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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及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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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企业生存压力也越来越大,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大,结算纠纷几乎成为了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其中也包括了较大的挑战以及风险。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而且施工周期较长,导致施工项目中经常发生纠纷,并出现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建筑企业愿意投资大量的人力物力,以达到法律的目的,诉讼费用,如权力和财政资源,为了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事件进行防止,降低其发生概率。在各种类型和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对策防范和控制。
  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法律措施
  1  引言
  建设工程的末期是结算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工程建设方与承包方之间在变更签证、风险范围外调整价款、工程量核增核减、工程结算资料等方面出现纠纷。法律法规、协商、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等均是处理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有效方法,而法律法规是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必要条件。
  2  引起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合同引起的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是工程结算中最常见的、也是争端最大的。这主要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一般在合同的主体中占有优势地位,其合同中的很多条款会无形中偏向于保护发包方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签订严重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使承包方在建设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利益严重得不到保障。
  2.2  违约引起的纠纷
  发包方的违约现象主要包括:未按时支付建设工程进度款、甲供材料未按时进场或材料质量不合格等导致工程停工;承包方的违约主要包括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不论是发包方的违约还是承包方的违约,最后在结算中都会以违约金的形式反映出来。违约引起的结算纠纷也是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2.3  工程变更引起的纠纷
  在工程结算审计中,经常发现工程变更未能得到第三方确认的问题,而在结算时施工单位会仅凭隐蔽工程的工程日记计算变动的工程量,这严重违背了工程变更程序。通常情况下,一旦发生必要的工程变更事项,要求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的工程变更申请,经参建各方协调之后确定变更方案。但是,若一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并将工程变更引发的工程量变化纳入到结算范围,那么则极易引发结算纠纷。
  2.4  违约索赔引起的纠纷
  在工程项目争议解决中,违约责任更为常见。在施工企业履行合同完成施工之后,因为一方面或者双方面从而产生结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还是较高的。无论是施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还是用人单位。施工企业的施工条件不符合要求、施工中对设计理念进行修改、外包方没有按照施工进度进行付款、建设材料没有能够及时提供,从而产生停工情况。违约赔偿的形式出现在工程结算中,而用人单位则对部分进行支付。往往不予认可,从而产生此类纠纷。
  3  从法律的途径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问题的有关措施
  3.1  健全和完善相应的行政措施、法律措施
  (1)健全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政府部门在审批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比例的建设工程保证金。保证金既可以是现金的形式,也可以是银行保函的形式。这一保证金只有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成后才能返还。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中虽然也有类似的保证金制度,但这类保证金在处理工程结算纠纷时基本上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因此,必须更加健全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保证保证金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更加透明,真正发挥其作用。
  (2)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制度。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虽然也对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这种规定有其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仅仅局限于个人的报酬和材料的价款等,也就是说这种受偿费用仅为直接费,不包括项目的利润以及损失;其次,优先受偿的期限为竣工后的6个月,这就无形当中更削弱了优先权应起到的作用。如果债务人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没有提出申请,承包人在6个月过后就失去了行使优先权的权利。
  3.2  构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中的发包方拖延付款或少付甚至欠付工程款的行为都是由于发包方缺乏诚信所致,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现行的政策对这种失信行为的制裁也非常不利。即使发包方因拖欠工程款而最终败诉,国家所采取的经济处罚也仅仅是强制其支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很少比例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与建设单位在银行贷款所付出的代价相比是很低的。因此,很多建设单位会冒这种风险,而我国在这方面又缺乏相应的信用体系,没有相应的信用公示制度。如果国家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建设单位在发生这种行为时,征信机构不仅要记录这种不良行为,并在公众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另外,国家在对有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审批新的投资计划,以及招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3.3  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保证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
  在现实工作中发生的建设工程的结算纠纷,很多是由于最初的市场交易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国对这种行为(比如投标中的徇私舞弊和商业贿赂)多采用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进行制裁,而刑法更多的是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和国家的公共财产,对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等行为缺乏足够的保护。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刑法对保护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可以说是各国刑法立法的一大重点。比如,一些公司的股东存在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等行为时,法院除了裁定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外,还会对其采取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而在我国的刑法中几乎找不到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为保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交易,维护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我们必须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保证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和减少建设工程结算中存在的各种纠纷问题。
  3.4  规避风险的法律措施
  在导致各种法律纠纷得以解决的背后,事实表明,建设项目管理者对纠纷预防和控制的法律意识决定了项目的成败。因此,管理者应该树立正确的、专业的法律意识,从而使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笔者认为,管理者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是聘请律师参与项目的全过程,从合同起草到合同履行,从而提前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纠纷。
  二是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规避风险。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当争议发生时,争议的结果应通过某些法律文件或法律案件来确定。
  4  结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对于施工企业的发展具有严重的影响,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难题,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这些价款纠纷是否能够得到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的解决方式,值得我们去广泛关注,因为这不仅与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情况互相挂钩,而且还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情况息息相关。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专业的法律队伍来承担法律事务,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最有力的武器是法律给予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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