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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盛世危言》看郑观应的主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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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早期维新派的代表人物,郑观应的思想核心是“富强救国”,他一生的言行大都是围绕这一中心并基本反映在其著作中,同时作为时代的启蒙者,他在探索近代中国出路的心路历程中,其近代国家观念思想逐渐成形,文章拟以《盛世危言》为依据,尝试从关税自主、独立的关税壁垒、海关主权、司法主权等方面探寻郑观应的主权思想。
  【关键词】盛世危言;郑观应;主权思想
  何为民族主义,郑师渠认为:“民族主义是以共同的文化为背景,要求在政治与文化合一的基础上,实现民族认同与发展的一种心理状态和行为取向,其信仰的核心是本民族的优越性及缘此而产生的忠诚和挚爱。”金冲及侧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民族的自觉,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集体意识,它的基本内容有两点:一是本民族内部彼此的认同感;二是个人对本民族的义务感。”他们都强调了民族主义是一种建立在个人意识基础上的集体意识。因此,民族主义是一个民族的各个分子对本民族的一种自我体认及为维护这种自我体认所形成的凝聚力。
  王尔敏认为“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以种类、文化、主权三方面的思想反应,构成其基本要素。”种类、文化是中国自身传承下来的,而主权思想则是从西方传入的,而它“又是表现近代民族主义之特色。”考察郑观应的主权思想,既有利于我们全面了解郑观应,又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进一步清楚的认识清末士大夫思想演变的轨迹。
  夏东元先生主编的《郑观应集》收录的《盛世危言》是以1894年的五卷本为基础,加入1895年的十四卷本和1900年的八卷本的增加篇章。经过笔者粗略的梳理,现将《盛世危言》中体现郑观应主权思想的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税自主思想
  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之《关税》篇中指出关税不平等的种种表现:“同一洋货,在洋人手则无厘捐,在华人手则纳厘捐。”郑氏进一步指出其后果“于是洋商获利,华商裹足不前,迫令那费洋人,托起出名认为己货,洋商坐收其利。”这样的话“无异为渊驱鱼,为丛驱爵,不独涛张为幻,流弊日多,且先失保护己民之权利,与国体亦大有关碍也。”于是郑氏提出了维护关税主权的举措“为今之际,不如裁撤厘金,增加关税。”“华洋一律收税”,“则洋人无所借口,华商不至向隅,似亦收回利权之要道。”并且郑观应还设想到如果洋人不接受这些举措清政府应如何处理,“请俟华约之岁预先叙明,如有不利于吾民有碍吾国自主之权者,准其随时自行更变。以豫为日后酌改地步。”郑氏还注意运用《公法便览》第三章第二节“凡遇交涉异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国主权自定”为清政府辩护,因此郑氏坚定的认为“实于公法吻合,彼虽狡悍,亦可以理折之也。”郑观应关于关税主权的思想既有同于由于外国的侵略引起当时时人组一般的反应,然而他的思想又远远的走在时代的前列,他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关税低人一等的表现,并揭露其危害,进而提出了解决的办法,还注意运用国际法来维护中国的海关主权,显示他已抛弃了天朝上国的等差观念,认识到对等的国际世界,初步具有主权象征的国的观念,这就初步具有近代民族主义者的雏形,是难能可贵的。
  二、 独立的关税壁垒政策思想
  郑氏在《公法》卷中指出“烟台之约,强减中国税则,英外部从而助之,何所仿也?华船到外国纳纱之重,数倍于他国,何据而区别也?中国所征各国商货关税甚轻,各国所征中国货税皆务从重,何出纳之各也?”同时郑氏在《税则》卷中也指出“泰西税法,于别国进口之货税恒从重,于本国出口之货税从轻。”因此“凡我国所有者,轻税以广去路;我国所无者,重税以遏来源。”并进一步指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其定税之权操诸本国,虽至大之国不能治小国之重轻,随之小国不致受大国之挠阻。”进而援引公法证之,“盖通行之公法使然也。其或某国重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重收本国某国之税,则本国亦重收某国之税以相抵制;某国轻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轻收某国之税收相酬报。此又两国互利之法也。由此而推,因时制度之机权在是矣。”郑观应认识到西方列强通过关税不对等,对中国进行剥削,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同时他也认识到,只有建立独立的关税壁垒,才能维护本国商贸权利。
  三、 海关事权方面
  郑观应在《税则》卷中指出“当日海禁初开,华人不谙商务,一切船只之进出,货物之稽征,皆委洋人经理。”然而“夫中外通商数十余载,华人亦多精通税则,熟悉约章,与其假手他人,袒护彼族,何若易用华人之为愈乎?”因此“应请明定章程,择三品以上官员曾任关道熟悉情形者为总税务司。其各口税司、帮办等皆渐易华人,照章办理,庶千万巨款自我操,不致阴袒西人阻挠税则,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朝国体所保全者为尤大也。”郑氏长期从事港口商业事务,认识到商业主权的重要性,并对海关事权的收回作了详细的设定,其国家主权意识鲜明,然而他却没有意识到海关事权是在中外不平等条约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不能使自己国家强大起来,是无法从侵略者手中夺回本属于自己的权利的。
  四、 司法主权思想
  传教方面 郑观应在《传教》卷认为“西人之要求中国者,通商、传教两端而已”,“惟传教之牧师必入内地,内地入教之民,良莠不齐,往往因此滋事,且动以兵力相胁。”因此应“是宜与之恺切辨明,改定条约,载明华民入教,并列姓名籍贯,报明地方官,查无过犯之人,方准注册照约保护。”对于审判之权,郑氏指出“民教一律,务持其平,此本中国自有之权,教士何劳过问?至教士所至之处,亦应归华官约束,有干预公事,挟诈侵权者,立即咨请该国公使饬遣回国,以儆效尤。” 我们可以看出,郑氏认识到教士无权干涉中国的司法,坚持清政府对教案的独立审判权,具有鲜明的司法主权意思,认识到治外法权对中国的危害,但是没能认识到西方传教士对中国文化的侵略,这是受时代所局限,不能过于苛求。
  参考文献:
  郑师渠《近代中国的文化民族主义》 《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第89页
  金冲及《辛亥革命和中国近代民族主义》 《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5期
  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郑观应《盛世危言》《传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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