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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正当惩戒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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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法律赋予了教师正当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文将从教师惩戒学生的合法性来论述,赋予教师正当管理学生的权利,正确区分“体罚”和惩戒权。
  【关键词】体罚 正当惩戒权 教师
  一、“体罚”和教师惩戒的区别
  教育中的“体罚”一词由来已久,《教育大词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出发方法”,并对“变相体罚”作了列举性地解释:“如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几百几千等。”古今中外教育史上都不乏体罚的各种记载,在我国古代就有“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和“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的俗语,荧屏上有私塾先生拿着戒尺敲打学生手心的画面,这些都深刻地反映了体罚在我们传统教育中流传已久。而在国外,古埃及、古印度也都重视体罚教育,体罚教育的传统是一直存在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公民思想的觉醒,人们逐渐意识到体罚的违法性问题。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同时《青少年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体罚的违法性,让很多老师闻“体罚”而色变,主要原因是各项既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教师对学生合理的惩戒。
  惩戒既是正常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更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和充分实现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前提,惩戒权是学校和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矫正学生的失范行为所必须拥有的权利。所以惩戒权对于教师更好地实施教学活动,维持教学环境,履行其教学任务有重要的意义,是我们必须要支持和拥护的。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如何正确区分体罚和惩戒是需要我们明确的重要问题。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体罚和惩戒的区分。首先,体罚和惩戒的合法性上是不同的,从体罚的性质上来看,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从惩戒的性质上来看,惩戒是为了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行,是受法律保护的教师管理学生的正当权利。其次,从体罚和惩戒的侧重点来看,体罚侧重于教师在情绪失控下的报复性或者发泄性的行为,主要是不当的;而惩戒多是教育性的惩罚,是教师在正常情绪下,采取的合法的纠正学生错误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惩戒的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惩罚建立道德,奖励建立理想”,惩戒作为一种教育管理手段,应该得到认可。惩戒存在的合理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教育制度和教育结构。社会和经济的关系投射到学校里,就形成了科层制的班级管理。学校组织和班级授课制,使师生的权利义务、职责地位及其互动关系明确化、制度化。(2)历史存在的基础。“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和“天地君亲师”的思想在中国社会观念中已经根深蒂固,《学记》中提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表达当时还有专门用来体罚的工具。在国外,奥古斯都的原罪理论成为罗马教会的官方学说以后,儿童也和他们的父兄一样为“原罪”所败坏。基于这样的认识,对儿童的约束与惩戒就成了中世纪教育的重要特征,戒尺和棍棒是中世纪学校不可缺少的工具。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人权理论得到推崇,体罚逐渐被各国法律禁止,关于惩戒的立法提上日程。(3)学生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尚未成熟的学生,对事物的认识尚不完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不够成熟,往往会因为好奇心而做出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教师有必要采取惩戒,制裁失范行为,引导学生朝良好的方向发展。(4)教育活动本身的要求,一方面,教师承担着培养国家公民的责任,引导学生符合社会规范;另一方面,基于教师和学生形成的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和管理手段。
  三、教师的正当惩戒权需要家长和社会的共同支持
  首先,从教师方面来说。教师作为人类文化的传播者、教育的主导者,不仅仅要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更要时刻反省自己的不足,不论在道德上还是在能力上,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认知,既要为人师表,更要履行好自己教育教学的职责义务,了解自身的管理学生权,不能被个别学生和个别家长的极端行为所扰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说明了教育是一个良心工作,可以对学生少管理或者不管理,但是更多的教师是想对学生负责的。但由于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和个别家长、学生的所作所为,动辄就给老师按上“体罚学生”的罪名,使得教师在管理学生中畏首畏尾,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其次,从学生方面来说。学生作为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对整个教育活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生也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明白老师的惩戒是对自己负责任,不要动辄就跟家长和学校夸大其词,歪曲反映事实。
  第三,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的各项行为影响深刻,如果家长支持老师的工作,老师的很多行为活动会简单很多。
  第四,学校教育制度和教育结构。社会和经济的关系投射到学校里,就形成了科层制的班级管理。学校组织和班级授课制,使师生的权利义务、职责地位及其互动关系明确化、制度化。
  第五,社会舆论方面。当今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舆论成为引导人们价值观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舆论方面给出正确的引导,使得人们都正确看待教师的管理学生权,恰当地惩戒学生是合理合法的,而不是任何教育学生的手段都被当作体罚。
  总之,我国规范学校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少,缺乏规范学校在运用惩戒权的细则与程序。学校、教师对惩戒认知不明确,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就极有可能会侵害到学生的权益,这样就导致了学校、教师和家长之间的冲突不断发生。所以,我们不仅要从立法角度,而且要从社会、学校、学生、家长的各个角度进行分析,为合理惩戒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条件、制度支持、舆论氛围和观念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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