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评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合理的运行机制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形式化的主要原因是,现行运行机制存在着较多的缺陷,而利益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因此建立校企之间的利益机制,激发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是解决校企合作形式化问题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校企合作:形式化:利益机制
  作者简介:喻忠恩(1970-),男,江西彭泽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助理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在读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G71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09)10-0052-03
  
  近年来,基于校企合作的“工学结合”技能型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校企合作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也即是说,我们已经意识到校企合作在技能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但究竟应如何建立合理的校企关系问题还远未能得到真正的解决。人们不难发现,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校企合作中,大量的还是松散的、短期的、低层次的合作。这种合作无论是与德国校企合作相比,还是与国内综合性高校与高新企业之间的合作相比,其实并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而是被名目各异的所谓模式或范式给形式化了。
  校企合作形式化的原因比较复杂,正如有论者指出的,“既有观念制度上的障碍、法规机制上的滞后,也有包括政府、企业、学校方面的局限。”诚然,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合理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观念、法规的支持,也需要学校、企业以及政府的共同参与。不过,笔者认为。政府缺乏配套的介入政策、企业缺乏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仅仅是我国校企合作形式化的表层原因,而问题的症结还是缺乏合理的调整校企合作关系的运行机制。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适应国情的运行机制,是校企实现实质性合作的重要前提。因而,深入、理性地分析校企合作中的各种运行机制,对于解决我国校企合作形式化问题以及促进技能型人才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运行机制的一般考察
  
  所谓运行机制,是指在人类社会有规律的运动中,影响这种运动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一般来说,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主要有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利益机制以及情感机制等。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作用在于调整影响校企关系中的各种因素。从纯粹的理论意义上讲,校企合作的关系主体是学校与企业,因而运行机制一般只涉及到调整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校企合作总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实现的,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政府的政策、法规的影响。只是,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教育传统不同,政府对于校企合作的干预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因此,上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之间的不同特征,主要体现于政府在调整学校、企业之间的关系上所发挥的影响与作用不同,
  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是政府对于校企合作进行积极干预的两种机制。这两种机制的主要特点是,政府通过制定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促成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约束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参与校企合作是企业与学校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而激励机制不具有强制性,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物质奖励、税赋减免等优惠方式,鼓励企业与学校积极参与人才培养的合作。
  政府通过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发挥引导作用是必要的。也是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普遍所采用的。实际上,德国“双元制”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一种办学制度。在这种职业教育体系中,政府部门利用这两种机制对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实质性合作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调控作用。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种机制在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中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在校企关系的建立上处于主导地位,
  利益机制是指学校和企业之间基于互利原则实现合作的一种机制。这一机制所体现的是学校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的结合点,即符合互利原则并能实现校企双方的利益。这种机制建立的基本条件是,学校与企业都具有各自的优势,进而双方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双方在各自的利益上形成了良性的互补。
  在利益机制条件下,由于校企之间有着利益的契合点,双方合作都不乏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在利益机制下的校企合作,对于政府干预的需求明显降低。由于无须政府的过多干预,学校、企业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因此,相比较而言,利益机制是所有运行机制中成本最低的一种。
  情感机制是指以学校、企业双方人员尤其是负责人之间的感情作为合作纽带的机制。一般来说,单纯的情感机制在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中并不多见。这是因为,校企之间的情感多是校企成功合作过程中的产物,并成为校企长期合作的一个基础,但一般很难成为合作的前提。
  不过。依赖情感作为校企合作的纽带,倒是我国校企合作中的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最为典型,但即使在经济市场化程度最高、制造业最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也非常普遍。据有关研究者调查,珠江三角洲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的重要条件不是互利互惠,而是基于学校与企业高层人员多年交往基础之上的深厚感情,以及双方的彼此信任。
  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校企合作并不存在只利用单一的某种运行机制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往往是多种机制并行、共同发挥作用。但有一点大体上是相同的,即政府在处理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关系上一般不发挥主导作用,而主要是利用市场调节的方式促成校企合作,并通过政策、法规对合作的外部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我国现行机制的主要缺陷
  
