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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主义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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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利己主义,是相对于集体主义而言的道德原则。在过去,我国学界对其很少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利己主义的涵义及其特点、利己主义的历史发展概况及其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并对利己主义进行辩证分析。希望对我们的现实生活有所指导。
  关键词:利己主义 道德 自我
  
  一、利己主义的涵义及其特点
  
  利已主义是一种道德原则,关于利已主义的定义,据朱贻庭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的释义,利已主义(egoism)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用个人利益作为思想行为准则的道德原则和道德学说,源于拉丁语ego,意为“我”,产生于私有制社会。[1]我国著名的伦理学家罗国杰认为利已主义这种道德原则强调个人至上,个人本位,把一已私利的至上性,把一已私利的得失,视为道德上善恶与否的唯一标准。[2]桑德斯(Steven M Sanders)认为:“利己主义是认为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利益而不是应该牺牲自己利益的学说”[3]
  综上所述,利己主义是这样一种人生观和伦理学说,它认为人们在对待人生,处理个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关系时,必然是把追求和满足个人的利益、快乐和幸福放在首位,因而主张利己是人生的目的和道德标准。因此,利已主义把个人利益作为判断人的行为善恶与否的根本价值尺度,正像爱尔维修所说的“个人利益是人们行为价值尺度的唯一而且普遍的鉴定者,因此,每一个个人相联系的正直,按照我的定义来说,无非就是对这个个人有利的行为的习惯。”[4]
  关于利已主义的观点很多。其中费尔巴哈观点很有代表性。他把利已主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善的,一种是恶的。善的利已主义同时承认自己和他人的利己主义,恶的利己主义是只承认自己的利己主义,前者利己又利人,后者损人利己。善的利己主义可以用西方的格言“自己活,也让别人活”来概括。这是根据利己的程度来划分的。今天大多数的伦理学家把善的利己主义称为合理利已主义,把恶的利己主义称为极端利已主义。
  利己主义从范围上划分,可有单个人的利己主义,也可以有放大了的利己主义,即费尔巴哈所谓的社会利己主义、家庭利己主义、行会或村社的利己主义等。
  当代西方学者从利己主义的内在结构出发,把利己主义区分为“心理利己主义”和“伦理利己主义”。心理利己主义是利己主义的行为观,是利己主义关于人的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的理论;伦理利己主义是基于心理利己主义的利己主义的道德观,是利己主义关于人的行为应试如何的道德原则的理论。
  
  二、利己主义的历史发展概况及其理论基础
  
  利己主义的历史与人类的私有制的历史一样悠久,在西方,古希腊普罗塔哥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和伯利克里“人是第一重要的”主张已包含以自我为中心的观点。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所主张的快乐主义、幸福主义中,就提出了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是人的主要动因,社会生活要以利己的原则为基础的观点。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在批判封建禁欲主义的人生哲学时,提出了“我自己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的口号,为利己主义的合理化进行了呐喊。 16世纪意大利的马基雅弗利是西方伦理史上第一个提出完整的人性恶的理论的人,他认为人不但是自私的、利己的,而且现代文明人都必然是一个不择手段的利己主义者。英国的霍布斯运用唯物主义感觉论论证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认为人的生理机能决定人性必然趋利避苦,自爱自保。在生活中,利己本性表现为人人追求个人的私利,决不会为他人牺牲自己的利益,人对人就像狼一样。法国的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继承发展了霍布斯的观点。他们认为人的肉体的感受性决定人的行为都是趋乐避苦、自爱自保的。但霍尔巴赫认为别人也与我自己一样,有同样的追求幸福的欲望,一个人,为了使自己幸福,就必须为自己的幸福所需要的别人的幸福而工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霍布斯的赤裸裸的利己主义。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费尔巴哈和车尔尼雪夫斯基则是从人本主义唯物主义历史观出发,认为人的自我保存的机体活动决定人人都是利己的。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他们两人在承认利己主义是人生的目的,行为的动机的同时,不否定对他人的爱,并不损害别人的幸福。现代资产阶级伦理学家把利己主义发展为形形色色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伦理思想体系,以自我作为衡量一切的社会标准和道德准则,利己主义已经成为西方资本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的道德原则。
  在中国,杨朱是历史上第一敢于提出了利己主义的主张的人,他说,人皆只爱己利己:“锤,至巧也。人不爱锤之指,而爱已之指,有利之故也。”(《吕氏春秋o重已》)所以,只有为我是目的,而为社会和他人不过是为我的手段。因此个人对社会既不索取,也不给予,自我是实现其价值的唯一手段。正如他的那句名言“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
  荀子性“恶”论认为,人之性是好利多欲的,凡性中所有的都是恶的,一切善的品性都是后天通过学习和训练而成的,道德礼义皆为性之改造。所以不能顺人之性发展,而要用礼义道德“矫饰人之情性”使之归于善。荀子提出性“恶”论,不是提倡人们要自私利己,而是证明“化性起伪”的重要性。
  韩非继承了荀子“人性恶”的基本思路,从人类生活的多维关系中揭露了人的利己本性,不管是父子关系还是夫妻父关系都建立在相互利用的基础上的,更不用说是君臣关系了。
  儒学取得统治地位后,提倡人性利己的主张在理论层面上消失。一直到明朝初期,李贽提出了“人必有私”的观点,对于传统的道德观念来了一个大的挑战。清初的黄宗羲亦举起了“自私自利”的旗帜,把满足个人利益作为人类的普遍权利,这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综上所述,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利己主义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本恶论,它认为人必是自私利己的,只有顺从人的这种利己本性,才是合理的 、善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恶的。
  
