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论缓刑适用中的“悔罪表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中的实质性条件,更是故意伤害(重伤)案件中判处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误区,法官常常单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来认定悔罪表现,从而扩大了缓刑的适用。本文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判处缓刑为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从悔罪表现的内涵、判定以及防止“异化”等多角度分析了缓刑适用中的悔罪表现。
  关键词:悔罪表现;缓刑;故意伤害;赔偿
  
  2007年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处缓刑的故意伤害(重伤)案10件,此类案件在缓刑适用上不但检法两家的认识分歧较大,检察系统内部亦存在分歧。对缓刑适用的认识模糊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质量,这其中争议较大也较为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悔罪表现”的理解和把握。作为缓刑适用的实质性条件,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往往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的法官认为,如果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就视为有悔罪表现,就可以判处缓刑。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虽然实践中被害人往往愿意接受“赔钱减刑”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做法就是公正合理的,更不意味着适用法律正确。实际上,它暴露的是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赔偿判决事后常常难以兑现,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就“赔钱减刑”提供了达成合意的可能性。这种做法导致了缓刑适用中的“悔罪表现”条件被人为的缩小了内涵,甚至缩小为“赔偿损失”,不仅误导了法官对“悔罪表现”法律内涵的理解,进而错误适用缓刑,而且容易使法院给社会大众一种“以钱买刑”的错觉。法官从被害人利益角度考虑,“虽然对某个个体会产生一定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比起对法律权威的破坏而言,未免太微不足道了。”[1]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缓刑适用时重要的酌定情节――悔罪表现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客观评价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悔罪表现的具体形式有哪些?真诚地悔罪与虚假的“悔罪”如何判定?这些问题直接决定着缓刑适用的正当性。下面就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为例,探讨如何把握“悔罪表现”以正确适用缓刑,以期为今后的类案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一、“悔罪表现”的内涵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所谓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分子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以后是否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不正当性和无价值性,并有真诚悔改、重新做人的积极态度和表现。[2]悔罪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自我评价,是对自己先前犯罪行为的自我否定。由于悔罪是一种内心的活动,是主观层面的,所以法律意义的评价只能通过悔罪表现来体现。因此悔罪表现是悔罪这一主观心理状态的外在表现,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分析法律意义上的悔罪表现,离不开分析悔罪本身。
  1.悔罪的实质
  人为什么会悔罪?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限于篇幅和作者的能力,在这里不能深入地探讨,只作一种常识性的描述。悔罪是一种基于人的道德良知,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悔恨感情,体现为一种内疚、负罪的感受,是个体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产生矛盾时,主观心态对客观行为进行否定的过程。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悔罪是对侵犯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否定心态,是对自己暴力行为的自责。
  2.悔罪的内容
  首先悔罪应当以认罪为前提。被告人只有把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供述才有可能悔罪,悔罪应建立在认罪的基础上。认罪是指承认自己犯罪的态度,内容包括:(1)承认行为已发生;(2)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3)承认对犯罪行为负责。其次悔罪以悔改为目的。悔改是指表示自己改过自新的态度,其内容包括:(1)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后悔的态度;(2)表示将来不再犯。[3]具体到故意伤害案中的悔罪内容应该包括:(1)承认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权利遭到侵犯;(2)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3)自己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4)后悔自己的暴力行为;(5)以后不再暴力伤害他人。
  3.悔罪的时间性
  刑法意义上的悔罪时间应当限定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之前。人民法院判决后的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尽管真正体现了行为人的悔罪,但在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中的过程中没有评价意义,因此判决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改变判决中认定的悔罪表现。
  4.悔罪的表现形式
  不同案件类型中“悔罪表现”的形式亦有不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悔罪表现为:(1)犯罪后主动报警投案;(2)积极救助被害人;(3)在司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4)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配合司机机关的工作;(5)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6)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等。
  
