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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龚成思 张悦琪

  摘 要:“醉驾入刑”在全国已经实施了一年多,新法的适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醉驾问题也成了近年来专家学者争论的热点。结合危险驾驶罪一年多来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实施现状,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法律实施的一些措施:一是结合其他处罚措施,加强打击力度;二是优化查处程序;三是多重证据认定醉驾;四是严格限制缓刑和免刑的适用。
  关键词:醉驾;血检;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21-02
  一、“醉驾入刑”在武汉实施情况
  (一)实施一年效果尚佳
  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在武汉初见成效,醉驾事故明显减少。从2011年5月1日施行“醉驾入刑”以来,武汉市酒驾数量大幅减少,警示作用明显。据武汉市交管部门统计,一年来,全市共出动警力1万余人次,全市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 018起,较去年同期(3 085起)下降65%。其中,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08起,较去年同期(351起)下降近70%[1]。
  (二)配套制度正在建立——成立醉驾办案中心
  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以后,武汉市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一系列辅助制度及设施,以确保“醉驾入刑”顺利审查、处置。2012年8月13日,武汉市首家醉驾办案中心在汉阳成立。今后,交警抓获醉酒司机后统一交由该中心处理,该中心会在一周之内完成调查取证,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这样一来,不仅节约了大量警力、财力,而且也提高了办案效率。总的来讲,“醉驾入刑”在武汉实施一年效果是值得肯定的。
  二、“醉驾入刑”实施仍存诸多难题
  (一)武汉查处醉驾任务重
  任何法律问题的研究都不能脱离社会实际,所以在探讨“醉驾入刑”的实施问题时笔者不得不考虑武汉当地的一些地域特色,以及武汉人的生活习惯和性情。
  1.深厚而悠久的酒文化
  武汉是一个酒文化深入人心的城市。武汉人饮酒史上有名,相传黄鹤楼前身就是一个由辛氏所开酒家,遇仙人为其作仙鹤图一幅后生意兴隆,之后遂建起黄鹤楼。传说虽难以证实,但可以看出饮酒在武汉是个传承已久的习惯。加之武汉是我国重要的水路交通枢纽,南来北往客商云集,因此,从事机械制造、搬运以及人力交通运输等高强度劳动的人口众多。这些人常以酒解乏,严重的一日三餐不离酒。
  2.爽朗性格难拒酒
  “快则爽,叫爽快;爽则朗,叫爽朗。爽朗之于武汉人,犹如精明之于上海人;精明是上海人的族徽,爽朗则是武汉人的旗帜。”[2]性格爽朗是武汉人的特征,而这样的性格在喝酒上就表现得更为淋漓精致。只要谈得投机,不管是新知还是故交,武汉人总要拉人去家里喝酒,还要“先干为敬”以表诚意,在他人敬酒时更加不懂得拒绝。
  以上种种地方特色可能使得武汉市民酒驾、醉驾的现象较其他地区更为频繁,所以,查处酒驾的任务也从而较其他城市更为沉重。
  (二)查处过程尴尬颇多
  1.规避检测使花招
  在“醉驾入刑”正式实施的一年多来,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频繁发生,而且手段层出不穷。有的司机下车后当即饮酒,以否认属醉酒后驾驶;有的故意紧闭门窗,拒绝接受酒精含量检测或特意拖延检测时间以达降低酒精含量的目的;有的人干脆弃车而逃,更有甚者,暴力抗法,强行冲卡。而对于酒驾司机的这些花招,目前并无强有力的法律对其加以控制,属于立法的盲区。仅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判定其中某些行为为“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却无法处罚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和一些抵抗行为。
  2.血检时间差,事实难定性
  (1)未能第一时间抽血检验
  2011年5月6日15时30分许,四川省眉山市一辆摩托车和一辆面包车发生刮擦,交警赶到现场后对面包车司机李某进行吹气酒精检测,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李某也承认12时许在朋友家里喝了3小杯啤酒。约四十分钟后,交警将李某带至眉山市人民医院,经抽血化验,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mg/100ml,低于酒后驾驶的标准。如果在第一时间抽取李某血液,也许检测会呈现另一种结果。
  武汉市查处的首位醉驾女司机一案也反映出该问题。2012年9月20日零时35分许,在硚口区一辆车牌号为鄂AUR5XX的黑色奥迪车被警方拦停。经吹气检测,女司机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1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将其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取血样检验,结果为91.04mg/100ml。该结果虽然未能改变该司机醉驾的性质,但与吹气检测的结果确实呈现出一定差距。
