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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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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一方面,伴随着日益繁荣的互联网科技事业、爆炸式增长的学术性研究成果,以及以知识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市场的不断扩张,学术出版成为有利可图的领域。学术出版链条上权利的纷争和博弈,导致出版商在不同地域范围内对出版市场进行垄断,直接的后果是出版物价格的持续攀高不下,深层次的负面效应则是用户(包括图书馆、科研机构等团体用户)对学术知识的可获得性减弱,从而阻碍了OA这一学术交流模式在信息社会技术革命中的演进。另一方面,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不能解决由于著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不平等导致的财产权的侵害。并且第三方用户获取知识成果存在价格高昂的障碍,也造成了著作者知识共享的资源浪费。经文献研究,在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OA在版权界运行成熟,而我国对此规定几乎一片空白,因此很有必要针对学术领域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版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信息资源开放存取之价值分析
  开放存取的定义
  OA是Open Access的简称,可译为开放存取、开放获取等。ISI对其定义为:任何经由同行评论的电子期刊,以免费的方式提供给读者或机构取用、下载、复制、打印、发行或检索文章。作者可保有著作权,但在出版前需付500至1 500美元予出版社。简单地理解,OA就是使学术文章的文本可以充分免费地提供给开放互联网的每一个人,是互联网高速发展与知识共享、文化自由传播相互结合的产物。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毫无价格障碍的情况下共享彼此间的思想表达。
  开放存取的价值
  OA的魅力是在著作者、出版商和第三方用户间,构建了一个利益平衡的模式,使得三方都能够在OA中有利可图,这正是它的意义所在(见表1)。
  对于著作者来说,打破了以往传统出版商垄断出版市场、抬高出版价格牟取暴利,进而对著作者自己的财产权所造成侵害的不平等局面。著作者选择OA模式出版,只需要交纳一定的版面费。而且开放存取期刊只以质量作为评价标准,评审过程相比传统出版模式要透明、公开、周期短,不仅利于文章发表以后的快速傳播,提高文献的引用率,更避免了由于审稿过程的封闭保密性以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在此期间研究成果被剽窃的可能。周期短更有利于著作者的研究成果最快速地公之于世,方便其他研究者了解最新的学术动态,避免相同问题同时占用资源而导致重复研究。
  对于出版商来说,互联网就是出版商发表期刊的媒介和载体,它的公开性以及传播的免费性使其不用担心文献的浏览量与传播因子、影响力等问题,流量会成为其可观的盈利模式,而且著作者交纳的版面费,足够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行,并留有利润空间。将质量作为投稿文章是否发表的唯一标准,使出版商真正发挥传递学术信息的价值,尽可能避免著作者与中介、中介与出版商、著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勾结,提高出版商的公信度,提高公众的接受度与认可度。OA期刊的认可度越高,越会引导学者投稿,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对于第三方用户来说,OA出版不仅打破了获取文献的价格障碍,互联网的公开性更是打破了接触学术成果的交流障碍。一方面,我国无论是纸质期刊还是电子期刊,价格相对偏高。大学生与在校教师的特殊之处在于多数高校都斥巨资购买了数据库,他们还是比较容易免费获取知识成果的群体,可一旦脱离了校园范围,他们同样面临着资料获取的困难和价格的障碍,其他社会群体获取知识的状况自不待言。另一方面,传统期刊的传播范围是有限的,无论多么高质量、高销量的期刊,其传播范围始终逃不开地域限制。而OA的互联网公开性,打破了第三方用户接触知识成果的交流障碍,可以更加便捷、充分地获取知识。
  信息资源开放存取之版权争议
  如前所述,学术领域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是充满生命力的,但OA出版模式在我国虽有所发展却欠缺普及性,这与信息资源传播方式的更新和版权法之间的隔阂有关,也与OA出版模式与传统出版模式的根本差异有关。
  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与传统出版模式的区别
  我国传统出版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通常要求读者付费获取学术文章,其出版的方式包括印刷版和电子版两种,简言之将学术领域信息资源的出版物视为一种商品供读者购买。而OA出版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读者免费、无地域障碍获取学术文章,其出版方式采用互联网发表,包括OA仓储和OA期刊两种出版方式。与传统期刊不同之处是将付费方由读者转为作者,将出版物视为知识共享的成果。
  开放存取出版模式的发展历史
