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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干部与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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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生村干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生力量。目前,全国大学生村干部总人数已达13万人。大学生选择农村,坚持从基层做起,构成新农村建设队伍中的一道亮丽风景。他们积极进取,勇于面对挑战和考验,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用勤奋和智慧唱响青春之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希望。但是,大学生村干部的聘期结束,他们面临着留任、考公务员、返城等问题,国家应该采取积极的政策引导。
  关键词:大学生村干部;新农村建设;重大贡献;管理引导
  中图分类号:C933.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3―0117―02
  
  一、大学生村干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生力量
  
  大学生村干部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良性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新生力量。大学生村干部帮助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全面掌握现代农业的生态环保、粮食安全、社会稳定、文化传承等丰富内涵,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树立三农可持续发展观,积极为农业争取生态环保、社会文化、农业循环经济等多方面投入,促进多元化发展的新农村。大幅度增加大学生村干部有利于改善基层的治理结构,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注入新鲜血液,给村干部队伍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大学生村干部及时收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的问题并进行归纳整理,及时报送镇、县人民政府,有利于克服或缓解长期形成的干群之间沟通的复杂障碍,为镇、县级政府领导人知民情、解民意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大学生村干部是国家着力为新农村建设输入的“新鲜血液”,成为推动当地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农村和社区为大学生村干部提供了更多的锻炼机会,提供发挥才能的广阔空间;同时,大学生村干部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特长,为社区、农村的各项建设输入了新鲜血液,服务于民众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1]他们是个特殊的群体,不仅有知识学问,还充满朝气和热情。他们进取心强,知识面宽、思维敏捷,具有干事创业的强烈冲动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强烈愿望。他们通过多渠道了解村情、民情,向村(居)班子成员请教,通过与村民聊天、访谈了解情况,下到田间地头、走进企业获取第一手资料。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增加对村居的了解,增进对村民的感情,更好地融入农村,全身心投入到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去。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选择了基层农村作为实现梦想的第一站,农村也正因为这些新面孔的到来而发生着变化。大学生村干部将会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坚力量。
  
  二、大学生村干部为新农村建设做出的重大贡献
  
  大学生村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路线、政策,与农民聊天、交友,拜农民为师,积极参与村里各项工作,虚心向其他村干部学习,很快适应村干部工作岗位。他们到各村的支柱农业产业基地参与劳作,熟识农时、农活,以便能够更好地在实践中结合自身文化知识服务农村。他们在基层农村辛勤耕耘,默默奉献,把在大学里掌握的丰富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以自己所学专业知识推动新农村发展。 一方面帮助村主要负责人有序地开展农村工作,一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帮助村民们进步。如农学专业的大学生村干部举办病虫害防治培训班,到现场指导果农科学用药、传授病虫害防治技术;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村干部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当好村里矛盾纠纷调解员;教育学专业的大学生村干部为广大村民举办各种农业辅导班、文化补习班、英语学习班;医学专业的大学生村干部为村民讲解卫生习惯的养成、疾病的预防与治疗、科学的用药;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村干部教会村民使用计算机、浏览网页、在网络发布信息等。大学生村干部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使村民学习到先进的知识,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理论联系实际,模范带头,帮助发展农村经济。针对农村的实际,正视现实,利用现有资源,最大程度发展农村经济。在农村技术指导作用不够,市场信息不畅,竞争能力不强,发展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招商引资,注册农村的特色品牌,打出自己的市场。山东一大学生村官帮当地村民注册了酸枣的商标,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大学生村干部利用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养殖业试点,带动村民发展。浙江永康某大学生村干部通过调查研究,想出了一个以养牛为基础,配备土鸡、水鸭、水稻等为辅的生物循环经济模型。
  组织各种协会,帮助村民共同发展,走共同富裕之路。如“致富协会”帮助农民上致富项目,“饲养协会”使村民民走上了规模化饲养之路,“种植协会”使村民走上立体空间种植之路,“农家致富信息网络协会”传播致富信息,发布供求需要,“务工返乡青年创业者协会”使贫困户村民脱贫致富,使务工返乡青年实现了再就业。通过各种协会,组织村民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走共同富裕之路。
  组织各种各样的活动,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精神文明。“农村文化建设一直是我国公共文化建设的薄弱环节,村民除了干活就是睡觉,这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称。”[2]建“农家书屋”、组建乐队、建立协会等是非常重要的发展农村文化的途径。通过募捐书籍,建立“农家书屋”,引导村民读书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发挥艺术专业特长,从基本功开始,手把手地教村民们吹拉弹唱。以喜闻乐见的歌舞、快板、小品、相声等多种形式的文艺节目,灵活地宣传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激起群众学习的热情。组建老人协会、妇女协会等社会文化组织,争取上级按照城乡统筹原则下达文化体育活动经费,一方面全面活跃乡村生活,另一方面有利于使这些健康积极的社会组织在农村形成中国特色的上层建筑。
  帮助村里党员学习理论,提高党员素质,推进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顺利进行。农村党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能力偏弱、文化偏低的现象,充实到党支部的大学生村干部通过设计农村方针政策宣传专栏、向农村党员干部作耐心讲解、对农村党员进行个别辅导等方式,帮助农村党员理解科学发展观。大学生村干部的加入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党员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理论知识学习层面不高的难题,有效推进了农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
  
