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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儿童福利制度对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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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加,二孩政策逐渐放开,妇女就业率不断提高,家庭结构变小,为了确保我国人口红利,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本文通过分析英国儿童福利制度特点,提出完善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一些启示,从而推进我国人口政策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英国;儿童福利制度;儿童福利;福利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作为最早保障儿童权利而进行立法的国家,英国早在1889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案——《儿童法》,本法案针对儿童的权益、地方当局的职责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英国儿童福利体系。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贝弗里奇计划的开展,进一步推进了英国及欧洲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使儿童能够与成人一样享有福利发展的主动权,细化了儿童福利项目,包括儿童教育、医疗等,同时对监管部门的职责、經费来源等进行了规定。完善的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对我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我国于2016年初全面推行二孩政策,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二孩政策放开之后生育率并没有显著提高,影响生育率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经济压力、女性就业压力、照料压力等多方面构成。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人口政策,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儿童福利制度,保障我国儿童的基本权益,建立更加全面的福利体系。
  1英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英国在不断完善儿童福利相关法律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儿童的关注。教育、抚养和保护儿童不再仅被认为是父母和家庭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通过立法及国家的权威对儿童加以保护。各种类型的儿童服务机构,例如民间组织、慈善团体、专业人员、社区服务等,也都在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之下不断涌现并加入到儿童福利的投入中。英国政府也不断加大对儿童福利方面的财政支出,以推进英国儿童福利制度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儿童福利金(Child Benefits)。英国政府从1997年起开始实施儿童福利津贴制度,即英国政府直接针对儿童对其家庭进行生活津贴发放,对家庭较困难的儿童进行家庭补助。在2013年1月之前,儿童福利金对英国所有符合年龄的儿童家庭发放,在此之后,英国政府对儿童福利金的领取资格加以限定,家庭内夫妻一方收入超过50000英镑需缴纳高收入家庭儿童福利金税或放弃申请。提交儿童福利金申请后,政府会每四周一次将补助金打到银行账户中。截至2018年12月,英国政府对儿童福利金的补助为第一个孩子为每周20.70英镑,之后的孩子每周为13.70英镑,直到孩子满16岁止。
  儿童储蓄账户(JuniorIndividualSavings Accounts,Junior ISAs)。儿童储蓄账户是一个长期免税的儿童存款账户,前身是儿童信托基金(CTF)。在这一账户中,父母可以定期为子女存入一定数额的成长基金,每年存入的最高限额为4260英镑。儿童储蓄账户不同于普通储蓄账户,该账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金储蓄账户,即该账户中所获利息不需要支付税收;另一种是股票投资类储蓄账户,即在进行现金投资的时候,不需要支付任何因资本增长或股息而带来的税收。父母可以在子女16岁前代替孩子保管这一账户,子女年满16周岁后,可以选择自己管理该账户或利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投资。但是只有当孩子年满18岁时,才可以随时支取该账户中的现金。
  儿童税收抵免(ChildTax Credits)。儿童税收抵免主要是为了减轻生活困难家庭中抚养儿童的压力,家里只要有一个儿童便可以申请税收抵免,如果一个家庭里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儿童,或者说一个家庭中家长有一人已经到了领取退休金的年龄,都可以申请儿童税收抵免政策。儿童税收抵免分成三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双方均无工作,每年最高可以拿到3325英镑的税收抵免;一种父母有工作,想要申请儿童保育政策,一个孩子看护费每周可以抵免122.5英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童的则每周增加到210英镑,但这些费用不能100%包含所有儿童看护产生的花费;最后一种情况是父母有工作,不申请儿童看护,根据家庭收入情况每年最高可抵免税收1960英镑。
  监护人津贴(Guardian’s Allowa-nce)。该津贴主要针对父母双亡或双亲中有一人去世的儿童,政府为儿童的监护人提供的津贴。除了可以得到最高额度的儿童津贴和免税政策之外,申请该津贴额外使儿童合法监护人得到每周17.20英镑的补助。拿到津贴的监护人,并不会因为工资收入过高而影响儿童津贴和监护人津贴的获得。
