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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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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相当因果关系说是自然法哲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产物,文章着重于指明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条件说的修正与改进,面对三个要素的案件时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介入因素三标准”的判别方式以及通过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对比,指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关键词: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介入因素三标准”;必然因果关系说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章编号:2095-624X(2019)01-0135-01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条件说的修正与改进
  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弥补条件说的局限性,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但是根据条件说会有如下弊病:采取条件说会扩大处罚范围,如果前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但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根据条件说,用“没有A就不会有B”的理论,会让作为条件的前行为A承担责任,这其实是不具有合理性的。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一大特色在于运用二分法来思考问题,分为条件关系与相当性两个角度。条件关系即事实上的原因,以判断责任是否成立为目的。条件关系是指如果没有前事件(A)的发生,后者(B)不会发生,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相当性即法律上的原因,其宗旨在于确定责任范围。条件关系中的事实便是自然现实,是指在物理意义上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确实存在。而相当性更偏向于一种认知上的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说便是为了纠正条件说过于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而产生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相当性”否定了单纯从客观事实上去判断责任的想法,其特色在于排除条件说中不相当的情况,避免处罚范围扩大的风险,而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拥有三种判断学说:客观说、折中说、主观说,在此以具体事例体会不同学说之间对于相当性的不同评判标准:例如,甲攻击乙致使乙受伤,乙患有败血症,死亡。客观说是一种事后判断,从法官的立场出发,主张以行为时的一切客观事实作为基础进行判断,乙患有败血症是事实,无论行为人甲是否有所认识,都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但这种学说仅以客观性为具体判断,没有相当性的着重体现,与一般可预见性相悖,将偶然性也列入了因果关系中,是存有缺陷的。主观说是从行为人自身出发的,以其当时已知或者能够预见的事情作为判断因素,即便是一般人能够知道或者预见的事情,只要行为人自己不知也不能作为判断基础,根据此学说,甲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种仅以行为人自己所知作为判断依据的做法,过分主观,判断基础过窄。
  二、多因素案件中相当说的实务性操作标准
  相当说用“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并非是单纯只有行为与结果而是拥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我们在判断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可以判断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作用大小可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判断。一般认为,重伤对于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小;其次,我们会判断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这是“相当性”的核心体现,如果先前行为一般情況下会引起此介入因素的出现,则表明介入因素不异常。例如,甲点燃乙的衣服欲烧死乙,乙情急之下跳湖,被湖水淹死,乙跳湖的举动不异常,是被迫无奈之下的选择。如果先前行为通常不会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则表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具有异常性,上例中的跳湖举动对于死亡作用较大。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形式,偶然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外有关联的事物或现象叫作条件,因而只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相当因果关系说至今仍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对于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明确责任承担范围,能够让司法机关更加准确地执法。
  参考文献:
  [1]邹瑜,顾明.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陈铁水,李清林.论相当因果关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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