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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颜筱婧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生活当中的交易方式也越来越丰富--网上购物。随着抽象、虚拟化的交易的增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也不断上涨。消费者受损事件的增多,无形中增大经济活动的不稳定因素。消费者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旨在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提出网购反悔权的保障措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字:反悔权;网购;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
  1、消费者反悔权的含义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在各式各样的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并不能完全的适用,一般情况下是消费者受到引诱时作出的消费行为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2、消费者反悔权有别于产品"三包规定"
  我国《消法》第45 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国家《新三包规定》( 1995) 第 8 条至第11条都对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货、换货及修理的规定。 "三包制度"在我国已建立起合理的退换货制度和赔偿制度。然而这些制度仍然属于有因退货。只有在产品有瑕疵、安全隐患等情况下才能进行退货。而消费者反悔权是赋予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3、消费者反悔权对民事权利的突破
  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民事主体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只要消费者自己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是在这里消费者反悔权要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才能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时不伤害销售者。第二,消费者反悔权不同于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指当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严重违约导致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消费者行使反悔权解除合同是在没有不可抗力情形,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经营者没有过错情形下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消费者在网购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主要是指卖家信息和商品信息。对于卖家信息,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由于网络可以看做是个抽象化的、虚拟化的交易市场,网络上的卖家一般只要在此平台上注册账号就可以在网络平台上面进行买卖,不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所以,在网购时由于卖家仅凭自己喜好注册名字,消费者对卖家的名字等真实信息就无法获知,这些模糊地带无形中造成了交易赔付中的隐患。对于商品信息,在网购时,消费者并不能像在实体店里面可以亲身感受商品的各方面信息,以寻求自己的需求。网上购物仅能通过卖家对商品的文字描述、拍摄图片和其他买家的评价来对此商品进行评估。卖家经常为了销量会在商品信息描述的时候选择性的描述商品的优点避开缺点。这样就会造成消费者无法全面了解商品的性能,不能正确判断商品是否达到自己的预想。因此,很多消费者在收到货物时,才知道商品存在问题。这时,卖家却会以作了提前声明并且消费者也接受为理由而拒绝赔付。
  2、假冒名牌泛滥。在网购中我们会输入一些熟悉的品牌,然后在选择框内会出现与此品牌相关的产品,从图片和介绍上看它们是一种商品一个品牌,可是在价格上确相差甚远,这些商品中很多假货,在消费者询问卖家价钱低的原因时,有的会告诉消费者店庆特价等,这样会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的时候才发现是假货。
  3、退换货难。一般我们在实体店购买货物,当商品出现问题,我们通常会凭小票去进行换退。但是在网上购物的话如果商品有质量问题,退换货会很麻烦,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一般是先收货后验货。消费者只能在收货后才能发现商品存在问题,这时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换货,或者要求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来回的运费。除此还有些商品消费者是很难在收货的时候就发现问题。只有在其使用了几天或者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发现商品存在的问题,这种问题在电子产品中尤为常见。所以,即便是先验货后收货,消费者也无法及时发现商品存在的瑕疵。
  4、交货迟延问题。此问题在商家推出的"元旦"等之类的促销活动中尤为常见。有时消费者在付款后很长时间才能收到货物,这时向商家询问时,商家和物流公司就会互相推脱,导致消费者也无法认定到底是哪方存在问题。
  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交易平台具有其极大的特殊性,经营者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可能因此而忽视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而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赋予消费者单方、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了追求自身消费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以此来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
  三、我国网购中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创建
  网购中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化消费者的权利还是会不断的受到侵犯,所以,我们要完善反悔权的保障措施,使得消费者拥有和充分实施的该项权利。
  1、消费者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当网购消费者不能有效行使反悔权时,应当允许其停止履行合同。具体操作可利用网购消费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如:淘宝网上的"支付宝",保障网络消费实行货到付款制度,经营者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时,若消费者还未确认付款,则可以申请退款,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此项要求做出回应,否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将会介入处理该项纠纷。
  2、建立网购交易担保机构
  通过对国家投资担保公约的借鉴,可以在网络购物中创建第三方专门为网购的风险提供担保,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在退款事宜上达不成一致,消费者又无法行使反悔权,可以先由风险承担的第三方先行向消费者赔偿,然后有第三方取得代为求偿权向经营者索赔。
  3、消费者诉请损失赔偿
  当消费者的反悔权不能有效实行而导致经济上遭受较大损失,通过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处理结果也不能使双方满意,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其义务,或者要求公正合理的损失赔偿。考虑到诉讼程序复杂,诉讼费用较大,耗时较长,故建议只有在诉讼标的所涉金额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交易平台的不断扩展和网络虚拟化程度的加深,使其交易侵权频繁出现。作为网络购物中的弱势一方,在当前我国相关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失的背景下,构建网络购物法律制度是漫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以待未来的网络购物能在合法与规范的框架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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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颜筱婧(1988.10-),女,汉族,重庆,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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