同法(草案)参考[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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