  在我国当前的校企合作实践中,运行机制的建立还处于相当不成熟的阶段。其中,情感机制的历史最长,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刚开始起步,而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可以肯定的是,当前我国校企合作形式化与运行机制选择的缺陷不无关系。这是因为,结合具体的国情,我国现行的一些运行机制虽然看似有效,但往往并不具备真正的合理性或可行性。
  下面,笔者就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就现行主要机制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情感机制。情感机制是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关系中相当普遍的运行机制。这既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有关,也体现了我国当前校企合作发展过程中的自发性。很显然,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经济行为,以感情作为基础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因此,以感情作为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与其说是一种聪明而低成本的做法,还不如说是无奈之举。可以说,过于依赖情感纽带的维系,正是导致我国校企合作难以达到应有水平、而屡屡出现形式化 的直接原因。
  而且,这种机制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即合作关系极其脆弱。企业经营者一般所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在很多时候与感情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国内校企合作中的诸多事实表明,一旦校企合作中的一方出现了较大的人事变动,校企之间的合作关系往往很难再继续维持下去。
  (二)约束机制。这种机制主要是发挥政策、法规的约束作用,通过对企业以物质处罚等方式,促使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一般而言,企业是技能型人才的最终消费者,因而应承担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相应责任与义务。因而有人提出,为根本性地解决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政府必须实施相应的行政干预。④基于这种认识,近年来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制定并公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校企双方尤其是企业方参与人才培养的义务、权利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国内的这种做法还在实践当中,对于可能产生的结果还难以下结论。但是可肯定的是,校企合作是一种出于学校与企业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合作行为,政府利用约束机制进行强制干预,即使能使企业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但如果企业缺乏内部动力,显然很难达到应有的合作效果。正如俗话所说的,“强扭的瓜不甜”。而且,这里还涉及到政府的这种强行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越位”的问题。
  在这里,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我国企业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比如在德国“双元制”中,企业、行业除了作为签署“教育合同”的法律主体以及作为主要教学地点的教学主体之外,还是经费主体。但是,我国还正处于工业化的初级阶段,企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不高,多数企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增长方式没有真正从依靠简单重复和廉价劳动力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因而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动力。同时,技能型人才培养成本较高,加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性大,而如果企业投资参与职业教育未必能使自己直接获益,在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政府对企业实行约束机制使之能与学校实现合作,显然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国情。
  (三)激励机制。从表面上看。激励机制比约束机制更积极,更有利于刺激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但是,政府为激励企业所进行的投入或所采取的优惠政策总是有限的。换言之,政府不能也不应该为社会人才培养向企业进行过多的投入或政策优惠。激励机制的本意也在于校企具有合作意愿的前提下发挥其加速或促进的作用,而不在于解决校企之间能否进行合作的问题,更无法解决合作的成效问题。因此,这种本来就有限的外部刺激至多可能在短时期内产生一定的成效,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动力问题。而且,激励机制的运行,很可能会出现不适当地引导企业为获得奖励而参与校企合作。很显然,这不仅不能有效地改进校企合作,并且会成为校企合作形式化的催化剂。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实践中,人们比较多地从政府、企业的层面寻找校企合作机制的突破口,而忽视了对造成校企合作形式化的关键性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索,因而真正合理的运行机制难以建立。同时,也正是学术界、职业院校在主观上高估了上述机制的作用,导致人们在解决校企合作形式化的问题上很难有所突破。
  
  三、利益机制的建立及其条件
  
  考察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利益机制是校企合作的最根本机制。事实上,德国的校企合作之所以成功,固然是多方面促成的结果,但起根本性作用的还是利益机制。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点,显然是对德国校企合作产生的错误认识。事实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利益机制才是校企合作中真正的长效机制。
  深入考察我国的校企合作,企业缺乏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本质上是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一方面,职业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潜在、长远利益,与企业当前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存在着一定距离。另一方面,在与学校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很难获得与其期望一致的实际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调整学校与企业合作关系的利益机制在我国校企合作中很难真正建立。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只能在解决校企合作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很多人对利益机制的理解过于片面,以为政府对企业进行物质奖励或处罚,就是发挥了利益机制的作用。其实,利益机制中的利益关系主要发生在学校与企业之间,进一步说,满足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对实际效益追求的,应该也只能是作为技能型人才培养主体的职业院校,而不是政府或来自政府的法规、政策。在我国,正是由于校企之间利益机制还难以真正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只能停留在学校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力的合作水平,并且主要还得依靠其他机制尤其是情感机制来维持。因此,解决学校、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关键还是要从它们内部进行。而不单是外部条件的改善。
  有人认为,学校与企业属于完全不同运作体制的两种实体。如果缺乏政府的主导作用,校企之间的这种差异始终会制约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层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依赖政府的习惯性思维的结果。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下,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面向市场办学、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并不存在制度、政策上的障碍。换言之,我国的校企合作并不缺乏建立利益机制的必要条件。
  当然,校企之间利益机制的建立也并非一件易事。目前,我国校企合作中利益机制建立的最大障碍是,职业院校普遍地缺乏与企业进行深入合作的能力,这一缺陷使得校企利益机制的建立缺乏前提性的条件。正如有论者所指出,“职业院校的科研水平不高,对企业的帮助不大,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是学校找上门去的,企业对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没多少兴趣。”在这里,校企合作不是单纯的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学校与企业的全面合作。也正因为学校方面存在的合作能力缺陷,现有的校企合作多数只能局限于学校向企业提供廉价劳动力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与德国校企合作之间的差异,与其说是政府干预程度、企业公民意识的不同,不如说是职业院校办学水平以及基于此的合作能力之间的不同。
  基于以上,笔者认为,职业院校应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先进办学经验,自觉树立市场意识、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校企合作能力,建设一支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攻关、员工培训等方面服务教师、科研人员队伍,培养出能够适应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要求并具有专业技能发展潜力的人才,能为企业因合作而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只有这样,校企之间的利益机制才有可能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也才有可能更牢固、更长远。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建立了利益机制,就解决了问题的全部。相反,在职业院校具备校企合作的基本能力,也即利益机制在校、企之间能够自行发挥调节作用的前提下,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情感机制的合理运用,是校企合作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在这里,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利用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评价指标,切实督促职业学校的办学体制及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以适应校企合作对于学校的能力要求。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118934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