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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道德主体的自我确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靖

  摘 要:王阳明是继陆九渊之后心学的集大成者,他以心为体,创立了与程朱理学进路不同的心学思想。用当代的哲学来看,王阳明的心学思想中“心”的含义主要为情感、意志、观念等,再将外在伦理规范内化到心中,使道德主体自我立法,表达一个道德主体的观点。王阳明以良知作为心之本体,再通过“致”的功夫使主体先天潜在的良知成为“明觉之知”,为道德法则源于主体自身建立了理论基础,“致良知”三字成为他一生学问的精髓,既涵盖了本体又包括了功夫,实现了“知”和“行”的统一,所以良知也理所应当地成了主体思想的核心。他通过心外无理(心即理)确证了这个道德主体的存在。
  关键词:王阳明;道德;主体性;自我确证
  中图分类号:B24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041-02
  王阳明是继陆九渊之后心学的集大成者,他与程朱所倡导的正统理学背道而驰,从自己的百死千难之中悟出了天理不在心外,而在心中,提出了“心即理”的命题,将外在的天理拉回到了人心,使个体从具有普遍性规范的理的压抑下解放出来,同时也是认知方式的转变。到王阳明晚年,他以“致良知”三字概括他一生的学问,更以“孔门之正法眼藏”表示他发现此三字的喜悦,涵盖了本体与功夫、知与行的统一。用一句话概括其心学思想,即“心体在总体上便表现为非理性与理性,经验内容与先天形式,个体之维与普遍向度的交融。”在以心为本体的主导下,使王阳明的哲学始终贯穿着主体精神。
  当王阳明的心学欲表达一个道德主体的概念时,他是如何来论证的呢?首先须明确一个观点,即“尽管王阳明以良知和致良知概括其学说是相对后起的事,但良知与致良知的思想却是王阳明心学中一以贯之的观念”;他先设立了一个先天理性原则——良知,但良知不是生来就显现存在的,而是一种潜在状态,再通过“致”的功夫,使先天良知成为明觉之知,这时候的良知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天理,只不过被内化在了心中,他再用“心外无理”的命题证明了道德主体是以内心良知(天理)为依据而实现自立法度的,即道德法则不存在于道德对象上,而在于自己心中。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主体便实现了自我证明。
  一、良知(心之本体)——先天理性原则的确立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王阳明将程朱向外求理的路子拉回到人内心而反求诸心,将心看作是本体的存在。“良知者,心之本体,即前所谓恒照者也。”(《答陆原静书》,《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传习录中》,《王文成公全书》卷二)王阳明良知的观念是从孟子那里来的,《孟子》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孟子·尽心上》)孟子认为良知是人与生俱来的,它的产生不依赖于环境、教育。但并不是说人生下来后良知便可自然地呈现出来,而是有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王阳明继承了孟子这个思想,“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见孺子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传习录上》,《全书》第39页)孟子在论证性善的时候不仅提出了良知,而且有“四端”作为支撑,王阳明亦有“见孺子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的提法,将四端都作为良知,更体现出了良知的先验性与本体性。
  王阳明的良知有多方面的内涵:在心与物的关系上,良知作为心之本体,表现为意义世界的存在依据;在追求理想人格的过程中,良知是德性的本源;良知作为心之条理,表现为先天的理性原则,所以,良知的内涵在本体上表现为存在的依据,德性的本源和先天的理性原则的统一等。归结于一点,便是良知作为先天的理性原则,为主体自立法度提供了先天的保障,“又总是指向‘真吾’(个体存在):所谓化良知为德性,即肯定了良知与个体存在的联系”,也正是这一点,使良知虽然以天理为内涵却又不同于程朱意义上的超验天理,能够成为主体所乐于接受的内心准则。
  二、“致”的功夫——对先天理性的明觉
  良知作为成圣的根据,是以其先天性来担保其普遍有效性的,所以,在先天性的决定下,良知也只能以潜能的方式存在,并不是道德生活中的现实形态。而从潜能走向现实生活,则需要一个“致”的过程,就像王阳明认为满街都是圣人,他并非说都是现成的圣人,只是说都有成圣的可能,通过修养才能完成。王阳明所说的“致”字,是“向前推致”的意思,即孟子所说的扩充之意。王阳明说:“诚意功夫,实下手处在格物也。若如此格物,人人便做得,‘人皆可以为尧舜’”(《传习录下》,《全集》第119-120页)人人皆可成尧舜,这是先天良知基础上潜在的可能性,唯有经过一个“致”的功夫,这种潜能才有可能得到激发成为现实中的圣人。因此,人人具有对良知的自觉意识才能自觉去发挥这种潜能。
