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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破产和约定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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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今天的企业活动不能忽视金融体系的发展。在功能强大的金融体系的支持下,公司可以从各个部门筹集资金。作为支持这一金融体系的法律制度,物质抵押制度的扩散,特别是约定担保物权制度,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债务人;破产;约定担保权
  一、前言
  基本上,由于实物抵押制度能够通过使用构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实物财产作为抵押来为债务人提供资金,因此有必要确保债务的追回。如果债务人不随意支付或不能支付,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持有人从出售作为抵押品的财产中获得利润。关键是债务人可以对其进行优先收集。有一个当债务人破产时,这种约定担保权得到充分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责任不足以偿还债权人总额,债权人之间也会发生激烈的追债竞争。为了做好准备,附属担保权是有效的,在这些债权人中,可以发挥优先付款权利。传统的破产法已经批准了对这种担保权的实质性法律处理,并被视为移除权。然而,最近已经采取破产程序来重组或恢复债务人,而且担保权利人在不考虑债务人的复制权的情况下行使担保权是值得怀疑的。现在已经建立了一个提出并限制约定担保物权的法律体系。此外,即使在破产程序中,也提出了担保权是否应完全不受约束的问题。
  (一)承诺抵押品作为金融抵押品的手段
  1.法律担保权和合同担保权
  从社会各种方面考虑,立法者已经批准了各种法律担保权和受保护的利益相关者。民法界定了各种法律担保权。但是,此后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抵押担保权的发展。在此类规定的前提下,抵押制度的抵押担保迅速发展,特别是因为需要提供信贷。抵押贷款制度是这一承诺的抵押权的核心。然而,抵押制度已经避免了真正的法律(存在短期租赁制度)程序法(止赎程序的效率低下和不稳定),因此可以避免典型的抵押担保权利显着增加。这只不过是由于法律承诺无法应对信贷产品的大幅扩张以及合同自由原则下市场经济的强烈需求。
  2.抵押担保和执行方法不足
  抵押担保权的迅速发展通过加强抵押权本身的流通而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抵押品系统运作的最低要求是,如果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债务人肯定能够履行。在这方面,安全执法系统存在完全缺陷。民事执法纠正了前拍卖法中的一些不足之处。然而,仍存在一些根本问题,例如民法具有许多法律担保权,并且不能要求其实施债务名称,其中的成本不容忽视。非典型抵押品在避免法律担保权存在的困难方面是有效的,因为执行方法也可能取决于缔约方的合同方式等,但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调整以及执行程序的模糊性有关。
  (二)债务人的破产和担保
  如果债务人破产,关于合同抵押权的功能,无论是合法的合同抵押权和非典型抵押权,都可以免费行使。即使借款人在经济上破裂并且破产程序开始,贷款人也不会改变实体法律秩序,并且授予的优先权中“排斥权”保障。然而,抵押担保权的迅速扩张,有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所有未偿还部分都是针对这些抵押品所有人的优先追偿,并且一般破产债权人的偿还受到严重压力。有人指出,所谓的“破产程序”状态已无法实现。这是一个机会,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推迟处理合同抵押权,包括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中分离的权利和承诺的抵押品
  (一)债务人的破产和法律关系
  如果破产程序启动,债务人将获得分离权,但这种地位不是破产法特别授予的地位,而是破产法的地位被认为已经被批准了。关于这种分离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根据对《破产法》的理解,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已经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对债务人财产总额的影响,并设定了抵押权,但就此而言,债务人财产已经确定并试图理解实体法原则本身,即脱离权的实质结构,其中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必须考虑上述的抵押权。
  (二)破产基金会
  根据破产法,它与遣返的权利从根本上不同于从破产基金会归还不属于破产基金的财产的权利。实物担保权是一项单独的解除权,原则上,第一项支付权被授予第二项移除权,第一项支付权利从出售要获得的财产中获得的实际销售额得到保证。但是,这一优先权仅限于实际销售额,而且无法通过其收回的赤字只能作为与其他债权人的一般破产债权人一样支付(短缺责任原则)。
  此外,有权出售,原则上抵押品所有人将自行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收回权必须取决于法定收回权的法律执行程序。在非典型抵押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承诺来完成。任何盈余将退还破产基金会。虽然要抵押的财产具有属于负责任财产(破产基金会)的财产,但受托人的权力以前被视为次要财产。
  (三)破产程序中抵押权的重组
  在传统的破产程序中处理人身担保权,特别是非占有担保权,是各国破产法修改工作中重新审议的主题,并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在德国1978年开始的《破产法》修订中,与委托给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所有人的传统待遇相反,受托人基本上进行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并从抵押品中获得一定数量的销售收入。考虑了向破产基金会提交的措施。然而,后者也强烈反对这一做法。新的破产法允许破产受托人大大参与担保权的执行权,特别是非占用担保权。
  三、破产程序和担保权
  根据《破产法》,在公司重組程序的早期就规定了对安全权的程序性限制。抵押证书的持有人不能独立行使担保权,只能在诉讼中行使其权利。(第2条第1项第13款)。这意味着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本身会失去成为公司活动基础的财产,而该程序本身的目的是维护和修改公司的业务,并试图通过公司重组程序对债务人进行重组。
  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的财产不被出售,并且抵押所有者要保证的财产的评估值。民事复原程序虽然允许单独的排除权,对民事赔偿所必需的财产实施的人身安全权利承认了抵押权利终止的要求,对免费使用抵押权进行限制。在修订的破产程序中,虽然实物担保权被授予单独的取消权,但是止赎权持有人的干预是为了确保以适当的价格出售,在这里也是如此。我们引入了索赔系统,还应注意在破产程序中对非典型抵押品的监管,并且在抵押品环境中有可能行使拒绝权,条件是债务人的破产被暂停。
  四、结论和展望
  如上所述,抵押担保所有人已根据分离全权获得自由行使权和优先权。但是,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从各种观点进行审查,例如授予优先权多少以及确保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程序和控制权等的有效性。债务人的破产有各种各样的利益。需要以实质和程序的方式协调人的利益,综合考虑至关重要。
  作者简介:
  刘欣然(1998~ ),女,汉族,吉林长春人,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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