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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问题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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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控制是指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规范的压力和整合社会秩序的内在机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SMO多元化模型分析指出,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措施应呈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网络;网络社会问题;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1901年首次从社会学层面提出了“社会控制”一词。在罗斯看来,社会控制是社会对于人天生的动物本能的控制,以及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社会行为,同时他还认为一种“自然秩序”存在于人的天性中,由同情心、互助性以及正义感三个方面组建而成。
  1 网络社会控制的类型划分
  第一,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这是根据社会控制有无明文规定来划分的。网络社会的正式控制是指那些正式的规章政策,网络法律等网络社会的明文规定,它们属于正式控制的范畴;网络非正式控制是指网上行为者自生自发的行为约束规则,比如上网共同行为习惯等,就属于非正式控制。
  第二,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这是按使用奖励手段还是惩罚手段来划分的,前者如奖状、奖金、奖章、记功、晋升等,后者如记过、开除、降级、判刑等。无论正式控制还是非正式控制,都可以采取积极控制的手段,也可以采取消極控制的手段。例如,网络社区对那些经常进入社区而表现良好的成员给予奖励,晋升为五星会员或给予放宽行为限制等;对在网上社区有过分行为的上网者,则删除其言论或“踢出”社区等。
  第三,强制性控制和非限制性控制。这是按照使用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来划分的。正式控制里有强制性控制和非强制性控制,比如,网站里的规章属于正式控制但未必带有强制性。非正式控制里也有强制性控制和非强制性控制,有人进入某网站社区后,胡乱发表言论,说些低级语言,另一个成员狠狠地骂了他,于是那个人的网上言行就收敛了,网上警察履行着强制性控制的职能,非强制性控制则依赖网络社会言论、网络社会心理和心理契约对上网者的行为进行控制。对网上的风俗、道德、信念的控制属于非强制性控制范畴。
  第四,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这是按控制是否依靠外部力量来划分的。内在控制即自我控制,指社会成员自觉地把社会规范内化,用以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外在控制是社会依靠外在力量控制其成员的行为。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界限是相对的,两者可以相互渗透和转化。
  2 网络社会控制的困难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尹海洁特别强调了阻碍网络社会控制的因素。她指出,事实上,当前存在四个因素阻碍了网络社会控制的发展:跨国法律的制定难以操作;网络社会中制度的建立缺乏组织的依托;在网络中道德的调整能力越来越弱;社会的软控制——社会风俗难以形成。网络社会问题控制的困难,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法制网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的速度滞后于网络社会问题的发展速度;其二,法律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限制了法律的约束力;其三,对于网络社会问题,由于人们各自认识的态度存在差异,文化层次存在区别,同时法律准则也不一样,所以各国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也各自不同,存在不同方面的差异与矛盾,所以几乎不可能制定出一套公共的、强制性的、有效的控制规范且被全球所有国家共同认可;其四,网络违法活动存在隐蔽性,网络违法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一些网络数据体现出来,其手段或结果与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太一样,所以这种犯罪行为比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具有更深层次的隐蔽性,在网络社会,在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未必能够发现自己受到了伤害,正因如此,对于网络犯罪行为,侦破难度比现实犯罪行为高得多,更可怕的是现在还有大量的网络犯罪行为根本发现不了;其五,网络违法手段新颖,侦察难度大,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网络犯罪行为的更新速度常常让网络监管部门头疼不已,现在的网络违法行为一般都是随机性比较强,没有固定的模板,与犯罪分子的知识水平、技术能力以及犯罪目的有关,那么公安部门在侦查、处理这些案件时,就不能完全按照对待传统犯罪的侦破思路来衡量。
  第二,治理内容的广泛性和责任认定困难。互联网治理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技术、经济、管理、法律、文化和政治等多个领域,肩负不同职责的政府官员、具有不同学术背景的专家学者、具有不同社会背景的网民、具有不同行业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会从不同的角度解析互联网治理,就好像盲人摸象。
  第三,后果控制艰难和发展快速的困难。人们对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之所以非常困难,是因为网络社会问题和网络社会行为具有全球性、瞬时性、隐蔽性、虚拟性、异地性和跨时空性。与此同时,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问题的发展也来势汹汹。
  3 网络社会控制的原则
  目前,我国政府针对互联网存在的问题,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了互联网治理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条例,对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各种相关的民间组织相继成立,行业自律也得到了大多数企业的响应,在具体治理上遵循的是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高度协调、有效反馈的决策机制。
  第一,“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重视对人的人文关怀,实施人文化的数字化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就要摒弃“技术至上”的理念和行为,这种原则在数字网络中始终要坚持。在数字网络时代,数字网络技术处处都在奴役人、压抑人的本性,实行对人的统治,并且对人的全面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要以人文这样一种精神力量来对人进行关怀。数字化技术的人文关怀就是从人文价值的视角去关注数字网络技术对于人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意义的作用及影响,充分发挥人文精神的“矫正器”作用。
