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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课堂法庭”谈起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业平

  摘 要: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一则有关某市某校开设“课堂法庭”的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本文主要根据心理学上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与儿童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在新课改的背景下的教育理念等方面入手,就“课堂法庭”这一做法阐述笔者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引入了对教育体制民主思考的观点。
  关键词:需要 课程改革 课堂法庭
  
  据报载,某市某校开设“课堂法庭”,“审判”不专心听讲的学生。一旦“法庭”认定某学生干扰其他的学生学习,就可将他逐出教室。该校将这一做法总结成经验,并在媒体上广为传播。
  从教育心理学角度,不少教师认为,这是矫正后进生心理问题的有效措施,并能满足大多数学生的心理需求,有利于大多数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强化教育法制意识、进行教育法制建设建设的创举。
  还有不少人对“课堂法庭”这一做法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一行为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违背了素质教育以学生发展为本,完全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权、发展权,实现每一个学生的主动发展的基本价值观念,与素质教育的方向背道而驰。
  对于“课堂法庭”这一做法,众说纷纭,笔者也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心理活动的动力或基础――需要
  
  需要是人的各种心理活动赖以产生与发展的内部基础,没有需要的人,就不可能有丰富的心理生活。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需要层次理论。马斯洛把人的需要从低到高划分为7个层次,即:(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归属与爱的需要,(4)尊重需要,(5)认识与理解的需要,(6)审美的需要,(7)自我实现的需要。后来他又把(5)、(6)并入(7),统称为自我实现的需要,从而概括为5个层次,形成从低到高的金字塔式的层次结构。马斯洛把人的需要看作一个按层次组织起来的连续系统,一般来就,只有满足了低层次的需要之后,才会出现高一层次的需要。他认为,前两种层次需要对于人类而说容易满足,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实现。在前两种层次需要满足之后便会有社会的需要,即归属与爱的需要。归属需要指参加和依附于一定的组织,希望与同事保持友谊;爱的需要包括接受他人的爱和给予他人的爱,即彼此关心、理解和信任。尊重需要包括自尊和来自他人的尊重两方面。来自他人尊重表现为对声誉、地位、承认、威望的需要;而自尊则包括对获得信心、能力、成就、独立和自由等的愿望。
  某校的“课堂法庭”的做法,仅从后果来看,容易造成对违规的学生造成伤害。对那些干扰其他学生,经“审判”被逐出课堂的学生而言,归属与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尤其是被逐出课堂的次数多了以后,他们会认为自己不被班集体所认可,没有归属感,认为得不到班集体同学的关心、理解与信任,自然也不会去关心、理解与信任班集体其他同学。同时与那些多次“审判”他离开课堂的同学难以建立、保持友谊,诸因素的结合,易使这部分学生“游离”于班集体之外,不利于其归属与爱的需要的满足,长此以往,造成学生的性情冷漠、固执,不关心集体,不关心他人,不会去“爱”人,造成学生的心理封闭,不会去正常交际。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一般而言,低层次的需要得不到满足,高一层次的需要也难以出现,自然也难以得到满足。归属与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的学生,其尊重需要自然也难以满足。即使对于那些归属与爱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学生,“课堂法庭”这种做法也不利于其尊重需要的满足。一方面,对于被逐出课堂的学生,他们会认为得不到来自同学的尊重,具体表现为在声誉方面,认为自己是别人眼中的“坏孩子”,是后进生,尽管有时犯过错是无心之举,非有意而为之;在地位方面,由于动辄被逐出课堂,会认为没有地位可言或者是无足轻重;在威望方面,无威望可言;在承认方面,得不到来自班集体同学的承认。这些自然对这部分学生的自尊的形成产生不利的影响,其自信心的确立、能力培养与发展、成就感的形成、独立意识、自由的观念的树立与唤醒都会受到重大打击,也不利于学生学会自尊自爱。另一方面,这一做法对大多数学生来说,是一种负面的“心理教育”。从这一做法中,大多数没有违规的学生学到的是认识了组织纪律的严酷性,违规必究、被究者咎由自取。他们就会认为那些被逐出课堂的同学是不守纪律的人,是后进生,是坏孩子,是应该和必须受到惩罚的,从而不愿与之交往,自然也不会真正地去尊重这部分同学,自视“清高”,自然也得不到这部分同学的尊重及其他同学的尊重,其尊重需要得不到很好的满足。
  总之,“课堂法庭”这一做法无视儿童在享有人格尊严和心理安全、受到尊重和受集体接纳、获得心理品质发展的帮助和服务等方面的基本心理需求和心理权益,必将导致“违纪”学生心理上的失衡和各种心理障碍,严重的还会造成各种不良人格和心理疾病。同时,这一行为对大多数学生来说,是一种负面的“心理教育”。
  
