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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明责任减轻适用的实践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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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确立的形式标准分配证明责任进而作出判决。但也有法官基于个案公正性与妥当性的需要避用形式标准而适用实质标准,并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来实现。证明责任减轻是通过证明规则与事实认定规则的功能,对难以证明的事项减轻当事人的证明难度,来尽可能压缩真伪不明的空间,从而减少证明责任裁判运用的法律技术。本文主要研究证明过程中的证明责任减轻,不包括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证明责任减轻以及调解、合比例的认定等替代解决方法。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机制;证明标准
  一、在证据评价时,减轻具体举证责任
  证明过程中的证明责任减轻主要包括减轻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适用公平原则三种法律技术方法。三种方法追求的效果都是避用形式标准,适用前提都是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目的都是维护公平原则,在逻辑上存在递进关系。
  减轻具体举证责任的原理是在证据评价环节中,通过减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转换举证责任而避免事实被认定为真伪不明、适用形式标准的法律技术方法。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经证据评价后减轻或转换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情形,这种做法主要考虑证明难度、举证难易、证据距离以及其他违反诉讼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比如,证据偏在型案件中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初步证据典型的有考勤表副本、多名证人证言等”。此时转由用人单位对不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类劳动者加班工资纠纷不属于证据规定第六条所列特殊情形。再如,存在消极待证事实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在非因受损人行为所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要件事实就成为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消极事实,原告方将面临证明不能的困境,此时应由得利方就其得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证明责任,才能彰显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上述涉及证据偏在、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应用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无对应的法律依据,即法官没有严格适用形式标准,而适用了更符合实质正义价值要求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在事实认定上,酌情降低证明标准
  降低证明标准是通过降低待证事实的证明尺度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技术方法,降低证明尺度往往也应达到盖然性占优的标准。典型的降低证明标准是通过表见证明、间接反证、事实推定等技术手段将证明标准降至盖然性占优,从而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压缩事实真伪不明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证明的要求看来无法实现时,降低证明制度是必要的。比如,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场合完全有必要降低证明尺度,而且法院的判决在任何时候都不害怕,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凭借相对占优的盖然性就可认为证明已经获得。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就是指“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使用了“明显大于”的概念,从对该条的官方解释来看,该规则试图确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此种“法律事实”在内心确信的程度上必须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盖然率。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盖然性,降低证明标准无现行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法律具体规定情况下降低证明标准进而认定事实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83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二审判决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将灰土与素土差价计入工程总造价有事实依据。”该类观点认为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法官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的,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这实际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盖然性说”,对公众更具有说服力,更能接近客观真实,但缺乏法律依据,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三、在法律适用中,借助实质公平原则
  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是基于实体公正需要而按照立法目的等实质性原则分配证明责任的法律技术方法。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是指将公平等实质价值原则作为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的依据,不包括违反诉讼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而采取的減轻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确立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且未规定例外情形。证据规定第七条则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原则,即适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分配证明责任,但其适用应当建立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依证据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前提下。从规范逻辑上来看,依据实质标准分配证明责任缺乏依据。但由于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而规范说又是以识别权利发生、阻碍、消灭规范为前提的,在法律适用中出现法律规范性质无法识别或可作做多种理解时,仍然需要借助实质价值标准进行判断。尤其是依据形式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导致实体结果显失公正时,依据实质价值标准分配证明责任以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正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3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优惠12%(有约定)后的工程价款低于二建公司施工的成本价;……基于当事人对施工部分工程的造价未明确约定、建筑行业的实际利润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二审判决对案涉工程价款优惠率的判定(不支持)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借助实体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属于法律上的续造,是对形式标准的补充,更加应该从严把握。
  四、小结
  在诉讼证据的提出遇到困难或当事人证明权未得到完全保障的情况下,证明责任裁判的适用实际上发挥的是一种近似制裁的功能。证明责任减轻可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无法对当事人于诉讼程序中提出证明之行为责任进行合理规制之缺点。目前,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制定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充分汲取证明责任减轻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证明责任减轻制度,以期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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