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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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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06-00
  
  摘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意即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不仅是构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种类和程度。
  关键词:国家赔偿 归责 过错
  
   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1)《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形式确立了赔偿责任,但立法者同时指出“至于具体执行问题,还需要另行规定”,实际上使该条款无法实施。《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与薄弱的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学术界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第一阶段在年前,受民法通则影响,在归责原则上主要有无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说、混合原则说。无过错原则说从侵权行为的结果出发,主张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原则说强调国家行为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和过失,客观方面须构成不法侵害,国家才负赔偿责任,又称过错加不法原则说。混合原则说有过错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说、无过错原则兼采过错原则说、过错原则兼采危险原则说。第二阶段在年后,结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学者们又展开了新的阐述,提出违法原则说。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过错原则、违法加过错原则。也有学者认为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和违法原则学者的认识不一而足,但大多数都集中于过错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上。行政法学者从赔偿与补偿的划分和中国国情财政承受力出发否决了无过错原则,又以过错系主观过错,于受害人难以举证为由否决了过错原则和过错加违法原则,自然而然地将违法原则作为我国的归责原则,形式上保持了与国家赔偿法的一致。
  (2)违法原则说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论过错之有无,如有学者认为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合法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致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就总体而言,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违法原则不必追究主观过错,具有客观性,较为明确,易于操作,目前违法原则说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通论。违法加不当原则说,鉴于违法原则说以违法为要件,但一些行政行为虽合法却违反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侵害相对人亦应赔偿,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受害人能证明损害是由被告加害人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
   (3)我国国家赔偿法之违法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违法归责原则,但是,近十年来的实践表明,一个统一的违法归责原则适用于全部的国家赔偿责任是有缺陷和不足。其一,在《国家赔偿法》中,归责原则的规定有不统一和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违法归责原的原则来规则是作为总定的,意欲统帅整个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己经执行的”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己经执行的”,实际上又是结果归责或无过错归责标准,并不是违法归责原则。其二,现行法规定违法原则,理论起点是国家职权行为的可被司法审查性,除赔偿机关主动作出赔偿的情况以外,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序被确认为违法的行为才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但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反而使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
  
  二、关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情况之下,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远较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窄。因此,在许多情况之下,如何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国家赔偿中被攻击行为的违法性便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违法原则必然造成国家赔偿法上大量无法以违法标准加以衡量的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的局面。结果就使得一些无辜受到损失的个人得不到应有的弥补或赔偿,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无端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使赔偿责任变成了行为评价责任和行为追究责任。法律赋予了国家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和形式下,完全可能出现懈怠、漫不经心、漠不关心、加重损害等。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合法的形式下,是有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这种过错,同样为法的原则与精神所不容,同样会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损害。
   由上述可见,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容易导致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毕竟国家赔偿的范围应是非常广泛的,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国家不但要为公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也要为国家的经济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也要为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也要为大量的事实行为承担责任不但要为其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还要为其所有物造成的损害负责。而国家赔偿法中责任的广泛性,是违法原则不能完全作出适当地处理的。另外,违法归责原则也存在现实中的不可操作性,因为,依据违法原则,在追究国家赔偿责任时,首先必须判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是否违法,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则不宜用合法与否加以判断。
  当然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就是通过执行回转无法挽回当事人损失的或无法完全挽回当事人损失的,才有相应的赔偿。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如果最终开释放人或者是判决无罪的,无论是什么缘故和理由,一律应当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为根本,实行国家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为了在实践中解决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最理想的办法当然是修改法律,通过明确的法律规立,把过错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纳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之中,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多层面的归责原则体系。
  
  参考文献:
  ①张步洪《国家赔偿法判解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年2000版,第237页。
  ②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年1996版,第231页。
  ③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④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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