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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学生的视觉去探析教育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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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教育是国之大计,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教育列入国法,从而来保障公民的教育权。本文列举出我国有关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条款,以站在中学生的角度,去分析和理解教育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学生如何享受教育权利与如何履行教育义务,给出了几点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教育法;权利;义务
  一、有关教育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條款
  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将受教育的权利列入法律之中予以保护,有数据显示,在142个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中,51.4%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实施义务教育,22.5%的宪法规定了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23.9%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极其重视教育的国家,鼓励教育,发展教育是国之大计。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还有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诸多法律条款都是有关教育方向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学生来说就是具有学习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学生的学习,作为一种权利,不仅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证,而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义务教育法”中也作了有关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对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解
  哲学告诉我们,凡事有两面性,即对立和统一。权利和义务也是这种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权利可以将其理解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而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这两者是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
  权利是公民享受的相应待遇,义务是公民履行的相应责任。对于教育权利和义务来说,它们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教育权利,更确切来说,指的是国家给与我们公民的一种学习待遇。它提供我们个体在学生时期的一种学习保障,为将来适应社会,改造社会提供了原动力;教育义务是一种责任,是中学生对国家、社会应尽的当担。国家保障中学生的教育权利,中学生应该尽他们所能给社会回馈我们的义务。它们将心比心,形成循环,互相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三、中学生受教育权利保障和履行义务的现实问题分析
  由于国家的好政策,越来越多的中学生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想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和如何履行教育义务的实现却不能满足中学生的要求。这种现象也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当前,造成中学生受教育权利保障和实现存在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法律保障体系不完整、教育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待提高、中学生履行教育义务的意识有待加强。
  四、中学生如何践行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几点建议
  一、学生既是享有受教育权利,也是必须尽接受教育、勤奋学习义务的统一体。学生在要求享受优质教育的同时,自己必须尽一个受教育者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为学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做好清洁值日,爱护学校公共财物,接受并尊重教师的教育。
  二、学生享受教育的权利是平等的。学生无论民族、性别、年龄、父母职业、家庭财产情况等方面均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尽受教育的义务。特别是不能以家庭财产状况、相貌特征来有意设置进校门条件,相反的还有专门法律来保障了贫困学生、残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也应在贫困学生救助等方面给予“平等”基础上的“救济”,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管理行为要合法合规。学校内部规范性文件而言,实体合法基本要求是,保证它实体内容公平合理,并且与上位法(如国家法律、地方性政策法规)不相抵触,从而保证实体上真实,这是学校一项义务也是学生履行遵守校纪义务前提。
  四、学生的行为、语言要符合法律法规。如果学生不思进取,违纪违规,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校纪的处分,违法犯罪的除了校纪的处分外,必然也受法律的处罚。
  五、结语
  中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确立这种权利观和义务观,强化“学习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既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又尽心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加强学习的义务感、责任感。要解决学生受教育权利保障和充分问题,必须切实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增强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意识,建立相应听证制度,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健全教育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实现依法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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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高三773班  河北省衡水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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