  二、根据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个体身心发展存在个别差异性
  
  个体差异性有多种层次。从群体的角度看,首先表现为男女性别上的差异,它不仅是自然性上的差异,还包括由性别带来的生理机能和社会地位、角色、交往群体的区别,这些区别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发展的方面与水平上的差别。一般而言,女生比较文静,较为顺从,容易守纪律,而男生比较冲动,调皮好动,容易破坏课堂纪律,从而受到“课堂法庭”审判,继而被逐出课堂的机率比女生大。从制度本身确立的意图角度来说,就存在不公平性,对男生的不公平。其次,个别差异表现在身、心的所有构成方面。其中有些是发展达到水平上的差异,有的学生的认知、情绪、意志水平的发展较快,能够很好地认识到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良好秩序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具有较好的自愿性、较强的自制能力,从而能够专心听讲,不被逐出课堂。而有些学生也能够认识到要遵守课堂纪律,也愿意去遵守课堂纪律,但其意志水平较低,自制力较弱,多动,注意的稳定性较差,容易出现“小动作”,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受到“课堂法庭”的审判,被逐出课堂。这样类似的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性还很多。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性,决定了一定存在着在发展水平上比一般水平的落后,这容易引起课堂内问题行为的出现。问题行为也就是指不能遵守公认的正常儿童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不能正常与人交往和参与学习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常常引起课堂纪律问题。要想矫正问题行为,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要把学生的知、情、意、行四个方面统一起来,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持之以恒”。矫正问题行为,靠的是说服、教育,而不能简单地用所谓的措施、制度、做法去整齐划一。否则就会无视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点,把儿童成人化对待,同时也贬低了教育在儿童身心发展过程中的应取的作用。
  
  三、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教育理念先行
  
  从教育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一行为看似重法,实则违法,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际社会《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宗旨、原则与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对学生基本人权的侵害行为,也是对学生群体的法制观念的误导。对于那些“触犯”制度从而被“审判”逐出课堂的学生而言,其受教育的权利实质在无形间受到了侵害。在这貌似合法的无形大手的阴影下,学生在学习活动过程中的主动地去发现问题,在活动中积极地体验,主动地探究、团结合作共同去面对问题从而解决问题所需的活泼、轻松、舒展、开放的氛围难以营造(过分的活泼会被视为干扰课堂,会被“课堂法庭”所审判,会面临被逐的命运)。这样,很自然的,学生被僵化的制度所束缚,其创造力难以得以发挥,创新精神的培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也不符合当代教育理念的要求。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从研究性学习的开展到目前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第七次课程改革(简称为新课改),都十分强调学生的主动发展、主动学习,都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课堂教学应围绕学生的学展开,在学习活动过程中调动学生积极参与,主动探究、学会与人合作,以期培养其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而不是一味地强调纪律,用对待敌我矛盾的方法,用类似于国家专政工具的“课堂法庭”的方法去对待(“审判”)正在成长发展中的儿童(而非成人)。

  新教育理念提出现代教育的落脚点是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广度是为了一切学生发展,深度是为了学生一切的发展。这就首先要求我们的教育应围绕学生而展开,以学生的学展开教学。因此我们在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的同时一定要考虑是不是从学生出发,而不是为了一味强调维持传统权威,一味强调课堂秩序的良好。大教育家杜威提出的“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从做中学”等教育主张本身就要求有一个开放的、充满活力的、为学生发展充分考虑的、允许学生尝试的包括犯错误的场所或环境。某市某校在采取“课堂法庭”这一做法时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学生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没有很好地营造学生主动探究学习、素质教育所要求的学习环境,没能很好地利用学生渴望获取新知,积极探索的特点,去培养学生适应未来瞬息万变的世界,而不是去适应僵化的、静止的世界的能力。其次,要求我们的教育要考虑到我们的教育对象是全体学生,而不是大多数学生,我们的教育任务是培养所有的学生成人成材。某校的“课堂法庭”的做法考虑到的是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权利不受侵害,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同时也是以侵害了少数违纪学生的学习权利为代价的。一个好的制度应是在遵循多数人意见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的权益,避免因为多数人意见的一元化而导致对少数人的权益的侵犯甚至剥夺。应通过采取合适的教育手段,矫正违纪学生的问题行为,从而实现“为了一切学生发展”的理念。最后要求我们的教育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但应注意教育方法是否得当。某校的“课堂法庭”的做法原意是强化学生的教育法制意识、对学生进行教育法制建设,本无可厚非,但其方法不当,易使学生群体对法制观念的误解。
  
  结语
  
  民族之复兴、中华之崛起皆仰仗教育,因此,培养怎样的人才,怎样培养人才就成为我们教育者必须研究的课题。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对儿童进行素质教育,应首先从转变我们的教育观念入手,更新我们的教育理念。尊重儿童的权益,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点,促进每一个儿童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用行政的手段代替教育的手段,不能用“课堂法庭”的做法去对待成长中的儿童,去抹杀儿童的主体意识、自信心、进取心、探究精神,使儿童不敢“越雷池半步”,从而束缚儿童,扼制其创新精神的培养。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多态多彩不同个性的人,而不是培养驯服者与顺从者。罗素大师云:参差多态,乃是幸福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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