  三、利己主义的辩证分析
  
  利己主义是一种如此复杂而有争议的理论,赞扬者有之,批评者有之。在古希腊城邦社会里,利己是与美德相悖的,因而是恶的。在中世纪,人作为上帝的奴仆,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上帝的旨意,是没有自我的。但在近代西方,利己成了天经地义的人性。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利己主义已经贯穿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在中国,以儒家为主的传统伦理思想是反对利己主义的。人们一生下来就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父母的孝,对朋友的信,对君主的忠,都是无条件的。利己主义的观点只能作为一种暗流在民间流传,如人们的口头语言中有殊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就是这种利己观点的流传。
  那么,利己主义到底是一种善呢,还是一种恶呢?下面我们就来辩证的分析研究一下,如果按利己的起因、结果进行划分,可把利己分为损人利己、利己不损人和利己利人。合理利己主义者或善的利己主义者主张的利己是利己不损人和利己利人。合理利己主义认为每个人的行为不可能依靠自己单独实现,而只有依靠社会通过利他手段才能实现:“每个人都是为自己的幸福以自己的方式而劳动的,承认了这一点,那么,绝没有哪个人可以够得上是无私心的人,这个名称只是给予我们不知他的动因或是我们赞许他的利益的那种人的。”[5](P271)但是,“为了使自己幸福,就必须为自己的幸福所需要的别人的幸福而工作。”[4](P649)其次,从道德本性来说,合理利己主义认为道德的目的完全上他律的,全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公益乃是美德的目的。”[4](P465)最后,从善恶原则来看,合理利己主义认为,利己目的就其本身来说,无利无害社会和他人,无关道德目的,因而无善无恶、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但就其结果来说,则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如以利人手段实现,便是善的源泉;如以害人手段实现,便是恶的源泉。
  我国学界对于利己主义伦理观流行的观点是不管其采取何种手段,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也不管其结果如何,只要目的利己,就是恶的、应该唾弃的。王海明是比较另类的,在他的《新伦理学》中认为,合理利己主义主张以利他为手段,倡导为己利他,显然符合人的社会本性,是合乎情理、合乎理智的,因此才叫合理利己主义。我个人认为合理利己主义的利己不损人和利己利人既不能说是善的,也不能说是恶的。从社会总体利益来看,这种利己主义能增加社会的总体利益。而利己主义的另一种形式即费尔巴哈所谓的恶的利己主义,为了实现其利己目的,不择手段,损人利己,则是恶劣的,必须大力反对和批判的,它是世上一切罪恶、痛苦、不幸的总根源。虽然并没有哪位伦理学家公开大肆宣扬损人利己,但这种损人利己的道德观念却是人的一种实际的道德品质,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全过程,渗透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腐蚀社会机体和人们心灵的毒药。因而是必须反对、批判和矫正的。辩证看待利己主义,既要看到正面作用,也要看到负面影响。
  
  四、小结:
  中国现阶段,我们进入了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原来计划经济时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实际生活层面日益失去了其魅力,而利己主义思想却在各个领域大有蔓延之势,中国的利己主义思想缺少了西方的对他人的尊重和理解,从而更加的赤裸和无所顾忌。再加上中国原有的小农经济的自私自利的思想,中国的利己主义呈现其特有的怪异,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盗窃、走私贩毒、坑蒙拐骗、敲诈勒索、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等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现象不仅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毒害了人们的心灵,其危害不可估量。如何正确的看待利己主义,如何规范人们的利己行为,使其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应该努力去探讨的。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10月
  [2]罗国杰.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1999年7月第171页
  [3]International Enaycloped to of Ethics printed by Braun Brun field Inc U C[J],1995,P.250
  [4]北京大学编译.18世纪法国哲学[M].1957年,商务印书馆中文版
  [5]霍尔巴赫.自然体系(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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