  二、“悔罪表现”的判定
  
  在前文对悔罪表现及悔罪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实践中需要对悔罪表现进行具体判定,这里有一些一般性的规则:
  1.悔罪表现的时间
  从时间上看,悔罪表现的时间愈早愈能体现悔罪的及时性。例如自首情节的认定。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情形很多:一是无人知晓的情况,慑于法律威严自我醒悟而主动投案自首,这种情形的自首是最理想的;二是在侦查部门追查的情况下投案自首;三是得知同案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投案自首;四是畏罪潜逃后走投无路,迫于无奈投案自首。前两种从认罪和悔罪程度上要大于后两种,可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考虑;后两种悔罪程度较轻,就要结合其他缓刑条件慎重考察。
  2.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
  犯罪分子交代基本的犯罪事实,只能认定是认罪态度较好。只要犯罪分子最后认罪,判决书中一般都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但是认罪的过程可能是完全不相同的。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的犯罪分子在庭审前交待有反复,供述不稳定,在庭审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有的犯罪分子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之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进行了民事赔偿,但到庭审时忽然翻供,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最后迫于压力又如实交代罪行。这三种情形中,前两种可以视为有“悔罪表现”,而后者尽管赔偿也不能认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与悔罪表现应有所区别,如前文所述,“悔罪表现”的前提条件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态度较好”不等于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的要求更高,以故意伤害案为例,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有赔偿能力要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等。
  在实践中,“认罪态度较好”与确有“悔罪表现”常常混淆,从而影响了量刑。当然,有的案件时过境迁,由于犯罪分子记忆等方面的原因可能会忘记一些细节。但是,在有其他证据充分证实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仍百般抵赖,或者一开始抱着侥幸试探心理,避重就轻,有意逃避责任,最后在证据面前被迫交代,就明显不具有“悔罪表现”了。
  3.赔礼道歉与悔罪表现
  犯罪分子真诚的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是悔罪表现的一种。赔礼道歉通过话语进行表达,是一种最直接的认罪悔罪表现,赔礼道歉形式可以是一句简单的对不起,也可以是鞠躬、握手。这种简单的形式可以满足法官对案件处理后社会效果良好的预期。但是如果仅仅是敷衍了事或是迫于审判等外界压力被迫道歉,并没有真诚的悔过,则不能认定为有悔罪表现。这一点可以通过犯罪人的言语、神态、表达的情绪等来综合判定。
  4.赔偿损失与悔罪表现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仅是悔罪表现考虑的因素之一。犯罪分子的伤害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若在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些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反映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然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被告人积极赔偿就具有悔罪表现,没有赔偿就不具有悔罪表现。通常情况下,赔偿被害人损失有四类情形:一是主动、积极地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自愿调解并实际履行;二是由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由审判机关决定,被告人自愿赔偿;四是有赔偿能力拒不赔偿。第一种情况应属有悔罪表现;第二种情况如果被告人认罪,并且同意由亲属代为赔偿也应认为有悔罪表现;第三种情形多出于被害人所要赔偿过高,被告人仅愿合理赔偿,在这种情形下,也要具体分析案情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第四种情形要区别对待,有的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有的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却拒不赔偿,前者要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定,后者就不能认定为有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的判定是复杂的认知过程,以上只是在经验归纳的基础上总结而出,仅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实践中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分情形具体考察。
  
