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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6世纪英国议会的变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鹏

  【摘要】在经济和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16世纪的英国议会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随着封建贵族的没落和乡绅的兴起,上院开始衰落,下院开始崛起,议会的内部格局由此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其次,在宗教改革的推动下,立法开始成为议会的主要职能,议会由此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中心;在二者的影响下,议会的性质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成为乡绅阶层反抗王权的阵地。议会的上述变化为其在下个世纪取得英国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16世纪,英国,议会,封建贵族,乡绅
  【中图分类号】K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8-0044-05
  在16世纪的英国,圈地运动、毛纺织业和呢绒贸易的快速发展,形成了遍及全国城乡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相结合发展的新经济力量。它一方面引发了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另一方面则冲破了旧有的社会秩序,形成了新的、开放性的社会结构,其主要表现就是封建贵族的衰落和乡绅的兴起。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引发了社会其他领域的变化,议会的变化就是其中之一。
  一
  在14、15世纪,由贵族组成的上院一直在议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当时针拨转到16世纪时,它不仅失去了抗衡王权的实力,也丧失了控制下院的能力,呈现衰败的态势。这一切是与封建贵族势力的下降密切相关的。第一,随着军事作用的下降,封建贵族在政府中多出任一些虚职,实职大都落人乡绅出身的新贵族之手,于是他们的政治地位大不如前了。第二,封建贵族的经济实力也在下降,“价格革命”使他们(依靠货币地租为生)深受其害,其实际收入大为减少,一名在1559年收入2000镑的贵族,到1602年其实际收入下降了26%,可是封建贵族依然保持铺张奢侈的传统,于是渐渐入不敷出,最后不得不出卖地产。
  封建贵族势力的下降直接导致了上院的衰落,表现之一就是其在议会事务中的作用不断下降。在立法方面,玛丽一世统治时期(1553―1558年)上院提案占议案总数的26%,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1558-1603年),上院提案所占比例已经下降到18.3%。在司法方面,由于上诉案件和特殊案件改由新设立的星室法庭审理,对贵族的审判一般采取另行召集贵族进行审判的方式,加上这一时期从未发生弹劾政府官员的事件,上院已很难有机会行使其司法职能。
  表现之二就是上院丧失了独立意志。由于都铎王室对世俗贵族实行“大棒加胡萝卜”的政策,对反抗者严惩不贷,对顺从者恩宠有加,再加上自身实力的下降,世俗贵族已经失去了与王权对抗的能力和信心。而教会贵族则受到宗教改革的沉重打击,修道院院长全部消失了,主教中的保守者被拥护王权的改革者所取代,他们也转变成为一个听命于王权的团体。这样一来,在宗教改革之后,除了个别人在个别时期曾反对国王之外,上院一般总是顺从国王的意志。
  与上院的境遇恰好相反,下院在16世纪呈现兴盛的态势,这又是与乡绅(Gentry)的兴起密不可分的。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乡绅的经济实力到这时有了明显提升。首先,“价格革命”使农产品的价格飞涨,直接经营地产的乡绅由此获利甚丰,从都铎早期到1640年,骑士的平均年收入从200镑上升为500-1000镑,从骑士从80镑提高到100-300镑,而绅士则由17镑蹿升为近100镑;其次,宗教改革之后,修道院地产被大量抛售,手头拮据的王室和封建贵族也不断甩卖土地,这些土地大多落入了富裕乡绅之手,据统计,1436年乡绅所占地产为全国的25%,到了1690年则上升到45%-50%。以经济实力为后盾,乡绅的政治地位也在不断提高。最有实力的乡绅开始跻身中央政府,权倾一时的新贵族多数出身于他们,英国学者尼尔就称乡绅为“中等阶级”,并说,“从这个阶级中,都铎诸王选拔出他们最好的臣仆”。普通乡绅则在地方政府一展身手,他们几乎垄断了各郡的治安法官这一要职。
  随着自身地位的提高,许多乡绅产生了出席议会的强烈愿望。由于各郡议员名额有限,他们把目光投向了城市,结果许多并非居住在城市的乡绅成为城市议员,代表城市出席议会。依据议会选举法规,下院乡绅议员与市民议员的比例应为1:4,但实际情况却是4:1。这就是英国议会历史上著名的“乡绅入侵”(the Invasion of Gentry)。到16世纪后期,乡绅在下院已占绝对多数,在1584-1585年召开的议会上,议员总数为460人。对其中447人的身份进行分类,发现乡绅有394人;在1593年,下议员总数为462人,对其中435人的身份进行分析,发现乡绅有382人。
  以乡绅的兴起为基础,下院在议会中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尤其表现为其在立法事务中的作用明显加强。首先,不仅经济议案多数创议于下院,而且政治议案也越来越多地创议于下院;其次,下院开始批评、修改甚至否决上院的提案,即使对政府的提案,也认为自己有修改甚至否决的权力;再次,下院的提案在提案总数中的比例不仅越来越高,而且其在法案中的比例,即提案的通过率也不断提高,在1563年,下院创议的法案只占当年法案总数的37%,到1584年提高为65%,到1589年达到80%,到1601年已高达90%。