  所以,如果当案发地点偏僻,远离医院或其他可以验血的机构,导致不能第一时间抽血检验时,结果可能会出现偏差,对事实的认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隔夜醉驾”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由于前一晚饮酒过量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醉酒驾驶?在这种情况下,也许驾驶人已经完全清醒,但如果接受血检则会被认定为醉驾,这样一来则又会出现血检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状况,同样会给事实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扰。
  3.“点状式”查处,效果难保持
  对于酒驾、醉驾的查处行动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往往都是“点”状的。
  时间上,查处酒驾都是在某些时间点采取运动式的行动,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实行的第一天(2011年5月1日)各地交警倾巢出动抓捕酒驾“第一例”,但是却无法对酒驾、醉驾行为进行二十四小时的监控查处。
  空间上,由于警力有限,只能在某些事故频发地段守株待兔式的蹲点查处,对酒驾、醉驾完全无法做到对所有交通线进行全方位监控,所以驾驶人员很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禁止事项。那么,“醉驾入刑”在短时期内的良好效果则很难保持下去。   我国台湾地区醉驾入刑一年,酒驾案件下降三成多,但随着时间一长,民众戒心松懈,此后酒驾案件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3]。这便是一个很好的前车之鉴,如果继续采用我们现在的这种“点状式”查处方式,也许情况会很不乐观。
  (三)醉驾认定标准存争议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5月31日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20mg/100ml,小于80mg/100m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这个认定标准的科学性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该标准实施起来的确不尽合理。有学者提出,每个人的身体素质,健康条件都有着很大的差异,不能否认有些行为人身体素质极好,酒量足够大,即使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但他仍然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有着正常的辨控能力。如果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按规定的醉驾标准判定该行为人属于醉驾,对其处以刑罚,那就明显违背了刑罚的目的。
  (四)“缓”、“免”适用普遍,威慑力打折扣
  2011年6月3日,新疆出现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审判机关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且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判处克拉玛依市王某免于处罚。一年间,我省也相继出现了醉驾免刑案,免刑情节与该案都是大同小异。同时,还有许多地区在判决酒驾案件时,适用缓刑的比例十分之高。例如:广东、安徽、重庆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地方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合肥市庐阳区从2011年5月到2012年2月判决的25起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4]。笔者认为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使刑法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削弱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醉驾入刑”实施的完善措施
  (一)结合其他处罚措施,加强打击力度
  1.实行单位抄告制
  对酒驾、醉驾的行为人实行单位抄告制加以惩处:对于一般身份的酒驾司机,一经查出,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给予其通告批评或者其他形式的处分;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或者涉及公务车辆的,在抄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还要抄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分。
  2.强制社区义务劳动
  笔者建议,可以将被判处缓刑或免刑的醉驾司机交由其所在社区或者街道安排义务劳动,如:除草、修剪枝叶或清扫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的危害程度对劳动时间及劳动强度出具实施建议,但最低劳动期限不得低于一个月,每天劳动强度不得低于3小时。受处罚的公民不得不抽出自己常规工作以外的时间参加劳动,这样一来势必在一段时期内给其日常生活带来一定困扰,同时还让醉驾者切身体会劳动的辛劳,并且这一做法直击公民“好面子”的性格弱点。所以,强制社区义务劳动可以在肉体和精神双重方面起到惩戒醉驾的作用。
