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研究①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陈萍 屠小苏

  [摘           要]  分析现代学徒制的特征,针对职业教育实施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完善、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等方面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17-0056-02
   “現代学徒制”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提出了在全国不同地区开展现代学徒制工作的要求。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对现代学徒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实践,经验表明,现代学徒制开展的深度与广度取决于校企合作的效果。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政策基础、社会基础与实践基础。
   一、现代学徒制模式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特征
   (一)学徒生的双重身份
   学徒生双身份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的基本特征。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中“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的精神,招生与招工是一体化的,学徒生具有职业院校学生与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接受企业与学校的双重教育与培养。
   (二)“双主体”的育人模式
   校企合作的“双主体”育人模式是现代学徒制的根本特征。但企业和学校这两个人才培养的主体角色是不同的,在校企合作的现代学徒制模式中,关键是如何发挥企业培养人才的作用。教育部要求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编制教材、设计教学过程等。职业院校承担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基本技能训练,企业通过师傅带徒弟的形式进行岗位技能训练。校企双主体育人表明企业将从单纯的“用人”转变为“参与育人”,通过学校和企业的深度合作,实现校企联合招生、共同育人。
   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成效取决于校企合作效果,然而实践中要想切实落实“校企合作”却困难重重,究其原因是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法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法律方面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对现代学徒制的顶层设计,存在诸多法律空白
   根据德国、美国等国家实行多年的现代学徒制经验,现代学徒制的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之所以得以坚实合作,最重要的不是双方的意愿,而是来自各国各级政府的意志和执行意志的强大保证——法律。
   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学徒制的文件精神,学徒生是具有职业学校学生和企业学徒双重身份的。而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在工作岗位职责、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对学徒生在企业实习的合法权益并无规定。教育部门“招生即招工”的提法,与当前我国的劳动用工政策是十分矛盾的,特别是在中职阶段。比如,《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当企业招录的某些学徒生不满十六周岁时,属于违法用工情形。
   (二)国家层面尚未形成详细的“现代学徒制”具体推进策略,程序性规定缺位,缺少可执行条款,无法在行动上驱动“校企合作”
   自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推进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现代学徒制实施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诸多规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虽然这些文件已成为目前指导政府职能部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实施现代学徒制工作的规范性依据,但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政策毕竟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所特有的强制性,而且这些政策文件多为原则性、倡导性、宏观性规定,部分条款空泛,有些规定也很模糊,缺乏法律的明确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无法应对新形势下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三)企业主体地位不明确,缺乏对企业的激励机制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一直存在“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对企业的鼓励大多停留在号召性的要求上,而不是靠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应当给予的经费支持和激励(如税收减免)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没有明确现代学徒制双主体育人中企业的主体地位,立法的不平衡状态不利于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发展。
   (四)对“学徒生”的双重身份的界定不明,“学徒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学徒生的“双重身份”从字面上容易理解,即学徒生既是职业院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但这种双重身份的表达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现代学徒制本质,而不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学徒生的法律地位。职业院校的学生和企业的员工是两种不同的身份,学徒生不可能在法律上同时具有这两种身份。因此必须明确学徒生的法律地位,否则学徒生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在学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维权起来比较尴尬。从以往的案例看,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以上问题反映了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合作的法律规章制度,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各方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现代学徒制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加快制定国家、地方和行业协调统一的现代学徒制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对校企合作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完善的法律、高效的执法、强大的落实力度,实际是现代学徒制从一开始就不能缺乏的立足土壤。“学徒制”实施得比较成功的国家,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学徒生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公民只有被招收为企业的学徒,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之后,才可到职业学校就学;有专门的条例来保障学徒生的工作时间、报酬、保险、休假等各种权益。德国政府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所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教育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法律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对违反条例者《职业训练条例》规定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并制定一系列法规,推动学校和企业合作。美国政府规定,地方学区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地方资助,主要是地方财政税收,占55%;州政府拨款占35%,主要来自地方所得税,按学生人数拨款;其余10%主要来自联邦政府。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职业教育经验,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可由政府、企业、学校和行业共同参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把现代学徒制纳入相应的法律层面,明确政府、企业、行业和学校在实施现代学徒制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从而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现代学徒制的实施。建议根据在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已经积累的经验,先制定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现代学徒制条例》,明确学徒生身份、保证其合理报酬,落实学徒生的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再逐步上升至法律层次,为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保驾护航。
   (二)通过财政资助、政府购买、税费减免等奖励措施,引导企业和学校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
   首先,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费规划和投入保障制度。其次,应该由政府、企业、学校以及部分行业共同出资建立保障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基金,将基金专门用于校企合作的开展。再次,政府应建立现代学徒制发展中企业利益补偿的机制,如减少企业税收、经济奖励政策或者项目支持等方法来补偿企业,从而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促进现代学徒制的长期发展。
   (三)落实学徒生的企业员工身份是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前提和基础
   现代学徒制的基础是“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办不办招工手续学徒生的法律地位大不一样,办了招工手续才是现代学徒制意义上的学徒生。学徒生法律上只能有一个身份,即企业的员工,这一点必须明确,否则企业无法给学徒生购买工伤保险。国家应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学徒生是企业员工的法律地位,明确学徒生与企业签订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学徒生除工资待遇与熟练技术工人有所差别外,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应与其他员工没有差异,这样既能保障学徒生的合法权益,又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因此,推进现代学徒制,必须加快建立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動合同法》《职业教育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学徒生企业员工的法律地位,明确现代学徒制“双主体”育人中企业的主体地位,并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形式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在经费、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双主体”育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成洁.试论现代学徒制试点要素及学校实践模型的构建[J].职教论坛,2015(21).
   [2]安磊.职业教育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困境与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下),2016(8).
   [3]宋钊.由校企合作订单班到现代学徒制实现路径探析与思考[J].科技视界,2015(25).
  编辑 武生智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0136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