  综上所述,随着封建贵族和乡绅的一沉一浮,英国议会的内部格局在16世纪发生了重大变化,上院和下院的地位一降一升。新兴的乡绅阶层十分重视通过下院来维护和扩大自身的权益,而在一个法治国度里,最好的方式就是将自己的权益要求上升为法律,立法由此开始成为下院最为关注的问题,这势必会彰显议会的立法职能。同时,地位的提高使下院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下议员在议会中勇于捍卫自己的权益,甚至不惧与王权对抗,这将导致议会与王权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最终会改变议会的性质。
  二
  在14、15世纪,英国议会具有财政、咨询、司法和立法等多种职能,如授权征收赋税,协商处理王国重大事务,作为王国最高法庭审理专属案件,以请愿的方式创制法律等等。到16世纪,议会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王室征税的要求总是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以法案的形式颁布和执行,授权征税已经成为议会立法的一项内容;其次,议会咨询与立法一体化,议会咨询以制定相应法律为目的,成为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程序;再次,都铎王室对中央司法系统的改革,使议会上院已很少有机会行使司法职能。
  同时,议会的立法职能却日益突出,表现之一就是议会法案成为王国最具权威的法律。虽然议会在14、15世纪一直以请愿的方式立法,但时人通常将议会法案视作一种法庭判决,其地位无法与习惯法和教会法相提并论。只有到了亨利八世时期(1509--1547年),宗教改革运动的开展才显著提升了议会法案的地位。亨利八世的离婚案是宗教改革的导火线,在这一问题上,多数高级教士和封建贵族均表示反对,罗马教廷和神圣罗马帝

国则是反对势力的后盾。而亨利八世力图在教会法和习惯法的范围内解决离婚问题便陷入了绝境。他若要成功,联合议会下院,依靠议会立法推翻教会判决是唯一出路。英国学者埃尔顿就指出,亨利八世和克伦威尔要想使这场革命以国家法制的形式得以贯彻,除了依靠议会外别无选择。
  正是在“宗教改革议会”上,王权与下院携手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把教会法所规定的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法律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一律剥夺,转归世俗国家掌握。1534年的《惩处异端法》更是宣布:不被议会法案认可的教会法在英国无效。至此,议会法案完全压倒被称为“上帝的法律”的教会法。同时,宗教改革这场史无前例的革命也产生了各种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上至王位继承,下到流浪者的处置,均非习惯法在传统范围内所能解决,议会立法于是成为唯一有权威、有效率的解决方式。结果,世俗法律中的最高权威――习惯法也让位于议会法。议会法的最高权威性还表现在:废除和撤销一项议会法案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另一项议会法案,即使在玛丽一世恢复天主教的时期也是如此。此外,法官在执行议会法案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根据自己的理解随便改动其条文,而是必须严格按照原文执行。
  表现之二就是议会法案逐步涵盖了英国社会的每一个领域。首先,教权、教义和教产等宗教问题一向被视作世俗社会无权过问的神圣领域,但在宗教改革时期,一系列议会法案闯入了上述领域,议会干预宗教问题的合法性也逐步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认可,最终,议会立法几乎控制了以前教会立法所涵盖的各个方面。其次,有关物价、工资、地产和贸易等民生问题的私人提案大量出现并最终成为法案,说明议会立法已经涉及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议会的立法权力延伸到宗教生活和私人生活两个领域之后,议会法案便基本上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至于1586年出版的《卡姆登氏不列颠志》在谈到议会时称:“议会制定的法律可以涉及关于国家和个人的任何事情。”
  如上所述,在宗教改革运动的推动下,立法开始成为议会的主要职能。这样一来,上自王室下至平民,其切身利益要求都集中体现于议会的各项法案之中,议会里面发生的一举一动都与国家和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这就引起了社会各阶层对议会的广泛关注,标志着议会开始成为王国政治生活的中枢。而唯其重要,议会才成为社会各阶层利益博弈的舞台,在这里发生的冲突和斗争将日益增多,议会的性质将由此发生深刻变化。
  三
  在14、15世纪,英国议会是一个由国王召开,由高级教士、世俗贵族、骑士和市民组成的等级会议。国王将议会作为扩大统治基础的工具,教俗贵族将议会作为参政议政的舞台,而骑士和市民则将议会作为寻求法律保障的场所,由于当时贵族的地位远高于骑士和市民,因此,议会更多地反映了国王和贵族的意愿。进入16世纪,随着贵族的衰落和乡绅的兴起,议会开始更多地体现国王和乡绅的利益要求,这一变化最为明显地体现在亨利八世召开的“宗教改革议会”上。