  由社区或街道对被迫劳动者实行监督。如果公民拒绝或者不按安排开展义务劳动,则可以由社区或街道向司法机关反映,用司法机关的公权力来保证醉驾行为人履行劳动义务。
  将这些刑罚以外手段同拘役、罚金等刑罚相结合,给予公民多重压力,加强对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以减少甚至杜绝醉驾行为。
  (二)优化查处程序
  1.拒绝检测不能逃脱制裁
  针对在实践中存在各种想方设法逃避、拒绝接受酒驾检测的行为又却无法可依进行处置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赋予交警对拒绝接受检测的驾驶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暴力抗拒接受呼吸检测和提供血尿样本、情节恶劣的驾,可以追究其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2.尽量第一时间抽血检验
  笔者设想,可以由公安交警部门与卫生部门合作。若在警方接到报案出勤时,能有专业医护人员随行;若在交管部门常规执勤中遇到需要血检的情况时,能从最近的医院、卫生站、防疫站或者注册登记的诊所获得抽血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这样就能够在第一时间抽取有酒驾或醉驾嫌疑的行为人的血液,然后送至酒驾办案中心进行检测,从而避免避免由于血检与吹气检测时间差过大而导致的结果认定误差。
  3.让查处酒驾成为常态
  要改善醉驾入刑的实施,使之达到最初的目的就务必克服“点状式”查处的弊端,使查处酒驾、醉驾成为常规工作。在交通事故多发区安装监控装置,由监控中心进行监控,将节省出来的警力安排至一些非事故多发区,从而拓宽监控范围。醉驾行为威胁着了每一位行人,每一个驾驶人的安危,故笔者认为可以鼓励人们举报酒驾、醉驾行为。如果行人或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现其他车辆行驶异常能够及时报警,并经检验确认为醉驾的,应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联合各种力量,尽可能增强醉驾查处工作的连续性和普遍性。
  (三)多重证据认定醉驾
  因为会出现呼气检测与血检结果存在偏差的情况,并且血检确定醉驾的标准本身就存在诸多争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笔者认为要加强醉驾证据的收集,由多重证据共同证明醉驾行为为宜。查处过程中,可以收集现场录音录像、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综合呼气检测结果和血液检测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人体平衡步行回转实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当各项证据和指标都证明行为人确属醉驾时,遂能认定其危险驾驶的罪行,这样才能使司法更具说服力。
  (四)严格限制缓刑和免刑的适用
  现在各地区都存在缓刑和免刑大量被适用在醉驾的判决中的现象。醉驾原本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虽然对于醉酒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其科学性,起码可以推断,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时驾驶机动车辆危险性已经足够大了。笔者认为,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为由判处缓刑或免刑是不科学的,这不仅否认了醉酒标准,也弱化了“醉驾入刑”的意义。“醉驾入刑”的目的在于惩戒醉酒驾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过多的适用缓刑和免刑则很难达到立法是期望的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所以,要改善“醉驾入刑”的实施,必须严格限制缓刑和免刑,维护刑法的威严。
  四、结语
  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又频繁出现,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虽然“酒驾入刑”在武汉市施行效果显著,但作为一个新生的罪名,在实施的第一年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我们还需要结合地方特色,发挥能动性,不断尝试各种措施,不断改善“醉驾入刑”的实施,最终一定能找到一条属于我们自己的道路,使交通秩序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戴辉.醉驾入刑一年武汉酒驾同期下降65%醉驾下降70%[EB/OL].http://news.cnhubei.com/ctjb/ctjbsgk/ctjb04/2
  01205/t2057352.shtml,[2012-05-03]
  [2]易中天.读城记[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285-286.
  [3]李波.当前我国危险驾驶罪考察与批判[J].犯罪研究,2012,(1).
  [4]余霞.醉驾入刑一年有余石狮201“醉人”变“罪人”[N].石狮日报,201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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