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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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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高涨,其与商业标志的纠纷问题也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现有法律制度及政策去思考,探讨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完善对策,以期能够促进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和谐发展,使法律制度更好的服务于人们的生活。
  关键词:网络域名 商业标志 权利冲突
  
  1、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1《商标法》在处理纠纷案件时的适用
  由于域名与商标各自的特性和显著区别,依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来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是存在诸多难题的。我国 《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些条款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不涉及商标与非商标标识的相同或相似问题。对于商标和域名纠纷案件一般只能依据《商标法》或其立法原则、精神,法院在依照《商标法》判决时操作难度很大。但基于域名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体――商标存在着密切联系,域名与商标的纠纷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
  1.2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在处理纠纷时的适用
  在目前起诉域名和商标注册纠纷的案件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着力依靠该法的力量,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对这类纠纷案件针对性较强的条款,人们普遍认为可以适用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市场经营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此规定当然也可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但适用这些条款的针对性较弱,是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1.3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等规范在处理纠纷时的适用
  我国国务院信息办于1997年5月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这些规范吸收了国际通行的许多惯例,在简化各种手续,保证网络的高效运作方面规定的比较细致明确。而且,也为我国处理域名争议提供了一些较为直接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2、对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1. 行政手段的完善
  2.1.1 建立更为健全的域名注册防御机制
  在互联网上建立域名注册防御机制,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即域名注册人向CNNIC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后,CNNIC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不存在与所申请注册的域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则予以注册;如果存在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则由申请人负有证明其域名注册不存在引发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可能的举证责任,若申请人无法举证,则可驳回其注册申请。也可以建立域名注册公示异议制度[1],在申请域名注册时,由注册机构通过其网站、相关媒体公示域名注册申请,经过一定的期限,对于没有被提出异议的域名,才能够作为正式的注册申请予以接受,而申请时间则可以以公示期届满的时间为准。这些办法降低了法律成本而且较为有效的平衡了各方利益。
  2.1.2 坚持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现今,我国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还并不够全面和妥善,而且这些规范的立法层次底,其法律的有效性还有待商榷。因此,应当根据现实中存在的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完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提高其立法层次,让其具有更高的法律强制力,使其既能成为行政机关和法院解决这类问题的有力依据。
  2.2 司法手段的完善
  2.2.1 制定域名特别法,加强对域名权的保护力度
  目前国内还没有像《商标法》这样关于域名的专门立法,这对域名保护是相对不利的,是否存在一种独立的“域名权” 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没有一种学说能够压倒性的定纷止争,而域名纠纷案件的频发也使得保护域名所有权变得迫在眉睫。因此,应当加强域名所有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赋予域名注册人相应的权利,平衡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的利益,考虑制定保护域名所有权的特别法,或者在《商标法》中,详细完善的编入关于域名的性质、权利和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等内容的相关规定,使法院在审理和当事人在维权时能够有法可依。
  2.2.2 对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特殊保护
  网络的各种优势在带给我们便利之余,也逐渐扩大了驰名商标淡化的消极影响。域名的唯一性使该域名的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但会干扰驰名商标在网络的使用,从而降低了其商标的广告价值和针对特定商品的标识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联邦反商标淡化法》,该法中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获得禁令救济,阻止他人在其商标或商号驰名以后商业性地使用这些标记,并导致这些标记所具有的特殊区别性质产生淡化效果。” [2]加入关于商标反淡化的相关规定,赋予驰名商标权人反商标淡化的特殊权利,能够有效的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和其辛苦树立起来的信誉。
  2.2.3 引入国外的法定赔偿金制度
  在构建我国域名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定赔偿金制度,它可以使商标持有人在无法证明抢注者的域名抢注行为已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一定数额范围向受案法院申请并由法院确定赔偿数额,而由抢注者向原告支付法定赔偿金。确立这项制度可以使部分无能力举证的受害商标权人,避免因程序上的障碍而无法获得实际补偿,从而一定程度上的使商标权人的权利得以保全。
  
  参考文献:
  [1]杨志祥.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其立法完善》.[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美国联邦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3]孙艳蕾.《浅析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构建》.[J].《科技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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