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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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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帝王”之位,贯穿于民法基本法和单行法之中,对于指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指引法官正确理解法律、对个案公正裁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从民法基本法和单行法中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法律制度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实在法中鲜活的存在,而非仅仅是一纸空文。具体蕴含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典型法律制度包括:公示公信原则、留置权的行使、善意取得、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的履行等等。
  关键词 帝王条款 善意 缔约过失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市場经济发展具有自发性、逐利性,尤其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市场经营主体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平和利益格局正在逐步变化,需要将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领域引入法律制度层面,从而对市场主体建立确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法律约束规则。我国民法不仅在民事基本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构建层面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精神。
  2民法中的体现
  2.1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公信原则即任何人均可以信赖以公示的方式公开的物权的权利归属、变动;且因相信公示的物权归属与变动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公信原则有双层含义:权利推定效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公信原则以公示原则为基础,也是公示原则的必要发展。公信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且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不得因此损害任何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否则法律将通过强制的方式保护善意第三人,以惩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如小李无权处分了其朋友小张委托保管的电脑,而丙因为相信占有电脑的小李即为电脑所有权人而向小李支付了合理的电脑价款,并且电脑已经交付给了丙。该案中 ,丙是善意第三人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而小李未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权处分了朋友的电脑,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丙的信赖利益和合理期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小李未尽到善意合理的告知义务应当承担因为无权处分而产生的责任。
  除此之外,物权法中的许多具体法律制度均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如留置权行使过程中,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物,那么留置权利人只能够留置和债权等额价值的财产,对于超过部分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再如在涉及“占有”的具体规则中,法律区分“恶意”和“善意”占有人,设置了不同的权利义务规则。如《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2.2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内在精神实质的典型体现。缔约过失即对于正在合同磋商阶段、缔结阶段、订立阶段的当事人,无论合同是否已经正式缔结或生效,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订立阶段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如《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43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当事人不仅仅在合同生效后需要承当合同履行责任,而且在合同尚未成立时,一方当事人的恶意磋商行为、欺诈行为、以及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受到法律的规则。例如甲乙意图签订了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订立之前,甲通过和乙方人员的沟通获知了商业秘密,那么无论合同是否最终订立并生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乙方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类似的,合同法第60条还规定了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俯拾即是。如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守约方对于合同违约方的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 11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即守约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履行权利和义务,以督促合同当事人相互照顾,将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降到最小,从而减少因此而造成的社会损失,引导当事人言而守信,规制不合理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行为。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民法的抽象原则,而且贯穿于民事基本法和民事单行法的具体法律制度中,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姜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 陈萌.论诚实信用原则[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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