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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从道德单元到德性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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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道德单元是从道德系统中抽象出来的最小单位,它暂时舍弃了与其它因素的联系,因而只剩下独立的基本涵义。德性是主体化为个体品质的道德单元。在个体品质中的价值取向系统的作用下,主体化的道德单元表现出确定的价值向性。既要培养基本的道德单元,又要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系统,这就是道德教育的双重任务。
  [关键词]德性;道德单元;道德教育;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06)03-0079-04
  
  一、道德单元及其特性
  
  道德意识是一个内在完整的系统,由相互联系的诸部分组合而成。从道德意识的各个部分中,又可以解析出更小的基本单位――道德单元。所谓道德单元,是指借助于思维的抽象化过程而从道德意识中提取的最小单位,是构筑任何一个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最基本的道德要素。诸如勇敢、节制、勤勉、忠诚等等,当将它们从与其它各种因素的联系中剥离出来,仅剩下其自身的规定性时,它们便是此处所谓的道德单元。一种意识能不能称作道德意识,一个体系能否构成道德体系,主要看是否能从其中解析出道德单元。因此,道德单元就成为道德意识与非道德意识、道德体系与非道德体系的区别之所在。
  一种道德意识与另一种道德意识之间,或一个道德体系与另一个道德体系之间,往往存在着重大的甚至根本性的区别或差异,但是,这样的区别或差异并不源于基本的道德单元。也就是说,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并不能标示出不同道德意识或不同道德体系的根本差别。恰恰是凭借这种最为基本的涵义,一个纯粹的道德单元,才可以存在于不同的道德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的道德体系的构成要素。例如,“勇敢”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单元,既可以存在于利己主义的道德体系中,又可以存在于利他主义的道德体系中。利己主义者和利他主义者一般都会接受“勇敢”的基本涵义,因此,人们不可能依据“勇敢”这一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从根本上区分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一个纯粹的道德单元,在不同的道德体系中,甚至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其基本涵义不会有显著变化。某一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表征着这一道德单元的自身规定性,是将这一道德单元与其它道德单元区别开来的内在依据。每一道德单元的自身规定性,仅为其自身所独有,而不能与其它道德单元所共享或分享;某一道德单元的内容,不能为其它道德单元所完全涵盖。
  与大于道德单元的其它非基本的道德因素或道德部分相比较,道德单元有两个鲜明的特性。
  1.单纯性
  道德单元的单纯性,是指其基本涵义的简单性和确定性。任何伦理学派,任何道德体系,对纯粹的道德单元进行语义分析,都可以取得对于它的基本涵义的共识。在不同的伦理学说中,在不同的道德理论中,剔除它们各自包含的社会历史变量之后,都可以解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单元。道德语言交流的进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纯粹的道德单元的共识,甚至相互对立的道德体系之间的道德指责,有不少也是以对于道德单元的共同理解为前提的。它们之间的分歧,往往不是表现在如何理解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而是表现为怎样使用这些单元、以什么样的道德目标统领这些单元。正因为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是简单的,它才可能被复合为复杂的概念,组合成道德判断或命题,进入不同的道德体系;正因为道德单元的基本涵义是确定的,才使得道德对话乃至道德争论具有意义。
  2.价值中性
  纯粹的道德单元,因为没有进入一定的价值系统,没有受到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制约,所以,其自身的价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是道德单元所表现出的价值中性,或价值不确定性。价值中性的道德单元,虽然也可以称之为道德要素,但并不具有真实的或现实的道德价值。例如,“勇敢”作为纯粹的道德单元存在,在价值上就是中性的。正因为它是中性的,所以,具有不同价值体系的社会个体,都可以吸纳“勇敢”这一道德单元。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依托于主客体之间的特定关系。纯粹的道德单元,其外部对象尚未确定,即尚未进入特定的关系之中,因此,纯粹的道德单元就不具有现实的、真实的、明确的道德价值。道德单元的这种价值中性,或价值不确定性,仅仅用以表明纯粹的道德单元尚未有价值,而不是说道德单元不可能有价值。道德单元的价值中性或价值不确定性,同时也就是价值可能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与一定的外部对象相联结,处于特定的关系之中,道德单元就会表现出价值。由于纯粹的道德单元所可能实现的价值尚未确定,还未能知道它与何种价值对象相联系,亦即其价值实现的方向尚未确定,因此,我们把纯粹的道德单元称为道德标量。标量即是有大小而无方向的量,方向确定的量则叫做向量或矢量。
  
  二、德性:主体化为个体品质的道德单元
  
  道德单元是从道德系统中抽象出来的最小单位,它因此而成为一种作为研究对象的客体性存在。而且,只有将道德单元当作一种抽象的客体性存在而对其进行客观的研究,人们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排除主体差异性的影响,从而获得对其本然面目的真知。但是,人们又不能满足于对道德单元的本然面目的认知。任何伦理学方面的研究,其最终目的乃是为了促进道德价值的生成。而为了使道德单元的潜在的道德价值转化为现实的道德价值,就必须使道德单元主体化,使其借助于主体的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其价值。道德单元的主体化,就是使道德单元内化为个体的品质,即使得客体性的道德单元成为个体内在的德性。所谓德性,就是已被个体吸纳为自身品质构成因素的道德单元。作为研究客体的道德单元,因经过多重抽象而暂时撇开了它与其它因素的联系。而道德单元一旦主体化于个体的内在品质结构之中,就与个体品质结构的其它因素形成有机的联系。因此,德性,或主体化为个体品质的道德单元,就不再是一种孤立的客体性存在,而是受到个体品质中其它因素的制约,打上了鲜明的主体烙印。在诸种制约道德单元的主体因素中,对实现道德单元的道德价值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个体的价值取向系统或价值对象系统。在个体品质结构中的价值取向系统的制约下,道德单元除了自身固有的规定性之外,又获得了一种外部规定性:指向确定的外部对象。由于个体的价值取向系统的磁化,道德单元被牵引到确定的方向上。这样,原本是道德标量的道德单元也变成了道德矢量,价值中性就为价值向性所取代。德性与道德单元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有价值向性。如果不进入个体的品质结构,没有受到确定的价值取向系统的制约,那么,道德单元的道德价值即不确定。也就是说,未带有任何价值向性的道德单元,虽然人们知道它具有价值可能性,但却无法确定它具有的是何种价值可能性?它可能生成的价值究竟是正价值还是负价值?或者是大价值还是小价值?只有在一定的价值取向系统的牵引下,道德单元才开始显示出明确的价值倾向性。不同的价值取向系统指示出不同的价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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