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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汉语中“之”的意义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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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言虚词在文言文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以连接两个或多个同级语言单位,表示前后语言单位的某种关系;也可以改变它所连接的成分的语法功能;还可以作为某种句子结构的标志,表示某种语气等。“之”是文言文中一个重要的虚词,它是从实词逐渐发展而来的,后来“之”又被借作指示代词,意义进一步虚化演变为助词连词等。但其动词代词的功能依然保存。作为实词,它的意义和用法比较明确;但作为虚词其意义和用法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将古代汉语中“之”字的用法分为实词和虚词两类,每一小类都从词类、用法、意义等方面加以分析,并附有详细的例证。每一例证都附有详细的解释,并尽量列举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体裁的例子。以期尽量真实全面地反映语言事实。
  关键词:古代汉语 之 虚词 用法
  中图分类号:H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7-0079-02
  1 引言
  “之”字在文言文中十分重要。尤其对从事相关工作或学习以及古文爱好者来说掌握其意义和用法更显得十分必要。字典、教科书及网络等上面对“之”字的相关介绍很多很多,但都不是十分完备。在参考了多份资料后,笔者初步对其意义和用法作了一个相对系统、完整的总结。部分用法附有最早的出处,每个例句都有详细的解释和出处。“之”的本义是“往,到……去”,作动词。《说文解字》:“之:出也。象草过彻,枝茎渐益大,有所之也,一者地也。”段《注》“引申之义为往,《释诂》曰:‘之往是也。’按:之有训为‘此’者。”罗振玉《增订殷墟书契考释》:“按:卜辞从止,从一,人所之也,《尔雅・释诂》:‘之,往也。’当为‘之’之初谊。”(如语焉而未之然。――《礼记》。俞樾平议:“此之字乃其本义。未之者,未出也。”)
  2 作实词
  “之“字为实词时,有两种情况:一作动词、二作代词。
  2.1作动词
  “之”作动词,义为“到……去”、“往”、“到”、“至”等。其基本句式是:人名或人称代词(有时也可省略)+之+处所宾语(一般是地名或表示地方的名词)。如果是疑问代词作宾语,要放在“之”的前面,有时动词“之”后也可不带宾语。在古文献中“之”用作本义的例子比较少,最早见于《诗经・国风》: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你们一百个人所考虑的,都不如我为自己所选择的道路。)
  以基本句式形式出现的例子如:庄辛去之赵。(庄辛离开楚国到赵国去。之:往……去、到。)(《庄辛论幸臣》)
  有的是省略主语的形式,处所宾语仍旧是名词。如:去逾四十里,之虚所卖之。(带他走了四十多里,到集市上卖他。之:到。)(《童区寄传》)
  还有用形容词和动词做处所宾语的情况。如: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所以陈师布阵的方法运用到极点的,可以达到一点行迹也没有。形:陈师布阵的态势。)(《孙子兵法・虚实篇》)
  有时也可以不带宾语。如:又有剪发杜门,佯狂不知所之者。(也有剪掉头发或闭门不出,又或装疯而不知逃到何处的。之:到。)(《五人墓碑记》)
  还有用疑问代词作宾语的形式,此时疑问代词必须放在“之”前。如: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曰:”牛何之?(有个人牵牛从殿下走过。您看见这个人,问道:“牛要被牵到哪里去?”)(《孟子・梁惠王上》)
  2.2作代词
  “之”用作代词时,多放在动词之后,作动词的宾语。分为人称代词和指示代词两种。
  2.2.1作人称代词
  一般用在动词之后,主要用作第三人称代词,由于上古汉语中第一、第二人称代词都有专职的词充当,所以“之”用作第一、第二人称代词时为活用,具有修辞作用。一般只出现在人物对话、书信体文章等中。具体所指对象要根据上下文灵活翻译。
  (1)活用为第一人称时,可译为我(我们),常作宾语,不作主语。其用法最早出自《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如果国君把我们杀死,即使死了也将不会磨灭。之以为戮:是宾语前置句,正常语序应为“以之为戮”。之:指我们。)
  此时“之”指代对象有时出现在上下文中。如:鄙贱之人,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我这个粗陋卑贱的人,不知道将军宽容我到这样的地步啊!之:指鄙贱之人“我”。)(《史记・廉颇蔺相如传》)
  有时指代对象则不出现。如:君将哀而生之乎?(你要可怜我而且让我继续生存下去吗?之:代词,指我。)(《捕蛇者说》)
  2.2.2活用为第二人称
  “之”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还可以活用作第二人称代词。此时多带有委婉语气,具有修辞色彩。如: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没有轮到你说时,就先说了,这是急躁。)(《论语・季氏》)
  如果是否定句,“之”要放在动词之前做前置宾语。如:谏而不入,则莫之继也。(您进谏,如果国君不接受,那就没有谁能接着你进谏了)(《左传・宣公二年》)
  2.2.3指代第三人称
  可译为他(他们)。“之”作第三人称代词可以指人、指物、指事,既可代单数,也可代复数。“之”作代词宾语一般放在动词之后作普通宾语,有时也可放于名词、形容词、数词、介词等之后。“之”指代第三人称的用法最早出自《诗经・国风・关雎》:窈窕淑女,寤寐求之。
  2.3作指示代词
  译作“此”、“这”、“那里”、“这样”、“这个”等。此时,“之”多用在名词前作复指性定语,也可作宾语。其用法最早出自《诗经・国风・东山》:之子于归,皇驳其马。
  2.3.1“之”作定语
  如:之主者,守至约而详,事至佚而功。(这样的君主,掌管的事情虽然极其简要却又十分周详,工作虽然极其闲适却很有成效。之:这样的。)(《荀子・王霸》)
  2.3.2“之”作宾语
  如:曰:“否,以粟易之。”(答道:“不是,用粮食换来的。”之:这些东西。)(《孟子・滕文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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