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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创新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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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如今,网络通信科技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其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层面,而“互联网+金融”则是互联网应用的一大方面,互联网的便捷性和快速性使得金融不断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同样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特别是金融的安全性是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而我国互联网监管一直都存在缺陷。因此,互联网监管和发展存在的问题急需解决。文章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点及风险等,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途径,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5-0080-02
  1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的一个衍生产业。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迅速结合,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移动通信科技实现金融业务的新方式。金融行业为大众生活提供资金流通,承接包括支付、理财等业务,其涉及的资金流通量较大,在传统金融业中,管理众多的资金流通去向难度很大,其过程出错的情况也会增加,加大了金融的不便利,降低人们对金融行业的信心。而互联网的出现充分解决了这个问题。互联网可以存储海量数据并实现快速传输,它加快了金融服务处理速度,并且更加准确、方便,是金融行业一次质的飞跃。
   从广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金融”,即任何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金融产业服务、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从狭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是更加具体、更加贴近大众生活的金融业务,即通过日常所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付款、收款、理财、众筹等;使用网上银行处理相关业务;网上借贷、众筹、购买电子金融产品;进行网上金融贸易、电子商务等。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2.1 风险扩散速度快
   互联网一个非常重要的优势是传输速度快。但是,当金融风险来临时,互联网这种打破时间限制的优势就会成为一个致命因素,它会导致金融业务加快清算和支付速度,一旦这些业务涉及金融风险,人们若无法阻止就会加快风险传播的速度,加大金融损失。
  2.2 金融交易监管信息不对称
   网上的金融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连接、协商和交易,虽然网上尽可能提供双方明确的信息,但是由于不是在线下交易,双方的网上信息可能是伪造的,这就导致交易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交易过程容易出现金融诈骗的情况。此外,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很多监管体系建设仍不完善,特别是一些第三方交易平台没有相关的监管措施,因此金融风险就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更加多样化,造成更大的金融损失。
  2.3 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
   线下金融行业可以通过市场屏障设置、分业等多种方式将一国的金融风险进行隔离,减少经济损失,稳固金融市场。但是互联网强大的共享性能将整个互联网金融形成一个整体,采用传统金融行业屏蔽风险的措施并不适用于线上的金融交易,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涉及各国用户间的交易,虽然便捷,但是在防范他国金融风险上是一个重大问题。
  2.4 引发金融危机的破坏性有放大效应
   互联网金融交易速度非常快,因为其计算系统强大,传统金融行业交易所需的清算、统计时间在互联网上几乎可以省略,这大大方便了金融交易,也扩大了金融交易的范围和数额。然而,一旦发生金融交易问题,产生了金融风险,这些大数额的金融交易损失也会比传统的金融交易损失更大,且互联网全球金融贸易一体化也会有连带风险,一旦形成危机,就会很难处理和解决。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问题
  3.1 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时间也不长,虽然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极大促进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变革,但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一直不够健全,即使不断完善,现今也很难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互联网方面和金融方面的分别监督与整体监管,这两方面又有较多的程序和环节,并且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也不相同,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再加上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仍然不够重视,执行力度较差,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一直存在缺陷,不适应当前的发展趋势。
  3.2 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混乱
   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业务、P2P网上借贷平台、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三大模块。而这三方本应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是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和证监会。然而,现实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仅依靠这3个监管主体无法对网络上所有的金融机构和平台进行全方位监管,因为网络金融平台的注册和建立过程仍然存有漏洞,很多属于非法经营,但是监管机构无法查询也就无法进行相应地管控,再加上网络存在一些跨市场交易,涉及的监管主体众多,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尚未明晰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会出现推脱责任、无人监管的问题。
  3.3 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
   互联网作为一把“双刃剑”,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缺陷就在于其监管难度大、监管取证较难。互联网金融交易属于在线交易,其交易过程、交易货币几乎都是虚拟的,并且交易地点也容易改变,即使交易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证件也可能是虚假的,根本无从考证,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一旦出现金融交易问题,监管机构很难从网上虚拟的信息中得到真实有用的证据,严重降低监管力度和效率,在互联网监管取证法律尚未完善前,采用傳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难度会大大提高。
  4 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途径
  4.1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
   无论是什么行业,想要规避、降低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行业的法律体系和构架,从制度和法律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降低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由于其新颖和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再加上“互联网+”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使用互联网金融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体系必须逐渐健全,其中对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的资格、业务范围等都要明确;同时,金融交易涉及双方利益,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应明确规定业务和责任、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和行为准则。   4.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的完善主要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职责划分,明确规定每一个监管主体的责任和业务范围,防止出现问题后无机构负责的情况发生。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较为复杂,为了更好地分业监管,可以在确定三大主体的具体职能后,采用分级监管的方法,让监管主体分阶层、分级别、分具体职能进行小范围的分别监管,再由大主体进行统一安排和监督,一旦出现具体问题,由各个部门和级别的监管机构处理,再上报分析;同时要指定监管政策及惩处力度等,能够按照明确的规定进行监管,减少监管矛盾和冲突;最后還要鼓励部门间的协调监管和配合,金融行业有许多跨市场的业务和服务,需要监管主体间、部门间的协调调查。
  5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探索
  5.1 从实体规范逐渐转向程序规范
   传统的金融监管措施较为明确,通过限定交易数额、交易对象等措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效果较显著;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金融交易业务种类繁杂,并且存在很多跨市场的组合,采用单纯的实体规范很容易产生监管模糊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要逐渐规范程序,方便监管。
  5.2 按照不同发展模式进行分类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多样,不同的金融行业业务、资源都能整合,而混杂在一起不利于监管,也不适合采用统一的金融监管方式,对此,可根据不同的发展模式进行细分,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6 结语
   大数据的发展和普及让金融行业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而互联网金融也便利了很多人,加快了金融行业的整体运行。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困难也令人担忧,因此应创新监管途径,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让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放心。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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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钟声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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