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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实现学生管理法制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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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等学校作为有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治权的办学主体,与学生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由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比较模糊、学校规章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传统思维依然强势,法治人权观念淡薄等原因使高校的学生管理时常出现严重的侵权现象。因此,只有采取措施使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才能真正杜绝侵权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侵权;法制化
  
  依法治校,从学校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指学校管理者依照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运用法律手段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从而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其中,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管理内容之一,是决定是否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现状
  
   高校的性质决定了高校有权围绕教育目的的实现,依法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并制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学生学籍、成绩、操行、生活、卫生、班级活动以及课外活动等各方面实施管理,这是高校管理自主权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大学生,他们是享有完全宪法权利的公民,学校的管理规定理应尊重大学生的权利,当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可能提出相关的权利诉求。近几年来,出现了不少高校学生管理规则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有些还引发行政或民事诉讼。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法治国家要求高等学校走出法治的真空。这对高校来说这是被迫的选择,同时又应是积极主动介入的过程。因此,教育法治化势在必行。
  
  二、当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中的主要侵权现象
  
  1.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主要表现在入学与退学两个方面。在入学方面,主要表现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如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录取,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因其身体残疾而被拒之门外。在退学方面,主要表现为学校违法处分学生,特别在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方面存在着违法现象。如有些学校规定,学生有赌博、打架斗殴、考试舞弊、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其劝退或勒令退学处分;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考试等,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
  2.侵犯学生人身权。
  高校在管理工作中,一些教师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动辄训人,造成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还有些学生管理者一发生学校失窃事件,便随意搜查学生的宿舍、箱包甚至搜查学生的身体,严重侵犯学生的人身权。此外,学校对于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和结婚做了禁止性规定,学生一旦触犯,便以该学生“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还将该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布等。学校的这些行为与社会发展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背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关注与思考。
   3.侵犯学生财产权。
  一些高校经常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为了谋取利益或者在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擅自动用或扣掉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还有些学校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有些学校似乎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罚治校”,以对学生的经济处罚来代替其他教育手段,在对学生的处罚中设立罚款条款,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
  4. 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侵犯。
  学生程序性权利主要是指在学生受到学校管理侵权时,缺乏合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内容偏少,措辞也较为原则、概括和模糊,操作性差;而且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只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没有听证会,学生也没有机会申辩;此外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也往往不能有效行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碍于各种利益往往互相推诿敷衍,使学生申诉无门。同时,由于目前法律的滞后性,学生的诉讼权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导致学生管理侵权的主要原因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
  关于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目前我国理论界、法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共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明确。各地法院按照自己对该行为的理解,对于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有的受理并作出判决,有的却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因此,我们不能判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到底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从而导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
  2.学校规章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从法理上讲,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之间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下位法的规定不能背离上位法的规定。然而,学校在制订内部学生管理规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它们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因而在内容上不适当地扩大了规章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规章的调整手段,限制甚至剥夺了学生的正当权益。
  3.传统思维依然强势,法治人权观念淡薄。
  “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些传统观念在人们的潜意识中还是根深蒂固。在学校教学和管理中,学校与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在这种思维习惯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难把受教育者当作平等主体加以对待,在学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现“家长”式作风,进而造成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忽视和侵害。因此,教育管理者的法治观念淡薄是造成高校学生管理侵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并延伸到学生管理的各个层面。
  
  四、实现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1.树立人权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强化学校学生权利保护理念。
  一方面,学校管理者应该更新教育理念,把学生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充分尊重学生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还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知法”才能真正“守法”,才能主动依法管理,切实保障大学生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大学生自身应该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基本权利,逐步提高维权意识,大学生只有主动维权,善于维权才会有效遏制学生管理中侵权现象的发生。
  2.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必须要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普通高校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调整学校与政府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和维护高校体制与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有些领域还存在着立法空白,为了使学生管理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外,还应制定《学生管理组织法》《国家考试法》《学校组织法》《校园法》等来规范学校和学生的各种行为。
  3.完善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大学自治的要求,学校有权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管理学生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但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协调,而不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学校应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研究,废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校内规章制度,并出台一些新的影响学生个体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4.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无救济就无权利”,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首先,应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在学校内部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当学生认为学校的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有权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申诉委员会依程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校内申诉制度作为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与学生的纠纷消化在内部,避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的介入,充分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的秩序性和稳定性。
  其次,应引入听证制度,在学校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增设听证环节,给予利害关系人以说明理由和陈述的权利,会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并能保障决策结果的最大公正性、合理性,达到“兼听则明”、“惩前毖后”的双重效果。
  再次,应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当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申请,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节、裁决。当学生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选择,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诉讼。这样,有利于及时解决教育纠纷,化解学校与学生的矛盾。
  此外,还要充分保障学生的诉权,解决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可诉性问题并对诉讼范围加以界定,实现司法权对高校管理的介入,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当务之急,也是解决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键所在。因此,当学校与学生的纠纷涉及到学生身份的取得与丧失以及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时,理应得到司法救济,并应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加以规定,以确保学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注: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批准号:11544020
  编辑/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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