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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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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比城镇燃气相关行政法规、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分析和总结城镇燃气站场、管道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提出行业之间安全间距的差异性及问题,建议统一安全保护距离要求。
  关键词:燃气站场;城镇燃气管道;公路;铁路;安全间距
  1 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城乡一体化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展,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市地铁的建设,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的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占压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各地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前后不一,其对安全间距的理解不一,导致安全间距差异较大,本文通过相关行政法规、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的比较,对城镇燃气管道、站场与公路及铁路安全间距[1][2]进行探讨,可供城市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参考。
  2 燃气站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2.1 工艺装置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 m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按该条文的要求,燃气站场工程中除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外,其余城市燃气站场工艺装置均应按100m控制与公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2)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5.2固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按照甲类厂房考虑。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4.3条中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要求为15m,与铁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为30m。
  (3)TB 10063—2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1中规定散发可燃气体甲类生产厂房与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为35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属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大于由国家部委发布的规范,因此在实际工程中燃气站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应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执行。
  2.2 放散管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5.12条规定:放散管距离铁路中心距不应小于40m,距离高速、Ⅰ、Ⅱ级,城市快速路边不应小于15m,距离其他道路路边不小于10m。
  燃气站场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在设计、施工及验收中均执行此标准。建议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修编时,明确未设置高压储气罐天然气站场的放散管防火间距。
  3 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3.1 燃气管道与公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①国道不少于20m;②省道不少于15m;③县道不少于10m;④乡道不少于5m。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需 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注)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进入城市规划区内国道、省道并按照市政道路标准建设,城镇燃气管道与之平行敷设无法避免,应做好前期设计选线、方案报批,需将燃气管道工程与道路平行敷设的技术方案报公路主管部门批复后,选择合适的法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避免后期道路占压管道和道路无法扩建等问题。
  3.2 燃气管道与铁路之間的安全保护距离
  (1)TB 10063—2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9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时,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且距铁路用地界应大于3.0m,并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中压及次高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路堤坡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适当缩小。
  (1)《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管道与铁路并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不应小于3m。②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③地上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根据铁路管理部门审批规定,城镇燃气管道穿越铁路也应遵循此管理规定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639号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m,其他铁路为8m;(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m,其他铁路为10m;(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m,其他铁路为12m;(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m,其他铁路为15m。
  (3)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3条及6.4.13条对燃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明确规定,次高压及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
  在工程实例中,燃气管道靠近铁路平行敷设时,规范及管理规定等要求的防火间距标准不一,由于铁路部门管理的特殊性,仍需将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方案报铁路部门审批,最后防火间距以批复的安全间距为准,因此,在前期路由踏勘、设计选线阶段应考虑执行最大安全防火间距,为后期管道建设做好准备。
  铁路部门行业规范的规定,要求燃气管道与铁路保持50m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城市建成区内敷设管道,规划部门要求按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保证6~8m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在铁路要求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下,燃气管道选线和设计中存在较大的空难。
  4 建议
  (1)根据国家清洁能源规划,对比目前国内外天然气管网总量,城镇燃气管道敷设量还会有很大增长,应重视起安全保护问题,加大其安全间距研究。
  (2)新改建城市燃气管道,在城市建成区内,燃气管道已于周边各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间距隐患,此类问题以无法执行单一安全间距要求,应通过行业及专家论证,确定安全间距。
  (3)城市天然气站场距离城市建成区规划区较近,应在选址和审批阶段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全防火距离,保证人民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魁,张宇孔.长输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J].煤气与热力,2011(11):B35~B41.
  [2] 杨 罗,吴小平,刘 曦 .城市燃气设施与公路及铁路安全间距的探讨[J].煤气与热力,2013(12):B29~B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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