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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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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用了三个条款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较,在归责原则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动,直接影响到了学校在学校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避免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时都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即《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两个司法解释当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除此之外,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上海市等地也陆续出台了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但是,这些规范法律效力较低,且在侵权责任的确定、免责事由、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规定不一。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共有三个条款对学生伤害事故加以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当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仅仅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证明学校在事故的发生当中具有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更改为了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推定学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希望免责的话,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学校因为比以前多承担了举证的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诉讼中胜诉的难度就相应加大了,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这与以往的法律规定是相同的。在发生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之后,受伤害的学生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学校具有过错,否则就不能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主动承认自己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具有过错。
  3.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该条当中,归责原则依然为过错责任,即如果学校在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当中具有过错,也应根据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在该造成伤害第三人无力全部赔偿或者无法找到该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在事故当中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就要由学校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继续对受伤害的学生进行赔偿。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伤害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欠缺或者门卫管理不善,导致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打伤学生,学校就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三、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变化的法律建议
  《侵权责任法》与之前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相比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十周岁以下学生的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与以前截然不同,这样的变化给学校的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学校的管理者及教职员工一方面必须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预防工作,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当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妥当的应急处置措施,以避免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承担法律责任。
  1.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是学校避免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法律关键
  随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入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体系,举证责任对于学校显得更加重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十周岁以下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是否能够拿出充足与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教育与管理没有过错,是直接关系到学校在事故中承担责任与否的法律关键。即使对于十周岁以上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虽然只是承担过错责任,但是掌握充足的证据也是避免学校在事故处理当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关键因素。所以,学校一定要建立证据意识,首先,学校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当中就应当注意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例如学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学生体检表、学生考勤纪律、学校安全检查纪律、学校安全教育记录等资料,都应当在平时就进行收集,并进行归类整理,以备需要时使用。其次,学校要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合法手段及时收集和事故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以免因为时间原因造成相关证据的灭失。
  2.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是学校避免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根本前提
  在《侵权责任法》关于学生事故的三个条款当中,都规定了当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时,是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为了避免学校因为管理瑕疵而承担责任,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当中,应当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安全管理体系。首先,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建构由安全组织、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安全检查组成的立体防卫体系,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几率尽可能降到最低。其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应急体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行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再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恢复体系,以保障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学校能够妥善地处理各个方面的善后事宜,尽快恢复学校教学,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开展系统的安全教育是学校避免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基本保障
  在《侵权责任法》的第38条和39条当中,学校没有尽到教育职责也是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为了避免学校因为教育方面的瑕疵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要切实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有关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学校要通过必修课、选修课、课外活动、校会班会、社会实践等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只有这样,学校才能避免因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当,而使自己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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