  在“宗教改革议会”上,亨利八世与下院携手发起了宗教改革,但双方各有所图。除了再婚以求子嗣,亨利八世主要关心掌握英国教会的领导权和夺取修道院的地产;下院关心的则是反对教会在经济、司法、思想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压迫和剥削。例如,在1529年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下院提出议案,要求限制教会滥收遗嘱手续费和丧葬手续费,反对教士兼领圣俸和经营实业,这充分反映了乡绅等阶层反对教会经济压榨的要求。而当王室侵犯乡绅利益时,会遭到下院的坚决抵制和反抗。1532年,下院就拒绝批准一份要求惩罚侵犯国王监护权者的法案,因为许多乡绅正是依靠破坏国王的封建特权而致富的。1536年,《济贫法》草案虽然由亨利八世亲自提交到下院,但是下议员认为它给予地方的负担过重,对地方的控制过严,于是毫不留情地予以抵制。以上史实充分表明:“宗教改革议会”绝不仅是国王夺取教权和教产的立法工具,也是乡绅阶层反抗教会和王权压迫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舞台。
  到了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乡绅在政治上更为成熟,更加注意利用议会来捍卫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乡绅与王室在宗教改革、社会经济管理等问题上的矛盾愈发尖锐。这导致了下院多次批评政府的政策和抵制政府的议案,从而不时形成下院与王室激烈对抗的局面,议会的性质由此将发生新的变化。
  伊丽莎白一世与下院冲突的中心问题是宗教改革,原因在于双方对宗教改革持有不同的立场。例如,在教义和教仪问题上,下院希望进一步清除天主教残余,恢复早期教会更为民主的教义和教仪;而女王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主张保留更具集权色彩的天主教教义和教仪。在1559年召开的第一届议会上,伊丽莎白一世的初衷是只完成教权转移,不触动教义和教仪,枢密院创制的议案完全体现了女王的这一意图。下院对此极为不满,其创制的新议案不仅要求转移教权,而且提出改革教义和教仪。在下院的强大压力下,女王不得不改变初衷,同时颁布了《至尊法案》(the Act of Supremacy)和《统一法案》(the Act of Uniformity),前者实现了教权转移,后者改革了教义和教仪。后来,随着清教运动的兴起,下院与女王在宗教改革问题上的斗争更加激烈,一直持续到女王去世。
  在社会经济管理方面,下院与女王在专卖权问题上发生的冲突最为激烈。为平息王室官员不能如期如数领到薪金的不满,伊丽莎白一世不断赐予他们各种专卖权作为补偿,使专卖权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不仅加重了臣民的生活负担,也破坏了工商业发展自由。因此,从16世纪70年代起,下院不断掀起反对王室滥授专卖权的斗争。在1601年,这一斗争达到了顶峰。下议员猛烈抨击了女王滥发专卖特许状的行径,议员斯潘塞(spicer)表示坚决支持限制专卖权的议案,即使这会侵犯王室特权也无所畏惧。另一位议员理查德.马丁(Richard Martin)直接将专卖者称作“国家的吸血鬼”。最后,下院决定成立专案委员会草拟限制专卖权的议案。与宗教改革问题一样,女王直至去世也未能在专卖权问题上与下院达成一致,全部遗留给了斯图亚特王室。
  下院的斗争使伊丽莎白一世对议会产生了恐惧和厌恶的态度。她在1566年就指出:下院做出了在她父亲那个时代绝不敢做的事情。由于下院几乎在每届议会上都抨击王室的政策,所以伊丽莎白一世很不情愿召开议会。她在位45年,只召开了10届议会,总会期不到140周,从议会会期与在位时间的比例来看,伊丽莎白一世在都铎诸王中是最低的。女王总是在急须征税时才召开议会,她曾对西班牙大使说,如果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援助,她绝不会召开议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下院与女王斗争的激烈程度。
  总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阶层的分化,英国议会的性质在16世纪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王权与下院结盟,在反对天主教会和封建贵族的斗争中获胜。后来,王权与下院的矛盾逐步突出,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开始形成下院与王权激烈对抗的局面,议会开始成为乡绅阶层反抗王权的阵地。议会性质的这一变化,预示着议会与王权的关系将面临革命性的变革。刘新成先生就指出:“英国革命所形成的以议会为一方,以王权为另一方的斗争形式,应该说发轫于伊丽莎白时代。”
  如前所述,在经济与社会发生巨变的背景下,英国议会在16世纪发生了堪称革命性的变化。它成为一个由下院主导、以立法为主要职能、代表乡绅等新兴阶层利益的权威机构,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而与此同时,王权也在不断强化,这就提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议会和王权,谁是国家的最高权威?换言之,是王权控制议会,实行绝对主义统治;还是议会压倒王权,实行宪政君主制,这一问题最终在下个世纪的英国革命中得到了圆满解决。其实,议会在16世纪的变化已经预示了这一切,这充分证明了英国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的特点,也表明那种割裂都铎议会与斯图亚特早期议会之间联系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责任编辑:全骜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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