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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气候变化作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傅 聪

  
  在发展路径上,欧盟强调可持续发展,倾向于环境友好、高技术含量的发展道路;
  在价值层面,欧盟更加珍视平稳与均衡,勇于承担国际历史责任;
  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欧盟则更加强调多边协作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因此,欧盟在与气候变化作战中领先。
  联合国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立法――《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生效。这其中欧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工业化国家减排:欧盟领跑
  
  为了实现阻止全球气候变暖的目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温室气体的限排指标,要求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95%,即减排5%。其中各主要工业化国家2008年至2012年必须完成的目标分别为:欧盟15国(2004年5月1日第五次扩大之前的成员国)、瑞士及大部分中东欧国家减排8%,美国减排7%,日本、加拿大等减排6%,俄罗斯等可与1990年持平。为了减少发达国家为此付出的经济成本,议定书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企业,以资金和技术投入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的项目的一种合作机制。例如,他们可以通过在本国或外国造林来“赎买”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这种清洁发展机制“一举两得”,不仅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工业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更重要的是,工业化国家可以以此种方式折抵他们在议定书中承诺的削减份额。排放贸易机制则是允许那些已经超额完成削减目标的国家将自己多减排的部分卖给无法完成削减目标的国家。议定书还规定在今后的会议上就2012年“承诺期”后的强制性目标进行谈判。
  欧盟早在联合国发起阻止全球气候变化行动之前就注意控制联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由于欧盟侧重于技术进步,能源结构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较大,且能耗总量也趋于稳定,其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比1990年增加1.5%。这为2002年5月31日欧盟15国率先批准《京都议定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国际社会一致采取行动遏制全球变暖增添了信心。
  
  承担责任:推动议定书生效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议定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必须得到不少于55个缔约国的批准,且这些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低于199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因此,欧盟不仅自身率先减排,还在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与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在森林吸收二氧化碳、违约惩罚机制等方面达成了妥协,促使日本、加拿大和中东欧国家陆续批准了议定书。截至2004年,全世界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京都议定书》,但是这些国家在199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只占全球的44.2%,还不能使议定书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的立场对于《京都议定书》能否顺利出世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俄罗斯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1990年全球排放量的17.4%,对于批准议定书,俄罗斯政府内部阻力重重。虽然实现议定书规定的排放目标不是难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俄罗斯不能保证在满足经济增长的同时仍维持其目前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而且为了履行议定书,俄罗斯还要为工业基础设施改造投入不菲的资金。最后,欧盟以支持俄罗斯加入WTO的承诺,促使其在2004年11月4日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在获得通过十年后才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这主要是由于美国的消极态度使然。美国人均能耗大,能源税率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程度高,因此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和人均量均领先于世界。2000年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增加了17.4%,且远没有下降的可能。鉴于自己单位能耗和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较低,美国强调弹性履约,在排放贸易问题上采用完全的市场措施,以降低减排成本。美国认为,议定书规定的有限制的弹性和非完全的市场化措施会让自己付出相当的经济代价,加之是否将发展中国家纳入“第一个承诺期”的分歧,布什政府在2001年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美国的极端利己做法引起国际社会的众怒。
  表面上看,欧盟与美国的分歧在于对履约方式和承担历史责任的方针的不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发展路径上,欧盟强调可持续发展,倾向于环境友好、高技术含量的发展道路;而美国则希望突出高化石能源消费、高经济增长的方案来实现发展。在价值层面,欧盟更加珍视平稳与均衡,勇于承担国际历史责任。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欧盟则更加强调多边协作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持之以恒:防止气候变化
  
  为了实现议定书规定的目标,也为了能够在2008年启动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中拔得头筹,欧共体在2003年通过指令,创设了共同体内部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该指令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配额管理、排放监督和报告以及处罚等多项制度;并在联盟内部和世界范围内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节省成本,兑现承诺。
  工业化国家实现减排5.2%,仅仅是缓解气候变化的开始,要实现“稳定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水平,阻止人为的干预对气候系统造成威胁”的目标,人类社会还需要规划2012年后,即《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结束之后的行动战略。
  为此,欧盟在2005年春召开确立“中长期减排战略和目标”会议,制定2012年后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欧盟一位环境委员指出,“与气候变化作战不取决于我们的意愿,它是必须完成的任务。”
  除了自身的努力,欧盟还强调吸引其他排放大国,包括发展中国家(中国和印度)参与进来。欧盟认为,从长远来看,工业化国家不可能独自完成减排的目标;但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增长是第一位的,因此,工业化国家应先走出第一步。欧盟在2004年11月22日通过了欧盟气候变化行动计划,注重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采用低碳的新型能源;并强调设计一种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增长的气候变化政策,以吸引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研发新技术并迅速地将其推广,可以尽量降低减排的成本,在这方面欧盟已具备了“先发优势”。提高能源效率节省经济成本;减少使用化石燃料则降低石油价格波动对欧盟的影响,并使欧盟燃料供应的安全性得到加强。欧盟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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