  儿童教育方面福利政策。对英国的基础教育来说,英国坚持实行免费基础教育政策,从医疗卫生到儿童的营养膳食,各项福利服务已经愈发细致规范。例如在交通方面,凡5-16岁的居住地距离学校超过步行距离(8岁以下儿童为3.2公里,8岁以上儿童为4.8公里)的儿童可以享受免费的接送服务。除此之外,收入较低的家庭还可以通过教育津贴为16-18岁未成年人申请完成全日制高等教育或专业技能培训学习项目。
  早期儿童教育、儿童保育及儿童中心(Early Education and Childcare,Children’s Centre)。儿童保育是指由儿童法定监护人在白天对儿童进行的照顾,英国儿童保育的对象通常为3-5岁儿童。早期儿童教育和照顾政策,最初是由OECD于1998年提出的一项儿童福利政策,英国作为第一批十二个参与国之一,英国政府一直不断发展和完善早期儿童教育和儿童保育,先后提出“儿童保育十年战略”、建立儿童中心等内容。在英格兰地区,政府为34岁儿童的家长提供每年570小时的免费儿童教育和照顾。近年来英国建立了一种新的儿童保育服务机构,不同于传统的幼儿园、保育所和日托中心,儿童中心向儿童提供一种整合性的儿童保教资源,每个家庭都有机会通过当地社区,享受专门为父母和儿童提供的信息资源、卫生健康、家庭援助、儿童保育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综合以上英国儿童福利政策不难看出,英国儿童福利政策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享性。普遍享有性是福利国家的基础,也是英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基本原则。“每个儿童都很重要(Everychild matters,ECM)”。2003年该方案的提出,也成为英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准则。可以看出英国儿童福利津贴、家庭津贴、教育福利政策等等,均是以此特点为基础,实行全面普遍的儿童保障制度。近年来,随着福利理念的转变,英国政府也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高收入家庭获得相关福利的门槛,从而使儿童津贴、福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发展,减少政府财政压力。
  第二,針对性。为了使儿童福利政策更好地作用于儿童的成长与发展,避免儿童津贴、补贴等内容用于家长个人开销,而忽视儿童成长需求。英国政府在政策的设计中,不断提高福利的针对性,使这些政策能够切实帮助儿童健康成长安全生活。例如,为在校生提供免费午餐、提供免费班车接送等等。
  第三,完备性。英国儿童福利主体是以儿童具有与成人相同且平等的福利权利为核心,这一深入人心的观念,使英国儿童福利主体不单单依靠政府,而是由社区、学校、医院等共同参与,构建成为一体的服务网络。同时还有许多民间组织机构,通过政府购买,为社区提供更加专业的儿童帮助和社区日托服务等。
  2我国儿童福利存在的问题
  首先,发展滞后性。我国现有儿童福利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发展而成的,不管是儿童福利立法、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服务的提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现阶段还没有明确的儿童福利体系,只是针对儿童的发展、特殊儿童的成长有零散的关注和立法,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的儿童福利相关法律。
  其次,儿童福利意识淡薄。目前我国仍将儿童发展看作是家庭的首要责任,很少从国家层面来考虑如何帮助儿童健康安全的成长。国家层面儿童福利意识的淡薄,就会引起市场在儿童福利方面投资的减少以及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降低。随着我国人口红利优势逐渐减少,生育率提高和人口政策的实施将成为未来政府重点关心的问题。家庭规模的缩小和抚养儿童成本的增加,必然使我国人口政策的实施面临难题,所以儿童福利体系的全面建设和制度的健全,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
  第三,福利对象和内容片面性。我国现阶段儿童福利对象常常只是针对弱势儿童,例如孤残儿童、留守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等等,很多正常儿童并未享受儿童福利服务。同时儿童福利的内容多集中在家庭救助方面,而我国儿童发展、医疗、精神等方面相关福利内容较少。
  3对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启示
  虽然英国儿童福利体系在全球来看并不是领先的,但其普享性、完备性、针对性等特点,仍能够对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启示。
  第一,重视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儿童是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主要资源,特别是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之后,我国不仅应当重视儿童的发展,同样应当把儿童福利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从而促进我国人口质量的提升。从英国儿童福利制度历史发展来看,第一步便是福利思想的转变,将儿童看做一个独立的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这一理念也应成为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基础。
  第二,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福利体系方面,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明确权责,设立专门的行政机关对儿童福利事业进行管理,整合学校、社会、社区、家庭等资源。同时,还应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监管从业者资格和机构服务内容,保障儿童福利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三,增加财政投入,丰富福利内容。在福利内容方面,不断向普享性福利制度过度,通过不同的形式,保障儿童不同年龄段中不同的生存需求,为父母和儿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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