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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四方联动合作运行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杜远阳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已有30年的发展历程。30年来,无论是高职院校的数量、在校生和毕业生规模,还是教学质量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不够,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对职业的契合度不足,毕业生不能满足职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据最近公布的麦可思的一项调查显示,2011届毕业生进入社会后认为自己遇到的首要问题是现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足以满足工作需要,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职业院校是培养高级职业人才的地方,而培养的人才却不能适应职场的需要。我认为,学校与行业行业之间应该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机制,共同合作培养人才,以达到职业院校的培养目的。如何在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建立起一个长效的校企合作机制,是所有职业教育工作者应思考的问题。
  一、校企合作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深度推进校企合作,早已成为职教界的共识和追求,然而,就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很不理想,当前校企合作仍存在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不够”上:一是停留在“点”上,尚未“面”上开花,普及性不够;二是漂浮在“面”上,尚未达及更深层面,深入性不够;三是自觉性差,随意性大,刚性制约不够,[1]校企合作不稳定、不深入、不实在。其中,校企合作深度不足的问题最为突出,严重阻碍了职教的发展。
  分析校企合作不能深度开展的原因,主要是校企目标各自不同、主管部门不同、核心利益不一致,缺乏一个利益契合点,具体表现在:学校的目标是培养人才,学校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双方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认为培养人应该是学校的事情,如果企业为学校的职业教育提供方便花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及经营风险,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企业认为得不偿失。因此,目前的校企合作普遍存在“学校一头热,企业一头冷”的现象,即使勉强开展了校企合作,也不能持久。如何在校企的目标和利益上创造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契合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解决问题的关键:建立“政行企校”四方联动机制
  然而,要在学校与企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并不容易,很多学校已经作了不懈的努力,但始终摆脱不了“学校热、企业冷”的局面,多数校企合作仍停留在教学设备捐助、实习基地提供、员工培训的层面上。从根本上来讲,学校和企业是相互平等的单位,如果单靠学校努力是不可能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校企合作、产教结合是关系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一个社会公共命题,并非仅仅是一个教育命题,应将其放在更高的国家战略、国家制度层面上去审视和完善。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四方联动的长效机制,即“政行企校”四方联动机制,才有可能使这一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
  (一)建立“政行企校”四方联动机制的意义。
  机制是事物内部各个组成部分及其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是以一定的运作方式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使它们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按机制运作的形式划分,可将机制分为三种:一是行政—计划式的运行机制,即以计划、行政的手段把各个部分统一起来;二是指导式的运行机制,即以指导的方式去协调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三是监督式的运行机制,即以监督式的方式去协调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机制建立的载体,一靠体制,二靠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建立适当的体制和制度,可以形成相应的机制;同理,通过改革体制和制度,可以达到转换机制的目的。
  政行企校四方联动机制正是为了协调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之间关系的一个机制,目的是通过这个机制使这四者之间建立起一个平衡发展的自我适应系统,促使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之间形成一个自我完善、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过程。
  (二)建立“政行企校”四方联动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1.务本性原则
  “政行企校”四方合作机制的构建不能脱离其根本目的,即为了促进“政行企校”四方的共同发展,不能偏重于某一方,如学校的发展或企业的发展。机制的建立使行业企业在与学校合作的过程中,自身也得到发展,企业发展增加了人才的需求量、促进了区域经济的繁荣,政府的税收也得到了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自我适应和调节的过程。
  2.可持续发展原则
  机制的建立要注重政行企校四方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不能通过牺牲某一方的利益来换取另一方的利益,要掌握好一个度的问题,如果牺牲了某一方的利益,机制的运行将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即使建立起来也很难坚持。
  3.动态性原则
  动态性原则要求政行企校四方机制建立的时候要有一个预期,即对未来的科学的预见性。如果预期工作没有做好,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机制的运行将会陷入困境。机制的构建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有不断创新的过程,社会环境不断发展,人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机制也要随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构建“政行企校”四方合作运行机制
  机制的构建要通过体制与制度的建设来实现。在体制(组织体制与管理体制)建设中,应注意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协同与制约。在制度建设中,则应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某些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在于禁止,更多的情况下则在于引导。
  (一)建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体制。
  体制,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指的是一个组织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是有关组织形式的制度。在这个体制中,政行企校为一个有机组织内部的四个机构,在政府的主导下各行其职,使四方的合作关系能够长效运行。在“政行企校”四方合作体制中,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和学校参与是合理的组织结构。
  1.政府主导
  由于企业和学校在性质、体制、功能和结构上不同,事实上很难通过“自由恋爱”的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而在这方面能给二者架起桥梁的就是政府。政府可提供法律规定及政策支持。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通过法律规定对校企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我国也在修订《职业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度。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一些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参加校企合作,如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不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不予年检等。
  2.行业指导
  各行各业应建立行业组织,由行业组织制定职业标准,规范职业准入制度,建立远程互动资源共享的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平台,促进校企通过平台各取所需,实现共赢。
  3.企业、学校参与
  企业在政府主导和行业组织的指导下,与学校进行互利互惠的合作。学校提升自身的能力,包括科研开发的能力、对外服务的能力等,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有助于改变以往校企合作中“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
  政府在体制中应起组织、管理和协调的主导作用。
  (二)制度的建立。
  制度,广义上讲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任何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可以说,通过与之相应的体制和制度的建立(或者变革),机制在实践中才能得到体现。
  1.顶层制度的制定
  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保障职业教育良好发展的首要条件,要尽快构建由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政策与管理机制,以立法的形式制定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规或条例,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据了解,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在即,《校企合作条例》也正在酝酿。此外,各级政府还可以采取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提取职业教育经费并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规定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和办理保险、搭建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等一系列举措,解决校企合作中长期存在的难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以教育部门主导的专门性法规,与劳动法、企业法、就业促进法、税务法等,应相互衔接、保持一致,且明确法律责任,强调法律后果。
  2.行业制度的制定
  行业组织是企业和职业教育联系的重要纽带。各行各业都应建立健全本行业的行业组织,由行业组织建立适应本行业发展的校企合作制度、行业职业标准、行业准入制度等,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指明方向。如德国“双元制”成功的原因之一是拥有公正严格的考核体系,行业协会组织统考,职业证书统一发放,持证方能上岗。
  3.学校制度的建立
  学校应制定与完善校企合作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构建完整的校企合作制度体系,如改革人事劳资制度,建立或完善合作育人制度、合作培训制度、合作开发制度等,在制度中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以确保合作的长效性。
  
  参考文献:
  [1]张健.变“受潮的橡皮膏”为“双面胶”——谈深度推进校企合作应有的视野.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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