  “致”在王阳明哲学中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达到先天之知与后天明觉的中介,因此具有认识论的意义。“如果先天之知最初只具有本然的性质,唯有通过致知过程才能提升为明觉之知,那么,主体的学与思便成为无法跳跃的环节。王阳明正是以此为前提,对致良知的过程做了具有认识论意义的考察。”致良知的“致”包括经验活动和理性活动两个方面。“盖日用之间,见闻酬酢,虽千头万绪莫非良知之发用流行,除却见闻酬酢,亦无良知可致矣。”(《传习录中》,《全集》第71页)见闻是人的感性认识活动,酬酢是人们的日常行为。先天的良知包含着普遍的道德法则。对这些法则的体认,在日用常行中无非是最深刻的,在亲身经历后方能产生对良知深切地认同。另外也离不开理性的思维。王阳明说:“思曰睿,睿作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思其可少乎?”理性思维对良知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通过理性思考,对良知的体认由模糊逐渐走向明晰:千思万虑,只是要致良知,良知愈思愈精明,若不精思,漫然随事应去,良知便粗了。有了从感性和理性两方面的体认,对良知的认识和体认便逐渐深刻了,人们行使‘致’的功夫时便是出于意志自愿的,从而圆满地使致良知成为王阳明学说的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良知也是认识过程中的一部分,不可隔离它而别立个心去认识它,它是与认识过程同在的,他说:“舍吾心之良知,亦将何所致某体察一乎?”(《传习录中》,《全集》第46页)   所以,致良知表现为由先天的道德本原走向现实的德行,又是化本然之知为明觉之知的中介。良知先天地存在于主体之内心,使其有向着德性发展的潜能,而这个潜能的挖掘在王阳明看来只有“致”的功夫去承担,通过“致”发明本心,实有诸己。所以我们按照王阳明致良知的功夫:“是就学者本心日用事为间,体究践履,实地用功,是多少次第,多少积累在。”(《传习录中》)由此,他要求弟子们须“各随分限所及,今日良知见是如此,只随今日所知扩充到底,明日良知又有醒悟,便随明日所知扩充到底,如此方是精一的功夫。”(《传习录下》)
  综合以上,“陆王一系在总体上注重的是同而不是异,是一元而不是多元,良知的评判最终仍回归于横亘于天下古今的之上准则,主体的意见则相应地统一于权威化的道。”与其说陆王已在价值观念上超越了权威主义,不如说他们通过心与理的合一而使权威主义取得了内在的形式,从而更接近于自律。
  三、“心外无理”(“心即理”)——道德法则源于主体自身
  在朱熹哲学中,他构建了一个先验的、形而上的本体——理,理是在人物禽兽、日月星辰出现之前就存在的,理在“气”上挂搭继而产生了天地万物,再通过“格物致知”、“即物穷理”的方法获得事事物物中潜在的超验之理。理在朱熹哲学中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他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朱子语类》卷一)理存在于天地、人物之先,没有理,也就没有天地、人物。
  王阳明在其学说中所说的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伦理规范,相对于个体这种规范,首先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要求。”当这种普遍的规范存在于个体之外并和个体对立时,这种外在的约束力就显得微不足道了。王阳明是通过以下三方面证明“心外无理”的合理性的。
  首先,外在天理内化于心才会发挥作用。王阳明认为,在现实生活的道德践履过程中,把外在的理内化于心才会发挥作用:“心即理也……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事君,不成去君上求个忠的理;交友治民,不成去友上、民上求个信与仁的理;都只在此心,心即理也。”(《传习录上》《全集》第2页)如果就王阳明对朱熹理学产生的质疑而言,若把理当做道德法则,按照朱子即物穷理的方法便要到外物上去求理。然而,道德法则并不存在于道德行为的对象上,孝的法则并不存在于父母身上,忠的法则也不存在于君主身上,这些效忠之理只是人的意识通过实践所赋予行为与事物的。
  因此,除非放弃了普遍规范的对象性,同时将它转化为个体的内在意识,才能使道德行为接受理约束。“所谓心即理,首先便意味着个体意识与普遍之理的融合。”普遍性的规则在没有被主体认识并接受之前,总是表现出了超验的性质。当它内化为主体意识时,渗入到主体的意向、情感、信念之中,成为主体意识的内在构成要素。此时,王阳明的“心外无理”或“心即理”无疑改造了朱熹的理的对象性,放弃了理的超验性,使理内化为主体意识。
  其次,王阳明承认理的内在制约性。陆九渊和王阳明把心与理融合为一,本质上是改造了理的超验性,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对理的正当性,却不容有所怀疑。从陆王的思想来看,当陆王提出心即理的命题时,便同时一并也承认了天理的内在制约性。即相当于前面所讲的良知是作为心的本体,是以先天性担保其普遍有效性的,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天理。由此看来,王阳明的“心即理”接近康德的自律说。“‘心外无理’说的意义在于要承认‘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的‘自立法度’,也就是自律。
  再次,“理”又是“心之条理”。“王守仁以‘理’作为‘心’之条理,‘理’便是一种观念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陆九渊在建构他的哲学逻辑结构时,还没有完全、彻底地克服朱熹的‘理’的客体实在性,从而给它的哲学带来矛盾和混乱的话,那么,王守仁则解决了陆九渊哲学的所具有的矛盾,比较彻底地接受了‘心即理’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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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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