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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社会福利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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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阶段,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福利的发展也越来越进步。2014年,我国开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其中就有“完善税收制度”一大任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基础上经过1999年、2005年、2007年、2008年和2011年五次修改发展而来。五次修改总体来看只是对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没有涉及实质性的税制改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追求随之而来,人们的个人权利、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等意识越来越强。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也造成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分配不公等问题。
  【关键词】我国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效应研究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问题的凸显,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定位越来越清晰,但当前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多局限于基尼系数、MT指数等。通过引入效用函数建立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指数,具体实证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最低边际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及最高边际税率对应的最低收入限额四要素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认为当前单纯谈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或是降低边际税率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在进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要整体把握各税制要素之间的变动关系,防止出现逆向调节作用。
  1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在2018年中国经济形势与改革研讨会上,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院长宋晓梧表示税收作为二次分配的手段,中国的税收又进一步加大了一次分配的收入差距。而功能定位为收入分配调节的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也是也是备受争议。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实现一定的财政收入,并将这部分财政收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渠道,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形式实现收入的转移和再分配,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缩小收入差距,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2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指标体系构建
  目前最基本的且最为常用的衡量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指数为基尼系数和MT指数,但这些指标对于收入情况的衡量是建立在居民货币收入基础之上,尽管以居民收入作为标准有其优越性,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准确来说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因此,我们在考察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时候,所强调的也不应该是社会成员在货币收入上的完全均等,而更应该看中它所带来的效用的变化,根据人们效用的更好或更坏来判断个人所得税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效应。
  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要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作用,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社会福利效应,我国个人所得税进一步的改革势必要摆脱过去单个调整税制要素的做法,进行整体规划、调整和把握。
  3.1综合考虑税前扣除
  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目前已有很多学者提出加大生计费用扣除的观点,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如何实行、以什么标准来定义如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的数额又对我们的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带来了更高的要求。美国作为个人所得税最为完善的国家,我们可以从其做法上吸取诸多的经验:将税前扣除分为两大部分,其中一部分为基本扣除,包括居民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行开支,由国家根据全国平均情况规定一个统一基本的标准额度,考虑到不同地区生活成本差异较大,可以允许地方在标准额度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选择上浮或是下降;另一部分就是我们所提到的房贷利息、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费用,这部分等价于美国个人税制中的宽免额,由于这一部分灵活性较高,如果按照个人实际支出进行扣除,会带来实际征收工作量的大量增加或是个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扣除金额进行虚假上报的问题,因此建议这一部分仍然由国家根据全国平均情况规定统一的扣除金额。同时,为了保证这些政策真的惠及低收入群体,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应该对第二部分的扣除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比如房贷利息扣除,僅限家庭首套不超过规定面积的普通住房贷款利息才能给予扣除,而第二第三套房的、面积过大的、不是普通住房的房贷利息均不予扣除。另外考虑到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向综合方向的改革,由于综合征收需要个人自行申报,因此对于第二部分的扣除,可要求个人在自行申报收入时一并申请扣除资格,在完成个人收入申报及扣除资格审查通过后才能给予扣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人们自行申报的作用。对基本扣除部分进行指数化处理,国家可以根据实际的价格变动情况和征管水平选择每年进行调整,或是隔几年进行调整,或者是规定当消费价格指数增长超过一定数额时进行调整,从而抵消物价上涨带来的冲击,避免因物价原因带来的人们实际费用扣除标准的下降。
  3.2重点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边际税率已经处在一个较低的状态,针对最低边际税率的调整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在逐渐减弱。因此,在进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保持目前3%的边际税率,无须再做调整。这不仅符合最优所得税理论提出的对于低收入者设置较低的边际税率的观点,同时也符合社会现实。对于最高边际税率,前面我们也已经提到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使偷漏税问题愈发严重,不仅减少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也使公平性与效率得到破坏,因此对最高边际税率的下调势在必行。但具体将其下调至多少,还要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其他方面的改革措施来决定,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中除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之外的大部分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考虑到当累进税率的最高边际税率与比例税率相差过多时,纳税人可能采用改变收入获得渠道的方式,将适用累进税率的收入转化为适用比例税率的收入从而少缴纳税款,因此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的设置要注意保持在比例税率的一定幅度内,以降低高收入群体的逃税动机。另外,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较20%的比例税率高很多,下降的空间还很大,可以采取分步缓降的方式,避免最高边际税率大幅度下降所带来的社会动荡,加强税收知识及税制改革成果的宣传,为税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
  结语
  随着不公厌恶参数的增大,最高边际税率对应收入限额与社会福利同方向变动,此时收入效应大于收入分配效应。但从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的国情以及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功能定位出发,现行的最高边际税率对应收入限额标准过高,使个人所得税最高征收级次无法正常发挥其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的作用,因此收入限额的下降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现。且进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最高边际税率的下降,要想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更好的发挥,就要求最高征税级次能真正实现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确保进入该级次的纳税者的比例,因此结合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以及收入分布情况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对应收入限额是必要的。同时,借鉴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的方法,对收入限额实现指数化,一方面避免物价变动损害纳税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减少物价变动对政府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刘莉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和福利效应[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3]胡华.个人所得税四要素与收入差距关系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8):3-11.
  [3]汤贡亮.税收理论与政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1-504.
  (作者单位:国网山西技培中心大同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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