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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逻辑与实现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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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于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逻辑,从5个方面探讨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机制,以期促进相关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理论逻辑;实现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3-0023-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1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逻辑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面向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制度创新,核心是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释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活力,给乡村振兴带来新的制度改革红利,凝聚成为内生新动能,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内在发展逻辑[1-2]。
  1.1 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隨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越来越受到挑战,不仅面临宅基地资源稀缺性和闲置性并存、使用权产权残缺和无序流转并存的问题,而且宅基地及房屋保障性功能和财产性功能的矛盾日益凸显。突出保障功能的宅基地制度本意,很大程度上已经异化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实现的最大阻碍。可见,现行宅基地制度框架下,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内,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传统方式,在宅基地资源配置中逐渐失灵。为破解上述难题,宅基地“三权分置”应运而生。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通过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有效破解了宅基地流转一律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制度障碍,盘活农村闲置和低效宅基地,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全面激发流转动力和活力。可见,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是面向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将有力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发展[3]。
  1.2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保护产权主体利益的需要
  在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框架下,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导致存在宅基地资源稀缺和闲置并存的问题,宅基地“三权分置”顺应资源配置原则,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建设用地缺口的矛盾,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产权不能被转让,一方面意味着该财产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潜能,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产权人财产价值减损的可能。“三权分置”将资格权从使用权中剥离出来,丰富使用权的权能,允许使用权多元化利用,不仅提高了使用权的利用效率,也保障和实现了农民的财产权益。
  1.3 现代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要求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对于外部性问题的治理,关键是通过产权的界定和安排来有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土地利用是外部性问题显著的领域之一,现代产权理论重在通过产权安排解决外部性问题,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对于解决宅基地资源利用的外部性问题,目前可行的制度是宅基地的“产权分置”,显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核心思想是与现代产权理论高度契合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外部利润是推动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动力。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实现,其可以通过改变当前的制度安排来适应制度环境,进而得到实现。当市场制度的变迁能够满足主体要求时,也就是当外部利润得到内部化时,制度变迁完成。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将现有宅基地制度框架下,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制度创新安排,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制度变迁理论的必然要求[4]。
  2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机制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要求构建其实现机制,包括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有偿退出机制、市场流转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
  2.1 有偿使用机制
  首先,拥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新申请宅基地的有偿取得,根据地方资源禀赋、占用农用地成本,由村集体自行决定有偿使用费标准。然后,现存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对于多占、一户多宅的农户,可根据流转性超占和非法超占及超占数量,由政府进行价格引导,村集体制定超占费用标准。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流转费用,根据流转后的用途不同(经营性或者居住性)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进一步丰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内涵和形式。
  最后,有偿使用费由农民集体收取使用,建立土地专项账户,确保该费用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或者用于宅基地的收储、置换等,定期将收支情况向民众公布。
  2.2 有偿退出机制
  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是指宅基地资格权的有偿退出。一方面,对于主导部门和退出方式的选择,由于各地区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宅基地退出的主导部门、退出模式应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化的策略来鼓励农户退出宅基地,同时对于配套的承包地也应进行相应安排(收回或流转)。另一方面,要合理制定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不能按照征地价格进行核算,同时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的多元化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社会保障、住房安置、就业安置等。
  2.3 市场流转机制
  建立市场流转机制有两种途径,一是宅基地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于现阶段宅基地改革的试点地区可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引入市场机制,宅基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若可以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市场上进行流转,不仅放活了宅基地使用权,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益,也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但是宅基地的流转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政府可制定相关的产业准入清单。二是利用增减挂钩机制,进行宅基地的复垦,复垦结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该机制一般与宅基地退出制度配套。
  2.4 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应兼顾政府、集体、农户3方面的利益。在宅基地“两权分置”或者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为此,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上交部分收益给集体经济组织(从长远看来,若房地产税开征,当地政府也可获得从居住用地转为工商业用地较高的房地产税收入)。
  2.5 风险防范机制
  ①宅基地有偿退出应与社会保障的完善衔接;②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风险保障基金;③探索建立有效的抵押物处置机制和贷款风险分担、缓释和补偿机制;④鼓励政策性银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闲置宅基地收储、土地整治、配套设施建设等支出。
  3 结束语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一项面向乡村振兴的重大制度创新,其宗旨和关键是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盘活宅基地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其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内在发展逻辑。
  参考文献:
  [1]王莹.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释放宅基地流转活力[J].上海农村经济,2018(3):31-33.
  [2]陈振,罗遥,欧名豪.宅基地“三权分置”:基本内涵、功能价值与实现路径[J].农村经济,2018(11):40-46.
  [3]宋志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和制度设计[J].法学评论,2018,36(4):142-153.
  [4]董祚继.“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大创新[J].中国土地,201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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