  OA出版模式已经在许多国家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尝试,早在2004年7月,美国众议院号召美国国家卫生研究学会正式采用OA出版模式;同年7月,英国下议院科技委员会建议所有由英国政府部门资助的研究都采取OA出版模式;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印度、挪威、苏格兰以及瑞士等国也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呼声;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立科技大学在2003年年末就通过了采用这种模式的提议,并且在2004年1月1日开始生效;葡萄牙米尼奥大学在2005年1月1日正式采取OA出版模式。例如,BMC(BioMed Central)出版的期刊BMC Medicine就是OA出版模式,需要作者支付出版费。机构可以和BMC签约会员制,机构支付会员费,那么机构中的作者就可以享受出版费打折或免费。而Lancet Neurology期刊属于混合出版模式,作者选择传统出版模式依旧免费,若选择OA模式出版,则需支付出版费。
  我国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奇迹文库-预印本”等网站就是OA出版模式的践行者,创办至今都对OA出版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2016年,我国GSIS杂志确立了建设地理信息科学的“高端学术交流平台和国际一流学术期刊”的新定位。该期刊自2012年与国际著名出版集团Taylor & Francis Group联合出版发行,实现了包括数字化出版和在线优先出版在内的国际化规范运作模式。并自2016年起实行OA出版模式,并且承诺至少在三年内由编辑部承担作者的OA出版费,这几年运行良好,在线阅读、下载量和引用频次等逐年上升。JMCB期刊也表示将从2019年起以完全OA模式出版。   开放存取的版权问题
  如前所述,OA的发展是势不可当的,但OA的发展也面临一些版权法上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本文着力探讨以下几个问题,旨在学术领域信息资源传播与版权法之间搭上沟通的桥梁,使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OA对用户免费共享的知识成果的保护力度如何;它的免费性会不会侵害知识成果?与公共领域作品是否混淆?在OA模式中,第三方用户使用共享知识文本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而发生冲突时,现有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罗列的情况并未明确涵盖OA期刊或者OA仓储(OA出版的两种方式)中的知识成果,也没有明确表示将第三方用户行为的后果作为考虑因素。因此,《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是否依旧适用于OA模式,对其有何修改的空间?现行《著作权法》对OA出版模式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对此有何修改的建议?
  信息资源开发存取版权问题之分析
  开放存取的免费性不侵害著作者的著作权
  在OA模式下用户可以免费获得著作者的知识成果,但免费不等于滥用,更不应侵害著作者的著作权。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作者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限制自己作品的传播。各行各业做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的人员,最大的欣慰是自己的理念、成果被广泛关注与学习、接受与创新,其随之带来的经济利益只是内容转化为知识产品后顺其自然的产物,盈利不是作者最大的目的,用户免费共享知识成果不会破坏作者的辛勤付出。其次,因为现在的用户严重依赖在线期刊获得知识成果,而用户免费获得作者的知识成果可以打破用户与知识成果之间的价格壁垒,是最大限度传播作者研究成果的最佳途径,符合作者传播自己研究成果的初衷。最后,当作者选择OA模式发表自己作品时,用户只是在作者愿意免费共享的范围内接收其免费的内容。因为OA模式下的互联网期刊所提供的免费信息不包括作者未授权的作品,而只限于作者同意免费使用的作品。正如著名的知识产权法专家、创作共用组织的创始人Lessig所言:“OA出版不是没有版权的出版,只是与传统的出版机构不同,他们使用版权法的目的在于排除人们访问内容,而OA出版机构使用版权法的目的在于开放内容,让更多的人可以使用这些内容。”
  开放存取模式出版的作品不同于“公共领域作品”
  基于OA模式出版的作品不同于“公共领域作品”,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视为一种信息,信息又分为专有信息和共有领域信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信息恰恰是专有信息,所以OA出版的公开性、免费性,依旧是受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边界约束的。第三方用户所免费共享的信息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自由利用空间①。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对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的接纳
  《著作权法》的作用就是确保作者本人拥有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如果他人引用此作品应该注明出处,不能超过《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制度依旧可以为OA中作者作品的安全保驾护航(OA出版的作者享受的版权也是版权法中的版权)。从这一角度看,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完全可以接纳新模式的学术领域信息资源开放存取。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是让著作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受法律保护,进而在此基础上对作者知识产权和利益有例外的限制,它的价值与OA的价值是共通的,最终都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促进文化的交流与知识的传播发展,合理使用侧重于平衡著作者、作品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版权问题之解决方案
