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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窨井盖案件谈间接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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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利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认定和推断犯罪,间接证据如果确实充分,照样可以判定案件。相对于运用直接证据判定案件而言,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定案件的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证明过程。在推论过程中,所有的间接事实应当协调一致,共同指向案件主要事实这一结论,不允许有与主要事实不协调的间接证据存在。
  关键词:盗窃案件;间接证据;运用
  窨井盖缺失现象一直是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困惑,虽然窨井盖算不上昂贵的物件,但大多数窨井盖的地点位于城市的主要通道,是人们出行经常轧行之处,窨井一般深70厘米到150厘米,一旦窨井盖缺失,会给来往的行人、车辆造成很大危险,极易造成财产的损失甚至人员的伤亡。
  据某市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统计,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该市市区共发生窨井盖缺失事件661起,通过现场查看,怀疑其中多数系被盗所致。于是,该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工作发现,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全市因窨井盖缺失引起行人摔伤及车辆被卡窨井事件10余起,其中造成重伤的两起。专案组经排查走访,专案组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于3月19日下午,在该市北郊拾屯村一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
  在审查中,该张百般狡辩,出于侥幸心理拒不认罪,称其夜间经常驾驶三轮车在市区捡拾破烂,不曾有偷盗行为。此案发生在凌晨,路人稀少,即使有群众看到,由于夜色昏暗,也没有可以辨别出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目击证人,此起盗窃窨井盖案件也就成了没有直接证据、非常棘手的“零口供”案件。
  该案公安机关掌握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有:
  1.2012年3月11日,接群众报警称,当日凌晨4时许,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形迹可疑,将三轮车停在一马路中间,离开时,马路中间停车处窨井盖缺失。
  2.根据群众报警信息,公安机关调取了当天凌晨4点案发处的有关视频监控资料,监控画面反应的信息和报警信息一致,且能够看到犯罪嫌疑人穿一棉大衣偷盗窨井盖的过程。夜间监控画面虽不具备辨别犯罪嫌疑人面部特征的效果,但具备辨别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的特征。
  3.根据3月11日白天统计的市区窨井盖当日缺失的情况,调取缺失处3月11日凌晨的视频监控画面,在其中5个缺失处,发现了该嫌疑人及其驾驶的三轮车,时间及路线和凌晨4点的案件是连贯的。但仅有一处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盗窃窨井盖的过程,画面效果也同上。(视频监控不可能对所有窨井盖全覆盖,但通往窨井盖的必经路上是有监控的)
  4.犯罪嫌疑人张某交代,其夜间经常驾驶三轮车外出,该三轮车夜间不曾外借他人使用。
  5.犯罪嫌疑人张某所有的一辆三轮车特征和监控中的三轮车特征相符,且车上有一黄色棉大衣。
  6.根据视频监控追踪,发现当天上午8点多,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三轮车进入一家废品收购站。经废品收购站老板交代,当天收了张某用三轮车拉来的6块窨井盖,张某三轮车经收购站老板辨认为当天拉窨井盖所用车辆。另外,张某在近三个月内,共来此卖窨井盖三次,共计有20余块。收购后,废品店老板砸碎后作为废铁卖给炼铁厂。
  以上单就某一个证据,都不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犯罪的事实,这就需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间接证据的规定,利用一定的逻辑推理,将这些间接证据串起来,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从而得出张某实施了盗窃窨井盖的犯罪行为这一唯一确定的结论。
  两高三部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三条确定了间接证据案件的证明标准。[1]《规定》第33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死刑案件作出的(下转第47页)(上接第43页),但根据上述中央五机关在发布《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应该说其对“间接证据”的解读应该不限于死刑案件,也适用于其他刑事案件。[2]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是司法人员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之后,依法将全部证据结合起来,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最后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在运用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认定案情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是确保间接证据的一致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则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在证据之间有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二是确保间接证据的客观性。这是正确运用推理最基本的前提,只有前提真实,结论才可能真实。三是确保间接证据体系的完整性。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在证据链条中不允许有任何脱漏的环节。四是确保通过间接证据证明体系所得出结论的排他性。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必须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从而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3]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六项证据对照上述关于间接证据定案的五项条件,可以对本案是否系张某所为进行推理:
  第一步,根据证据2、5可以推出结论:该张的三轮车于2012年3月11日凌晨车在窨井盖被盗现场出现。
  第二步,根据证据1、3、4可知,当日凌晨两处有监控画面监控到作案过程的案件系张某所为。虽然监控画面不具备辨别条件,但结合张某口供“该三轮车夜间不曾外借他人使用”,可知画面中实施盗窃的应该是张某本人。该结论与张某交代的外出
  第三步,根据证据6可以推出,当日缺失的其它四块窨井盖也系张某所为。虽然其它四块窨井盖被盗既没有目击证人,又没有视频监控画面扑捉到作案过程,事后窨井盖也无法追回,但根据收购点老板的交代的窨井盖数量,和该张夜间途径处缺失的窨井盖数量一致,且夜间出行的本就偷盗窨井盖的动机,于是该张偷盗这四块窨井盖的概率极高,可以认定。至于证据6中,收购站老板提到的张某另外两次出售窨井盖的情况,由于没有其他佐证,不能予以认定。
  至此,该案已经达到“(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4]可以认定该案证据确实、充分。
  参考文献:
  [1]张倩,刘静坤 间接证据案件的定案规则探析。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4期(司法实务)/总第145期.
  [2]顾永忠:《从定罪的“证明标准’’到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证 明标准的丰富与发展》 证据科学2012年第20卷(第2期).
  [3]刘曼.从逻辑学角度看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法律逻辑与法学教育——第十五界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沦会论文集。2007年.
  [4]参见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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