  第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整个网络社会问题控制的基础,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首先,“自由”是网络社会最本质的体现,为人类网上行为提供了充分发展各种能力的空间,使人们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感。其次,“自由”是网络社会蓬勃发展的动力源泉。由于网络自由交往的特性,各种不同的道德观念互相碰撞,共同接受全体成员的检验,从而实现相互了解、相互融合。但是,在网络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常常也会出现“自由”与道德建设的矛盾。前面所提及的网络犯罪、网络黑客、个人隐私、网络恶搞、信息污染等问题,都与自由有关。所以,要求我们必须将自由原则与“绝对自由”严格区分,坚持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三,技术与人文相融合的原则。科技精神包含人文精神,而人文精神也必须以科技精神为基石。人类文明的健康发展、人性完善和人类生存的现实需要,都要求人文和技术融合,技术只有在积极的、正义的人文精神的监督和引导下,才能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数字网络技术给人带来的最大的好处就是把人解放出来,可以说,离开网络技术精神的人文精神是一种残缺的人文精神,而离开人文精神的网络技术精神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精神。所以,我们必须发挥人文精神的包容性和整合力,将高科技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纳入人文精神的轨道,发挥其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第四,外力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原则。网民是信息化、网络化程度较高的特殊群体,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他们厌烦内容陈旧、形式枯燥、权威式的道德说教,渴求与教育者进行双向交流与平等对话。教育者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努力创建一个能将传统培养目标内化为个体自觉意识的宽松和谐、自由有序的教育环境,利用网络技术改变传统教育模式,帮助受教育者进行自我教育。但是也必须看到,大部分网民社会阅历较浅,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均未完全定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而必要的正面灌输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第五,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原则。一方面,要大力倡导文明上网的伦理规范,引导上网者自律;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利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向教育对象灌输法律法規,使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一种网络自律和他律的氛围和环境。
  尽管上述几个原则不一定能反映网络社会问题控制的全部,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维护网络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4 网络社会控制的措施
  第一,技术控制。技术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人类为了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在改造和控制自然的实践中,利用自然规律所创造的劳动手段、工艺方法和技能体系的总和。技术手段是控制网络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网络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保持技术的相对优势,即安全技术能否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对于每一个终端用户来说,在总体设计上考虑安全性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要从不布线的连接性能和电气性能入手,保证布线的质量,建立可靠的布线系统,这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基础。其次,从技术的角度看,网络安全包括网络静态节点的安全和信息流的安全,前者通常是由防火墙(Firewall)来实现。自从1986年美国Digital公司在Internet上安装全球第一个商用防火墙系统,提出防火墙概念后,防火墙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国内外已有数十家公司推出了功能各不相同的防火墙产品。防火墙是实现网络安全的一种必要手段,对局域网起到保护作用。
  目前的防火墙产品主要有堡垒主机、包过滤路由器、应用层网关(代理服务器)以及电路层网关、屏蔽主机防火墙、双宿主机等类型。
  第二,政权控制。在网络社会中,国家强制力的控制构造以及政权的强制性措施都将面临全方位的新挑战。对于网络社会控制,其组成结构既不是横向的也不是纵向的,而是跨国的,并非某一国家独自拥有,那么控制权的最终归属就变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如果政府部门对网络的控制行为蔓延到网络社会,那将会危害到网络社会的公开性以及开放程度,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封闭”。在浩瀚的网络世界,网络用户利用一些很简单且微不足道的技术就可以避免国家或者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的控制。同时,由于网络数量和流通空间无穷大,往往监管系统因小失大,顾此失彼。
  基于此原因,网络的个人化以及社会化就对目前国家网络控制手段和技术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挑战,往往让各国头疼不已。
  第三,行业自律。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所以在互联网的治理问题上,政府其实一直处于一个相对滞后的位置,一般的网络立法和行政监督管理都难以应付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网络问题,因此,自发、主动的行业自律行为往往被人们给予了很高的期望。英国的互联网治理常常被认为是行业自律的典范,也体现出了巨大的作用,它所采取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落实行业规则;二是对公众开放热线电话;三是接待公众投诉;四是对民众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
  中国网络事业在行业自律方面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01年5月,我国成立了互联网协会,这是全国首家全国性的互联网行业组织,目的是服务民众,服务行业发展,并且为政府在互联网方面的决策出谋划策。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颁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9年7月7日,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腾讯、百度、启明星辰、神州绿盟、天融信、奇虎360、金山、阿里巴巴等反网络病毒自律联盟发起单位签署了《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表示遵守自律公约的条款,抵制网络病毒的传播、使用等不良行为。公约的签署表明了成员单位防治网络病毒的态度和决心,为业界做出了表率。互联网协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自律规范,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伦理道德控制。相比上述的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道德控制的作用有它得天独厚的优势。技术层面的网络控制只针对物质硬件,并且物质对人的控制没有持久性,而作为一种外在的控制手段,法律控制只能以其法律法规的威慑性让人不敢作恶。道德控制却与众不同,它是一种教化手段,如果教化成功,那么被教化的人就可以不再作恶,并且相比技术层面的网络控制,教化具有持久性,所以我们要处理好既有道德和网络道德的关系。在不同的道德空间,教化的行为规范也应该具有统一规范性,其社会发展也应该具有连续性。基于这个原因,我们要将传统道德千百年来的优秀成果结合目前有效的运行机制,并延伸到网络空间,这恰恰是网络社会所面对的重要课题。对于既有道德,我们要利用其一般原则建设构造网络道德,使网络道德在人们的网络活动中形成新的范式和体系。 对于网络信息伦理方面的研究,由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著名的“计算机伦理十条戒律”,是美国一直倡导的互联网行为道德标准,即每个网民在网络活动中应该引以为戒的行为规范。我国相对来说起步较晚,但是一般的门户网站自己所设立的规则,我们都可以将其当作简单的网络伦理规范或者伦理道德规范。由于网络监督者的伦理规范意识还比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也忽略了既有道德和网络道德之间的关系,从而在整个网络伦理道德体系内有断层出现,常常也纠缠不清。
  最后要强调的是,SMO多元化模型的控制主体、控制手段和控制客体均由许多元素构成,它们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发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网络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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