  合理使用制度采用混合立法模式
  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美国版权法》的第一百零七条②和我国台湾《著作权法》的第六十五条③都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规定,两者共同规定到以“使用目的和性质”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标准。OA模式之所以在美国盛行,也依赖于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为第三方用户提供了合理的抗辩事由。因为OA中第三方用户免费“取用、下载、复制、打印、发行或检索文章”就是为了学习与发展相关知识与文化,共享知识、文化自由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的。既然OA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满足合理使用的性质与目的之标准,又能使文化产业整个链条良性循环,为何不在法律中明确加上这一抗辩事由呢?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笔者建议增加类似《美国版权法》与我国台湾地区这种“使用目的和性质”等原则性立法的条文,采用原则性条款与现行这种列举式条款并用的混合立法模式,以满足新型的学术领域信息资源的交流方式。
  合理使用制度融入“保障言论及出版自由”的原则性规定
  合理使用的权利人应该包括所有的第三方用户而不应该只限于媒体和特定使用环境下的个人。我国《宪法》保障言论及出版自由,共享知识的发展就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在支撑,为何不把《宪法》规定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和落实呢?笔者认为将来在修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时,可以把我國《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精神融入合理使用条文中, 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加入《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保障言论及出版自由的原则性规定,这不仅使第三方用户可以拥有较充分的法律保障,而且万一发生法律纠纷时,也避免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尴尬。
  引入“创作共用协议”开放存取出版授权机制
  综上,国内外大量的实践证明,OA出版模式是切实可行的,既然实践已经蓬勃发展且不可逆,那么法律这一上层建筑,应该回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在法律层针对OA出版模式进行认可与规范。
  在著作者权利的保护上,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引入“创作共用协议”这一OA出版的授权机制。“创作共用协议”是在由斯坦福大学数字法律和知识产权专家领导下的创作共用组织制定的有关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的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①。“创作共用协议”机制提供了4个最常见的授权选择的组合方式。其一,署名:自由使用,但是必须注明原创者姓名。其二,非商业用途:自由使用,但是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其三,禁止派生:自由使用,但是读者不可更改、转变或者基于此作品重新创作新作品。其四,保持一致:自由使用,但如果读者要基于当前作品更改、变换或创作新作品,那么就应当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
  结 论
  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强调在开放存取中要对学术作品的版权进行最佳化管理,保证权利分配明确并以此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与版权的专有垄断相比,开放存取提倡的自由、共享理念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但是开放存取不是从根本上推翻版权制度,而是在版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新的竞争与博弈因素,促进版权法的博弈与创新,同时平衡和否定信息的绝对自由交流主义,所以其本质为反垄断,是在出版者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保持相对平衡,帮助我国版权法健康发展,更是帮助知识成果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与学术价值,进而完善我国版权制度,推动开放存取的目标在我国的实现,即建立信息共享空间以促进知识对学术研究影响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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