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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法律制度加强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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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活动,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是基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实施金融监管必须在法定的原则框架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监管,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因此,不断制定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工作,维护金融机构安全及稳健经营,切实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金融监管责任制》等,依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监管的程序性规定、适应金融国际化和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配套等方面,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提高金融监管效益。
   1.金融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健全。例如在稽核检查监管权行使的保障上,对于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没有规定,也没有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要求。
   2.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对存款保险等监管手段未予以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同时,对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等方法的具体运用等方面,还没有上升到法制的层面。
   3.法律对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的再监管问题没有予以重视;在银行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方面,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充分关注。
   4.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有待完善。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等,而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二、如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的成功是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的。逐步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全面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既是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基础,也是实施货币政策,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国民经济良好发展的重要举措。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夯实监管法制基础。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第一,要完善监管主体对金融业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现场检查,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法规须做出规定;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有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即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可控制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力量妨碍检查的进行。第二、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当前,一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如内幕信息等,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第四,要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
   相关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2)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3)建立破产机构,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4)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是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财政紧急援助,以解决其暂时的困难,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的社会动荡。
   2.构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创造共同监管的法律环境。一是央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免受政府行为的牵制和制约,必须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管权。我国目前按经济区划调整了人行分支机构的设置,也是有益的探索。二是社会监管。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经中央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做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在当前,尤其要重视国家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并协调审计监督与央行监管的关系,分工协作并相互配合。三是行业互律监管。金融业尽快成立金融同业协会等类似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制定同业合约等实施行业内部和自行监管。四是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即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实践证明,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趋于国际化及资金调拨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有时显得滞后。因此,全面强化并落实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3.建立完善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监管工作的再监管。要注意发挥内部监督、被监管对象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对监管工作再监管的组织体系。首先,要注意发挥人民银行内部监察、内审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能作用。监察部门要侧重对监管干部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管;内审部门要侧重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管,通过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监管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事务部门要侧重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监督,保证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其次,要注意发挥被监管对象的监督作用。除了由监察部门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情况外,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政策法规、公开监督程序,主动接受被监管对象的监督。再就是要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发动他们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为了使再监管产生实效,可将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纳入到对监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监管干部的年度考核中,实行与奖惩挂钩。
   4.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依法监管水平。首先,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目前全球金融统一监管进程大大加快,我国已经“入世”,理应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运用现代化技术的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和央行内外资统一监管体系等。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立法和执法应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其次,金融监管部门要与证券、保险监管部门搞好沟通和协调,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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