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内部控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企业发展中有机遇就会有挑战,融资性贸易是企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融资方式。从一定程度上分析,这种方式能够在短时间内扩大我国水泥行业企业规模,能够对企业资金投入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但我国部分水泥企业相关机制不完善,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严格,使得在一定程度上遭受经营性风险及各类不利因素影响。
  关键词:水泥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相关措施
  融资性贸易一般指的是部分企业因为缺乏一定的资信,很难从银行利用自偿性贸易资源对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进行解决。根据《融资性业务风险防范通报情况》相关规定分析,贸易双方可以对上下游客户进行控制,保证能够和国有企业有着良好合作,利用国有企业名义进行贸易合同签订,从而获得银行融资的一种贸易方式。等到货物销售完毕之后将相关手续费返还给国有企业,这是企业的融资目的,将贸易作为基本手段,将自身规模放大化,表面为代理贸易,实际为融资性贸易。
  1.分析对应案例
  近年来,因为国家一直实行稳健货币政策,银行信贷规模也因为各种因素收紧,基于此,社会各项资金逐渐呈现紧张状态,资金供需矛盾逐渐出现。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有着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让实力不平衡的企业进行有效发展,能够将企业实际营收及盈利增加,并能够将业务渠道拓宽,但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素。
  我国某个国有企业为了将实际经营规模扩大,资金投入亿元之后与多家民营性企业进行大宗商品贸易合作。这种贸易模式首先需要国有企业垫付一定的资金给供应商进行商品采购,按照采购价格基础上浮比例作为企业销售价格,再利用走票形式销售给下游企业,这种贸易形式中仅仅包含资金流。这类贸易上游企业一般都是由下游贸易企业合作方确定,在中间位置的国有企业主要提供资金,利用销售差价形式获得预期收益,最终达成贸易合作融资方式。国有企业在贸易进行中采取担保性贸易方式,但所担保的企业与贸易合作单位也有关联,因为外部经济环境影响,使得合作出现恶化现象,资金链断裂,合作到期之后,未能按照相关要求对贷款进行归还,国企在经过多次协商之后利用法律武器进行企业保护,但因为受保人能力影响,信用担保未能发挥基本作用,使得企业出现2/3的资金损失。因为企业融资风险的增加,促使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及《关于中央企业经营业务分项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关于中央企业融资性业务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等文件,加强风险警示防范。
  2.分析融资性贸易风险
  从上述案例中得知,合同各项条款若能够保证正常履行,每一年则能够从贸易类型中获得十几亿元乃至更多的营业收入,能够在短期内将企业经营规模及应收规模扩大,同时还能够将贸易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实现双赢。但根据贸易基本本质内容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不利影响因素及风险问题。
  2.1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
  融资性贸易具备一定的自偿性。贸易合作企业的基本还款能力及资金实力,包括还款意愿都是导致风险产生的关键性因素。虽然国有企业能够在贸易开始之前对合作单位进行一定的审查,但是因为其很难同金融及信贷企业那样有着较为完善的体制为企业保驾护航,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留下非常大的资金隐患。从我国目前贸易模式分析,国有企业未能对货物进行全面控制,且预付资金被贸易对方掌握。这样则会使得资金结算工作难度增加,且自己在监管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具备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贸易合作所产生的风险将会顺风而下,能够给提供一定支持的企业进行传递,这样将会增加我国国有企业负债增加。为了将资金风险降低,虽然贸易合作企业能够为关联性企业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但若出现系统风险及系统事件,资金风险降低不仅仅得不到缓解,还会使得资金风险扩大化。
  2.2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相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来讲,民营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能力较差,企业进行实际融资困难较大,会因为我国相关金融性法律法规及企业之间的借贷所影响。所以经常会利用对应的变向途径获得民营企业融资目的,这就产生了融资性贸易。一般情况下,资金需求企业获得资金,资金融资方能够获得相对利益,表面上看起来能够达到双赢模式,但资金需求企业若陷入困境中,将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资金融资方若借助相关法律进行权益保护,可能使得这类融资性贸易不具备实质性,会被认为利用贸易方式进行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合同无效可能性增大,这其中包含贸易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无效性,对于相关开具发票的贸易类型,一方面可能被认为企业虚开发票,企业将会因为这一项内容承受巨大损失,将在贸易活动中成为人们所说的“冤大头”。
  2.3存在一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融资活动中的上下游客户都会受到控制,上下游客户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不具备真实性,但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為。一旦对方企业利用所开具的发票进行增值税偷税,会导致严重影响,还会产生法律责任。
  2.4影响企业未来发展
  因为受到我国各项政策及各种因素的影响,资金紧张的企业利用融资贸易方式解决此问题。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进行合作,能从贸易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些活动中的国有企业一直为辅助作用,销售任务主要为合作单位。长此以往,国有企业对这种贸易形式产生了一定依赖性,就会使得企业大量资金被合作方占用,导致企业本身主营业务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这样国有企业将会降低自身竞争力。
  3.对融资贸易风险进行内部控制的措施分析
  3.1对资信进行严格调查
  调查过程中需做到细致化,合作担保人基本资信情况需进行详细分析及研究,需进行现场及实地考察,对合作单位基本经济情况全面掌握,主要了解其财务情况、基本还款能力、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及资金使用等,对高层管理人综合素质进行分析,并从多个角度判断风险。
  3.2将担保措施进一步落实
  为了将企业资金风险降低,融资性贸易企业不仅仅需要提供一定的保证金,还需要抵质押物,进行市场评估之后,需要根据业务基本风险类型等要素,采取对应折扣办理抵质押物手续,将担保措施全面落实。若不能将手续进行有效办理,需要提供资信能力较强的信用性担保及企业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避免出现资金转移的情况,将措施进一步落实,将企业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3.3进行动态化监督
  此项活动的开展需对合作单位及基本业务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保证能够形成完善并科学的评估体系,对资信情况进行判断,分析抵押资产根本质量,同时还可以加强对业务实际风险程度的分析,从多个角度对业务及合作企业进行评估,保证在可控范围内进行操作。若客户违约,需采取对应急性措施,必要时可采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权益。
  3.4对价格波动进行全面分析
  建设大宗商品风险对应预警制度,将市场价格实际波动趋势及情况进行及时反映。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进行控制。在对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融资性贸易相关商品采取保值措施以降低风险,应对跌价带来的影响。
  结束语
  我国水泥企业发展不仅需要在项目建设中获得持续性发展,同时企业需要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企业发展本身需要大量资金,若想要在企业发展中进行有效的资金周转,并能够将资金压力进行有效缓解,同时又能够为企业获得对应的经济效益,这就需要进行融资性贸易活动。国资委发布了国资委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九条明确了以下情形要追究责任:“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贾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需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企业发展中需要将风险管控意识融入企业日常发展中,利用相关操作规范将风险管理的有效机制进行建立,同时加强内部控制。
  参考文献:
  [1]张静.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8(21):66-67.
  [2]李然.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和内部控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9800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