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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象鼻虫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桂香初动

  将动物押上被告席一本正经地进行审判并尊重他们的辩护权,听起来似乎有点儿像一场游戏一场闹剧,但同时也透出了中世纪欧洲人的另类法律价值理念,或许这也是西方法律文化中迥异于东方思维的表征之一。
  在现代法庭中,只有人类才能成为诉讼的参与者。但在中世纪的法庭中,动物却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被告,甚至被作为谋杀案的凶手押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中世纪的人们严格地按照司法程序审判一只猪或一头骡子,这在现代人看来非常荒谬且如同儿戏,但中世纪的人们并不这么理解。1531年,法国一位名叫巴托洛莫・柴西尼的律师在一篇学术论文中认为:动物也能知善恶,也拥有一定的智慧和辨别力,比如老马识途之类,所以如果它们犯了错误,也理应接受公正的审判和以法庭名义做出的惩罚决定。
  这种观点在当时受到了普遍赞同,在巴律师一生的从业生涯中,客户中包括狗和老鼠,还包括一窝蝗虫,我们觉得纳闷的是不知这些奇特的被告是如何支付律师费的,或者是巴律师出于兽道主义而给予免费的法律援助。
  在审判中,被控犯有杀人罪的动物像犯罪的人一样,在世俗法庭遭到审判并被处以死刑。犯了罪的动物通常会“穿”上人的衣服被当众吊死、在火刑柱上烧死、被鞭打和遭受各种折磨。
  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进行,被以某种罪名起诉的动物被允许享有辩护权,可由其主人替其委托律师,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只存在于被告对于其主人的经济价值远远大于律师费,比如一头猪或一头骡子。当然,也可以考虑“风险代理”的方式,如果律师能从绞刑架上挽救了一头猪的命运,他的主人可能会同意在年底杀猪的时候用最肥的一条猪腿来支付辩护费的。
  在古代法庭的档案记载中,猪是最多被起诉的动物。在法国,中世纪被以谋杀罪起诉的猪共有34头,最后,罪名都成立并且被处死。
  我们可以想象,在中世纪,猪族们拥有比今天更多的行动自由,他们可以到处闲逛而不像今天那样被圈养在狭窄的养猪场中,吃饱了睡睡饱了吃,还要被强迫食用掺有瘦肉精的垃圾食品用于催肥。嬉戏的儿童与成群到处乱逛的猪群混杂在一起,碰上一两头特立独行的猪,发生意外也在所难免。
  如果此类的事故发生在今天,我们会将之称为意外事故,而追究其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肇事的猪也逃脱不了被送往屠宰场的命运。而在中世纪,猪被推定为有责任的,必须自己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买单,接受审判。
  在一些时候,动物也会被指控为人类的共犯而一起站在被告席上,在一个案例中,一个农夫骑着驴子进城,驴子受惊后撞死了一位老妇人,农夫和驴子被以谋杀罪起诉,法庭做出了双双死刑的判决,在最后的行刑阶段,围观的人们发现法庭的执达官带着一纸赦免令冲过来时,人们以为那位可怜的农夫终于有了逃出生天的一线希望,谁知执达官解下的却是那头驴子而农夫却被绞死了。
  另外的一些审判与老鼠、蝗虫和象鼻虫等有关,它们往往被控破坏财富。
  1587年发生在法国著名的葡萄酒产地圣・于连地区一起针对象鼻虫的诉讼案就是经典的范例。
  那一年夏天,经过一年辛勤劳动的农民看着山坡上郁郁葱葱的葡萄园就高兴,因为好收成就在眼前了。可当地一种名叫象鼻虫的小甲虫毁了他们为自己的闺女添一件好衣服的奢望。在这种小甲虫的坚牙利齿下,葡萄树只剩下光秃秃的藤,愤怒的村民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这多次砸他们饭碗的小东西讨个说法。
  象鼻虫似乎没有将这场审判放在眼里,因为在审判进行的过程中,虫害越演越烈,再僵持下去,村民们将可能是颗粒无收了,村民们有些恐慌。此时,有人提议双方应各退一步,以调解结案,和解的方式是由村民划定一块区域,让象鼻虫在那边繁衍生息,作为礼让,象鼻虫也应该不再危害葡萄树。
  这原本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和平共处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坚决捍卫委托人利益的被告方律师却断然拒绝。因为经过实地调查,他认为村民们所建议提供的那块土地不够肥沃,所出产的树叶无法提供象鼻虫家族的生存所需,因而拒绝接受和解方案,而宁愿接受法庭公正的判决。
  据庭审记录记载,1587年11月20日,离第一次开庭约八个月后,法庭做出了判决。
  相信读者们很想知道法庭判决的结果,我也是,但答案是不知道。因为在案件卷宗中,判决书的最后一页被虫子吃掉了,这也许是虫虫家庭对于判决不服后的另类上诉方式吧,天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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