  三、缓刑适用中“悔罪表现”的个案分析
  
  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规定十分简单:“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适用实质条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犯罪人的预期行为。这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犯罪情节影响悔罪表现的要求和判定标准,而悔罪表现决定着犯罪人“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适用缓刑时,判定悔罪表现实际上也是对三个条件的综合分析。
  案例1 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贾某索要欠款,被害人多次推脱,后被告人王某带领高某等人到贾某家再次索要,遭到被害人拒绝。王某在气愤的情况下用拳头将贾某打伤,经鉴定贾某头部外伤致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构成重伤。
  案例2 被告人林某与同村村民胡某在打麻将过程中发生口角,林某用麻将牌砸向胡某,将其左眼砸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上述二案件是笔者参与办理的真实案例,在没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况下,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后,法院均判处缓刑。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伤情鉴定的作用很大,直接决定着量刑幅度。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尽管被告人对被害人有伤害故意,但对造成重伤后果的心理预期还是有所不同的。例如案例1中被告人是在索债未果、非常气愤的情况下,仅一拳就造成被害人脑脊液鼻漏,三月内未能修复,被告人并非有预谋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案例2中,被告人对扔牌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认识程度较低,因而被告人的行为相对于持械殴打的行为要轻。犯罪情节较轻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因一时冲动而造成严重的后果相对于惯犯、累犯来说,更容易接受改造,更容易真诚地悔罪,因而也更容易回归社会。因此,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的动机、手段、是否预谋等犯罪情节对悔罪表现的判定是有影响的。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轻的被告人容易悔罪,而犯罪情节较重的对悔罪表现的程度和标准应要求更高。因而在认定其悔罪表现过程中,要区别对待,综合评价,不能“一刀切”。
  悔罪表现受犯罪情节影响,同时也是判断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主要考虑因素之一,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观标准。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但是,悔罪表现是被告人在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是一种主观意识,而犯罪情节则是由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诸方面来决定的,显然后者比前者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在适用缓刑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情节,其次才是悔罪表现。过分强调悔罪表现在适用缓刑中的作用是非常不妥的,在考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要反对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唯客观表现论。不顾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悔罪,被犯罪人一时一事的表象所迷惑而适用缓刑。二是唯主观表现论。只要犯罪人有悔罪表现,无视犯罪客观行为危害程度而一味地适用缓刑。
  
  四、悔罪表现“异化”之防范
  
  悔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因而悔罪表现的认定常常有“异化”的风险。
  悔罪可能被滥用,成为被告人逃避法律惩罚的手段。被告人可以通过伪装自己,假扮成一种“真诚悔罪”的姿态,从而迷惑司法人员,使其有被减轻罪责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形下不能否认,“悔罪表现”可能成为一种陷阱,被告人“真诚悔恨”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实际上的毫无悔意。悔罪是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且悔罪表现是向法官和社会作出的,因此一个犯罪人在作出悔罪时,其动机是复杂的。[4]有可能出于良心发现进行忏悔式悔罪,也有可能出于利己动机而进行自我保护式悔罪。例如在很多互殴型故意伤害案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因为某种矛盾而相互殴打,仅仅是致伤后果决定了双方身份的差异,实际上双方互不服气,这时悔罪表现的真诚性就很值得怀疑。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故意伤害案中“赔钱减刑”惯例,使每个被告人都知道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往往会从轻处罚,被告人为了获得轻判常常会作出坦白、道歉、民事赔偿,但这些行为是否真正基于悔罪,就需要仔细甄别。
  因此,单纯的以认罪服法、赔偿损失等来认定悔罪表现是决不可取的,这使得悔罪表现极易被犯罪人利用,逃避刑事责任,失去刑法对其加以规定的本来意义。其实,悔罪原本是一种道德层次上的评价行为,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靠法律来评判道德的过程本身降低了被告人悔罪行为的道德意义。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克服法律意义上悔罪的道德局限,防止悔罪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异化”,需保持悔罪的道德性,强调真诚的悔罪。这需要通过多方面的综合判断。真诚的悔罪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考虑减轻刑事责任;反之,不真诚的悔罪即使采取了很多形式,也不能减轻责任。
  
  余论
  
  悔罪表现的认定是故意伤害(重伤)案件判处缓刑的关键,而认定悔罪表现应当综合全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单一的以是否民事赔偿为评价标准,忽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过程以及赔偿动机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扩大缓刑适用,实际上背离了缓刑制度的本源精神。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的职权,应当在公诉意见中表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并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这样更加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注释:
  [1] 张建伟:《“赔钱减刑”有损公平正义》,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19日第5版。
  [2] 参见杨燮蛟:《被告人悔罪表现与行使辩解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3期。
  [3] 参见王立峰:《论悔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3期。
  [4]参见赵长青:《悔罪形态初探》,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第1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101638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