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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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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涉及转化前后的犯罪行为和转化的条件。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确属难点,争议也颇多。本文将就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处在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问题、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问题、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实施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入户盗窃转化成入户抢劫的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抢劫;转化型抢劫;具体认定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17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54-03   收稿日期:2012-05-20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也称为转化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热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表明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为行为人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客观条件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文将就转化型抢劫罪认定过程中的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作一下探讨。
  一、抢劫与转化型抢劫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本罪。该类犯罪在主观上恶性比较大,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转化型抢劫是指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抢劫犯罪行为,而是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因为又有特殊情节,使得社会危害性大大提高,行为性质也从本质上发生了变化,针对此种情形,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抢劫罪论处。在学理上也将这种情形称之为转化犯,即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二、转化型抢劫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仅从刑法条文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明确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此理解为转化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似乎更符合条文的字面意思,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认为转化前提必须构成上述三罪的话,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对盗窃数额不大和非多次盗窃行为、诈骗及抢夺数额不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伤害或杀人行为的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话,这样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这种案件本身的特点和危害性质,可能会导致重罪轻判,从而不利于对抢劫行为的打击。因此,对于盗窃数额不大和非多次盗窃行为、诈骗及抢夺数额不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应以刑法二百六十九条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三、转化型抢劫的具体认定
  (一)处在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问题
  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对于先前行为的犯罪既遂的转化没有什么异议,但对于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1.对未遂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理解。
  犯罪未遂尽管是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毕竟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对客体产生的实际损害,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没有完成犯罪。所以,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未遂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完全有可能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完全有可能转化为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也肯定了这一点。因此对于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未遂的盗窃、诈骗和抢夺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只是在认定此类情况下,判断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应当按照这样的原则:如果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后转化为抢劫,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因为,抢劫罪的转化是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
  2.对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理解。
  关于处在犯罪的预备、终止形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否转化的问题,从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本意考虑是不能转化的。按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的预备行为,当然也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但是,某罪的预备行为,并不等于该罪本身的客观要件行为。例如,盗窃的预备行为不同于盗窃行为。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理解为不包括预备行为。还有该条所说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具备了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这也是刑法理论的通说。在预备阶段抗拒抓捕的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但不构成抢劫罪。若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以盗窃等罪论之,一般应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若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则以此时的行为性质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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