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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就业现状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昭志

  [摘要]文章分析了大学生就业中弱势群体的就业现状,并提出了促进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的对策:用先进的文化理念对大学生弱势群体加强职业指导;学校应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为弱势群体学生拓宽就业渠道。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弱势群体 就业
  [作者简介]李昭志(1969- ),男,广西上林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工处,助理馆员,主要从事大学生就业指导及研究工作。(广西 崇左 532200)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094-02
  2002年3月,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已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主要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群体、残疾大学生群体、市场需求较弱专业的学生群体、女性大学生群体。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是女性就业受到歧视,我国也不例外。高等教育由精英化转向大众化的形势下,高校大学毕业生的弱势群体在激烈的就业竞争市场上更是难以找到合适的岗位。
  一、大学生就业中弱势群体的就业现状
  1.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群体就业难。大学毕业生中的弱势群体之一是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因为各种因素,比如社会关系、户口等的限制,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要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很难。因为他们多是来自穷乡僻壤或城镇低保家庭,经济基础薄弱,且无人脉,单枪匹马努力;如今就业成本又高,压力大。
  2.女大学生就业受性别歧视。多年以来,女大学生就业率远远低于男大学生的就业率,就业质量也比男大学生低,就业门槛又比男大学生高。究其原因是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用人单位或显性或隐蔽的性别歧视。面对求职受到性别歧视的压力,有些女大学生干脆当“毕婚族”,一毕业就结婚,把找到婆家当作就业了,甚至有的没毕业就辍学嫁人,甘心做家庭主妇。用人单位招聘中性别歧视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才的均衡发展,造成了对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于女性的保护,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相关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并没有真正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去实行,致使女性就业机会难度很大。女大学生作为女性群体中的精英,遭遇就业歧视是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的。
  3.残疾大学生群体就业受歧视。残疾大学生劳动能力方面不如正常人群,但他们也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国家用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与正常人平等上大学的机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但他们仍受到较多用人单位的歧视。在对用人单位的调查中有绝大部分的单位明确表示不会接收一名有生理缺陷或身体疾病(非传染性)的学生。在一些招聘信息上还写有“身体健康、没有残疾”这样的字眼。这样的就业歧视会给他们带来心灵上的伤害,因此会更加消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4.市场需求较弱专业的学生就业也相当的难。原因是有些高校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上缺乏前瞻性和敏锐感,专业设置没能与市场需求连接起来,不能很好地把握目前社会的需求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所培养的学生往往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有些学校不是以市场为导向来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而是单纯从自身师资条件出发,从而导致学校没有自己的特色,学生没有特长,更难以就业。
  二、促进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的相应对策
  1.用先进的文化理念对大学生弱势群体加强职业指导。广义的职业指导是指为劳动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以及为其在职业中求发展、求进步等提供知识、经验和技能,是择业的准备过程和选择过程,其中,准备过程更为重要。我国教育界有关人士通过对国外职业指导的称谓和工作任务的分析,认为职业指导有以下具体内涵:它是帮助择业期的学生依据个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选择适应的职业的一项工作;它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尤其是要促进学生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和职业一般能力、特殊能力的发展;它是一项专业化的工作;它依据心理学、医学生理学、职业社会学、教育学的原理,对人的个性特征加以分析、判断、咨询,帮助学生实现自我认知。高校职业指导是依据学生个人生理、心理特点,引导其培养职业意识、职业能力的教育和指导过程,也是帮助学生根据外在要求和内在特质选择并适应学业或职业的过程;它贯穿于整个大学学习生涯和人生规划当中。高校应以“一切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文化理念,将学生的职业教育贯穿于大学四年或三年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针对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进行个体化、专业化、全程化的指导。向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解读有关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他们根据自身情况争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学校应针对大学生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就业问题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针对市场的需求与变化进行专业设置,要以市场为导向培养合格的市场需要的人才,注重培养弱势群体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学校对就业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学生要适时提供经济补助。
  2.学校应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为弱势群体学生拓宽就业渠道。学校主动与有关用人单位建立机制,建立长期的供需伙伴关系,开展订单式培养,帮助弱势群体学生就业。与需求相关专业的企业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就业“四位一体”的培养新模式,实现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双赢”局面。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应多走访各种与本校培养专业相关类型的企业,通过多次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互信关系。学校给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就岗位的需求一起共同探讨分析,提出合适的需求条件,可适当侧重于就业弱势群体学生,让他们尽自己的才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3.建立导师制,加强师生关系,对弱势群体学生进行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学校老师与弱势群体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这样能更好地对弱势群体学生进行个性化的就业指导。辅导员给每位弱势群体学生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详细记录他们的个人信息,如家庭情况、健康情况等。学校给每位弱势群体学生安排一位就业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全面了解他们的个人信息,在就业推荐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学习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学生,给予他们学习方法上的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学习能力,帮助他们通过自身主动学习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多种方式与他们进行交流,帮他们分析自身的情况,指导他们如何扬长避短,调整就业期望值,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就业知识、就业技能,争取成功就业。在他们应聘失败的情况下,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及时总结。即使他们离开学校在外找工作,指导老师也要跟他们保持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情况,帮他们分析解决就业过程中碰到的困难。此外,指导老师应对就业弱势群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他们的心理调适能力。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原因,普遍存在一些心理健康问题,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出现诸如紧张、焦虑、自卑等一些心理问题。因此,在对其进行职业指导时应加强心理方面的辅导,解除他们的心理困惑,帮助他们克服求职时的心理障碍,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
  4.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就业弱势群体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政府应将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并制定一些解决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困难问题的细则,完善各项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对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进行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免费给他们进行创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能力,培养创业精神,在银行贷款和税收等方面向他们倾斜,扶持他们通过自主创业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政府应为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等服务,让他们与用人单位直接接触,有利于消除用人单位对他们的种种偏见,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交技巧、就业能力,为之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政府可通过向企业单位提供经济补偿、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励他们聘用大学生弱势群体。社会应对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进行广泛的关注,给予他们人文关怀,义务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参考文献]
  [1]刘增,徐涌斐,惠长虹.“人职匹配”理论下的职业指导实践探析[J].北京教育(德育),2010(Z1).
  [2]韦乔元.谈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J].教育探索,2011(7).
  [3]顾栋.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学思考[J].延边党校学报,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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