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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形态转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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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权形态的转化关系到人权的实现与保障,目前我国对于人权存在形态研究的比较多,但是对于人权存在彤态之间的转化研究的较少。笔者就是以李步云先生的人权存在三形态为例.来探讨人权存在形态之间的转化。为我国在人权的实现与保障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人权形态 人权形态转化
  
  人权存在的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从膻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人权形态的相互转化?
  人权的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和发展,随着人权要求的不断提高,人权必然走上法制轨道,通过法律保障它的实现;人权的兑现,还依赖于良好的运行环境和保护机制,受到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传统思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实现人权形态的转化有赖于广泛的社会因素的培养。
  
  一、应有人权到法定人权的转化
  
  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可以分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笔者此所称的法定权利,即人权存在的形态之一,仅指宪法权利。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和宪法相违背,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空谈,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马岭指出“从制宪权的角度看,宪法是山人民而不是公民制定的,宪法权利中的所多权利是天赋人权,”同时,她还指出,人民不能放弃宪法权利,但可以放弃行使法律权利,人权产生于“人的尊严”,人权作为“人因为其是人而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被放弃的。在这个意义上,人权存在的三种形态的法定权利就只能是宪法权利而不包括法律权利。
  正如被马克思誉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的i776年的美国《独立宦言》所指明的那样“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呵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份宣言之后成为了美国立宪的指导思想和立宪原则。英同足近代宪法的发祥地,但是其宪法主要是由一些列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些宪法性文件最早确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通过规定人身权利的某些保障来对付王权的专横。
  法定权利即宪法权利是连接应有人权和实有人权的桥梁和纽带,纵观世界人权立法现状,我们会发现,一切关于人权的立法,在各国的表现都是在本国的基本法宪法中加以规定。所以人权从应有人权要想最终达到实有人权,就必须要在宪法中规定保护人权的条款。
  但足宪法巾人权的内容来源于哪里,怎么界定呢?笔者认为,一方言应该足尊重普遍性,米尔恩指出“人权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价值”。、笔者认为普遍性来源是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宪法的人权内容应该和人权宪章(以上三文件合称人权宪章)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人权还具有特殊性,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和历史传统,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还要尊重人权的特殊性,不可生搬硬套西方的人权内容,还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中国特色的人权内容。
  在各国的宪法中规定人权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首先,宪法的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在一国国内起到了统领其它各具体法律的作用:其次,“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亦然是为人权保障保驾护航。即当任何指定的具体法律和宪法内容相抵触,侵犯到人权的时候,都可以宣布此法律无效,这在根本上保护了人权;再次,在宪法中舰定人权保障的条款,有助于培养人民的权利意识,也有助于使得政府及政府中执法部门更加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权限;最后,宪法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具有母权利的特征,法律权利是由宪法权利衍生出的权利,因而是一种子权利。没有母权利,就没有子权利,法律权利对宪法权利具有依赖性,若宪法权利中没有规定人权保障的内容,那么我们很难想象在法律权利会对保障人权,如果有,也很可能会被冠上与宪法相违背的名头而被删除法律。所以宪法权利足一切法律权利的根本,宪法权利是源,法律权利是流。
  
  二、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
  
  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主要就是指宪法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宪法权利具有抽象性和不可操作性,怎么才能将宪法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呢?这要通过宪法权利法律化,即将宪法权利规定在具体可操作的部门法里,一般来说,法律权利具有更明显的可诉性。法定权利仅指宪法权利而不包括法律权利,但是人权的实际享有又是离不开法律权利的。因为实有人权是指人民实实在在的享有人权,人权具体的落实到人民的生活中去,这就一定离不开将宪法权利具体化的法律权利。
  怎么才能使宪法权利转化成实实在在的法律权利呢?国家行使立法权。纵观宪政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多部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即在法治国家,它们无一例外地都被法律化了,而且这些法律规范及其详细和具体,不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需要法律的具体化,“自由权性质的基本权利”也需要法律的具体规范。
  司法所承载的将宪法权利转化为具体法律的任务,主要在于解释宪法,即在宪法的框架和范围中,解释宪法以便使其成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这个时候法官不是在创造宪法,而是将宪法法律化。宪法权利是一个开放而非封闭的体系,它们需要宪法文本之外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
  在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过程中,除了宪法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外,还需要:一、对人民进行人权教育活动,培养人民的人权意识,中国几千年来的义务本位思想,使得人民对自己享有的权利非常陌生,人民没有为权利斗争的思想意识,所以需要对人民进行人权教育;二、对执政者进行人权教育,中国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深入人心,所以需要对执政者进行人权教育,就现在的情况来说,侵犯人权的最终主体就是政府。只有认清楚为官者主要是为人民服务,才能承担起保护人民权利的重担。
  除此之外,人权最大的敌人就是国家即代表同家形使公权力的政府,那么想要人民享有实际上的权利仅仅依靠对执政者进行人权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在行政立法上体现保障人权思想。前面提到的权利都是刘于人民的权利而言,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即宪法权利,再到实有权利,那么在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有行政法,即控制执政者权力的完备的法律出台。是执政者的执政行为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做到法无州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对于人民而言要做到法不禁止即自由。这样才可以实现和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美]科斯塔斯・杜兹纳,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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