  三、对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与培养
  
  尽管大学生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知识,但是他们毕竟没有农村的生产经验,有的大学生村干部甚至没有在农村生活过,他们从天之骄子到大学生村干部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心理疏导。大学生村干部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考虑聘期结束后面临的困境:考研、考公务员、留任、进入社会重谋职业等。各级政府应该重视对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与培养,并且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使他们安心工作,实现自己心中的理想,实现他们的创业愿望。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毕业生,国家应该制定激励和保障政策。如发放津贴、参加保险、国家代偿助学贷款、选调生招考、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工龄、籍贯、聘期结束后的工作安排等诸多方面。这些措施,不仅会激发大学生村干部安心农村、创业奉献的内在动力,还能吸引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地方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以利于大学生村干部开展工作。一是提供资金扶持,专门筹措资金作为大学生村干部扎根农村创业的创业基金,对大学生村干部创业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与奖励。二是搞好资讯服务,由农林、科技等部门的技术专家担任大学生村干部创业的经济和技术顾问,对大学生村干部创业项目给予市场分析评估和技术指导。三是搭建载体平台,比如建立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实践基地和创业园等。“创建实践基地可以发挥他们的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让他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其工作能力,生存能力。”[3]四是对大学生村干部在工作方法上加以指导,在生活上给予关心。为他们办理人身、医疗、失业三项保险,妥善安排了食宿,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和学习用品,做到用政策激励,待遇安心,环境留人。
  定期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培训教育,增强其农村工作能力。因为大学里没有具体的开设大学生村干部专业,要有计划地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农村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计生、信访、调解、农林产业等知识培训,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河南农业大学是全国首家设立面向农村培养大学生村干部的“农村发展与管理专业”的高校,并成立了河南省农村发展与管理学院,为新农村建设培养基层管理干部搭建了新的平台,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制定聘期结束后的保障措施,激发大学生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在鼓励大学生村干部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招录公务员考试的基础上,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岗位,面向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干部定向招录;支持大学生村干部考研究生继续深造,并实行一定的加分政策;确定大学生村干部的具体身份,享受事业或行政待遇,保障聘期已满的大学生村干部可以“续聘”;选调优秀的大学生村干部直接到镇、社区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支持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业;各地区和各企事业单位,积极挖掘本系统和本地区就业资源,通过举办专门面向大学生村干部的专场招聘洽谈会等方式,努力为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干部提供岗位。
  
  四、结语
  
  大学生村干部放弃了在大城市就业的机会,为改变农村贫穷落后面貌而付出。他们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涌现的一支优秀的中坚力量,像当年的知青一样,“战天斗地的生活磨砺他们吃苦耐劳的性格,风餐露宿的农家日子炼就他们强健的体魄。”[4]他们在广阔的农村大舞台挥洒汗水,奉献青春,积极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大学生村干部,不仅仅要有热情,而要积极引导,并且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不仅使之聘期内的工作顺利开展,聘期后也能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1]共青团北大委员会.激情之歌,理性之路[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21.
  [2]张东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209.
  [3]管志华.学灯书话[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91.
  [4]张建田.情系军法[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9.
  (责任编辑/吴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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